每經記者 裴健如 每經編輯 段思瑤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據了解,《辦法》主要從個人與單位指標申請、廢棄指標利用、新能源車指標管理三方面進行了調整。例如,針對個人指標申請,《辦法》放寬了非天津市戶籍人員個人繳納社保審核條件,允許“補繳”;允許累計繳納社保達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天津市戶籍人員申請指標;支持人才引進,經天津市人社部門認定的綠卡人才、急缺人才等可按照市民待遇申請指標;小客車被盜搶滿3個月且放棄被盜搶其他指標申請資格後,可重新參與搖號或競價。
在單位指標的申請方面,《辦法》將企業申請增量指標納稅金額門檻由5萬元降低爲1萬元;將企業按投資額申請指標時的申請資格修改爲“可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1億元遞增”,不設置上限數量;並允許依法納稅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申請多個增量指標。
與此同時,針對此前存在的單位未成功配置、逾期未使用的搖號、競價指標,《辦法》明確將這些“廢棄指標”分別轉爲對應配置方式的個人指標,避免單位指標浪費,滿足更多個人指標使用需求。同時,《辦法》明確“親屬指標可申請繼承,資産關聯單位指標可申請調撥,市民車輛被盜搶後可申請盜搶指標”;明確指標適用類型屬性不變並可向下兼容,即普通車指標可以永久購買普通車、節能車、新能源車,節能車指標可以永久購買節能車、新能源車。
此外,《辦法》將節能車認定方法調整爲“比對國家標准限值界定”,更加便于車企申請、申報;將符合條件的國産新能源車與進口新能源車同時納入新能源車指標管理範疇,擴大了可申領新能源指標車型範圍。節能車增量指標采取搖號方式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采取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以下爲《辦法》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需登記的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客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按規定申領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更新小客車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更新指標。社會團體、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應當申請小客車指標。
第五條 增量指標配置應根據城市交通擁堵、汙染治理、交通需求及國家促進消費要求合理確定。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以12個月爲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配置額度以10萬個爲基數,按月度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個配置周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爲1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爲5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爲4萬個。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2%,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88%。
(三)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基數基礎上進行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制訂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的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管理工作。
市小客車總量調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調控服務機構)設在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稅務、統計、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財政、人社、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機構編制等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各管理部門履職行爲進行監督檢查和問責。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資格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調控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小客車指標應當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需要現場確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可到政務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調控服務機構因故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天津網上辦事大廳或者到政務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指標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爲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參加增量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取一個申請編碼,單位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確定。一個申請編碼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單位和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增量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後重新提出申請。
每月9日之後提出的申請,納入次月指標配置。
第十條 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爲,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上一年度(注冊或轉入本市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入庫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
(二)具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固定資産投資額1億元以上並納入統計的企業或者當年新開工項目計劃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並納入統計的企業;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
第十一條 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取的申請編碼總數應當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注冊或轉入本市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入庫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固定資産投資額或當年新開工項目計劃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並納入統計的可以獲取申請編碼,可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1億元遞增。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納稅的,也可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可申請編碼數量。
單位取得指標後,相應核減該配置周期內的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規定執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津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3.持有效身份證明,近兩年在本市連續居住,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證,近24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5.持有效本市居住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按規定不需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6.持有效本市居住證,累計繳納社會保險達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7.持本市有效人才綠卡A卡和B卡的人員,及經認定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
(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件。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的:
1.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爲“達到報廢標准”;
2.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爲“被盜搶”狀態滿3個月以上的,且承諾放棄申領被盜搶小客車其他指標。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爲。
第十三條 調控服務機構歸集指標申請,並于每月8日24時之前將已取得申請編碼但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至市發展改革、統計、公安、稅務、人社、市場監管、機構編制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本市戶籍信息、非本市戶籍人員居住證信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市稅務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市人社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參保、綠卡A卡和B卡人才及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信息;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單位登記信息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投資信息;市統計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投資額信息;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核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信息。
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調控服務機構。調控服務機構對通過審核的申請人信息,確認其申請編碼爲有效編碼;未通過審核的,說明原因。
需要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五條 調控服務機構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于每月23日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流程提出複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無異議。經複核異議成立的增量指標申請,調控服務機構應當將其納入下一次配置;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複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失效。
個人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錄天津網上辦事大廳或者到政務服務窗口申請延期,並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之日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上述編碼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七條 節能車增量指標采取搖號方式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采取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調控服務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後及時公布搖號和競價結果,並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單位增量指標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每月一次。
調控服務機構應當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並于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爲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調控服務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查詢搖號結果。
第二十條 競價所得收入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國庫,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二十二條 調控服務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 競價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之前發布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報價和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競價,並在提出申請後,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准繳付競價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不設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 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當日如爲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第二十六條 競價采取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成交。競買人報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記錄爲准。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後,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成交原則計算出競價成交結果,及時向買受人公布競價成交結果。
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競價成交後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息。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的,競價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國庫,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二十八條 調控服務機構應當在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配置結果,並在買受人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後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和節能車增量指標,調控服務機構應當將其調整爲個人普通車增量指標,納入次月搖號配置。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調控服務機構應當將其調整爲個人普通車增量指標,納入次月競價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單位需要更新小客車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小客車的,只有一輛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車須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一條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中有達到報廢標准記錄的小客車,不産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二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在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前向調控服務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手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調控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信息,個人車輛更新周期以及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實時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後,調控服務機構應當自收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發放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津自帶小客車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六條 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公共事業專用車輛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不産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七條 單位需要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每年新增指標額度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不産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車輛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不産生更新指標。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以及我市機動車保有量、交通、環境保護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等實際情況,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提出將新能源車指標納入總量調控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個人因離婚、繼承需進行轉移登記的小客車,憑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後,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名下無車的一方,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申請小客車指標。
第四十條 按本辦法取得增量指標有效申請編碼的單位和個人,因成功競拍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的本市登記小客車,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可以憑本市法院相關證明文件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後,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第四十一條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因資産重組、資産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産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資産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因前兩款規定情形將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後,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四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二手小客車完成機動車轉移登記可使用周轉指標。使用周轉指標完成交易登記後的小客車,再次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均不産生更新指標。周轉指標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二手車出口企業在國內購買以出口爲目的的二手小客車辦理交易登記時可使用出口指標。使用出口指標完成交易登記後的小客車,再次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均不産生更新指標。出口指標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一)取得區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且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
(二)被盜搶車輛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爲“被盜搶”狀態;且被盜搶車輛在辦理被盜搶登記業務前,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沒有達到報廢標准記錄;
(三)未通過承諾放棄申領被盜搶小客車其他指標方式申請增量指標;
(四)書面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被追回後,放棄因車輛被盜搶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登記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並承擔全部費用。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後,不産生更新指標。
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車主應當在此後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若被盜搶車輛被追回,在解除車輛被盜搶狀態之日起6個月之內未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的,名下使用已申領的其他指標登記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均不産生更新指標。
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領取得其他指標後用于辦理登記的車輛被盜搶後,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六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條 取得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自行下載打印指標證明文件,或者到政務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以下車輛登記業務,除持有有效指標證明文件外,還應當符合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辦理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
(一)注冊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四)遷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五)遷出本市後的回遷登記,回遷後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六)營運小客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公共事業專用車輛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
第四十七條 指標有效期爲6個月且不得轉讓。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爲放棄指標。
第四十八條 指標按使用類型可分爲普通車指標、節能車指標及新能源車指標。
普通車增量指標,可以用于普通車、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節能車增量指標,可以用于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
更新指標,可以用于與原指標使用類型相同的小客車辦理登記。
其他指標只能用于與申請條件一致的小客車辦理登記。使用其他指標登記的小客車不會改變其原有指標使用類型。
單位和個人名下2014年1月1日之前在本市辦理登記的小客車視爲普通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准、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履行審核、查驗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行爲進行舉報。調控服務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五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僞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轉讓指標的,由調控服務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調控服務機構收回指標,並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執行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者由外地轉入本市時,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三條 2013年12月16日零時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車,已經本市原工商部門辦理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的,可以直接辦理一次轉移登記,且不産生更新指標。
第五十四條 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車輛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納入定編管理的車輛,應當嚴格遵守公務用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小客車,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節能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中産品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與國家標准《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4)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60%的混合動力小客車。具體由車輛生産企業提出申請,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管等部門聯合會商確認。
(三)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現行有效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內所列車型或國家有關部門明確標注爲新能源的進口車型,且上述兩部分車型的生産企業已在津建立完善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具體車型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廣應用新能源車安全服務保障有關流程認定。
(四)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爲“出租客運”、“租賃”、“教練”、“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等的小客車。
(五)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分別是指符合《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的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中,使用性質爲“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的小客車。
(六)公共事業專用車輛,是指用于公共事業並符合《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的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中“專用客車”分類的小客車。
(七)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件,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小客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件。
(八)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所列的身份證明。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增量指標時,港澳台地區居民應當持有有效的身份證明,包括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等;華僑應當持有有效的中國護照;外國人應當連續兩年持有本市簽發的居留許可;華僑、外籍華人不應保有中國戶籍。
(九)稅款總額,是指單位實際繳納入庫的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合計稅款總額,不含滯納金、罰款、退稅和代扣代繳稅款。具體繳納稅款數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爲准。
(十)社會保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社會保險繳納情況以人社部門確認的爲准。
(十一)政務服務窗口,是指由市政務服務部門及調控服務機構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
(十二)本辦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後”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