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召精神科醫生出庭爲案件提供專家證據,已越來越普遍,但法庭發現一些精神科醫生缺乏能力或客觀性。有鑒于此,律政部擬議修訂的條文將管制精神科專家證人,限定只受法庭承認的“精神科醫生團”成員,才能提供專家意見,以確保他們提供既專業又客觀的看法,對案件各造都有利。
此外,擬議修訂條文也列出成爲醫生團成員的資格;如果發現成員的能力不足或不夠客觀,資格將被解除或無法獲得更新。
根據擬議條文,法庭將設遴選委員會來委任醫生團,獲選成員的任期爲兩年。申請者必須是合格精神科醫生,曾接受法證精神科的培訓或從事相關工作,並由兩名擁有至少七年會員資格的醫學專科學院(Academy of Medicine)成員提呈品格推薦書。
如果該醫生成員的獨立性或能力多次遭法庭批評,他的資格將被解除,必須等至少三年才能重新申請,而遴選委員會有權拒絕其申請。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庫馬拉林甘(A. Kumaralingam)認爲,設立“精神科醫生團”是具爭議的修正,修正只是針對精神科醫生,對其他的專業可能不公平。
他說,根據新制度,要請精神科醫生出庭供證得從這個醫生團選出。理論上來看,因爲專家必須是客觀的,所以不應該反對,但以實踐來看,人們會關注誰被委任,以及如果專家老想著是否會重新被委任,那麽他們提供的意見是否會獨立?
大法官梅達順曾就一起假結婚的上訴發表指標性判詞,闡明假結婚的判刑考慮,並嚴厲批評爲被告撰寫醫藥報告的醫生。
上訴人梅赫爾(22歲)被指安排新加坡女子與一名印度男子的婚事,好讓後者能延長本地的居留權,結果抵觸移民法令,判坐牢8個月。2014年8月她提出上訴,獲大法官減刑至6個月。
大法官指該醫生長篇列出背景事實,有關被告的病況卻非常短;其報告像是“事實查找”多一些,而非專家證人的醫藥報告。
該報告不僅缺乏客觀性,還錯誤表明被告是在“毫不知情下被利用幹下假結婚的罪案”,因爲被告已認罪,知道自己在做什麽。
大法官說,醫生可能獲得錯誤的事實,卻草草了事、根本不想查證,或是誤解了事實,但無論是哪個原因,都對報告的價值産生不利。
“專家首先必須對法庭,而不是對付費的客戶負責。以本案的醫生來說,他的行爲並不值得表揚。他身爲專家證人,卻連對法庭應承擔的最基本責任感都沒有。”
根據新制度,要請精神科醫生出庭供證得從醫生團選出。理論上來看,因爲專家必須是客觀的,所以不應該反對,但以實踐來看,人們會關注誰被委任及如果專家老想著是否會重新被委任,那麽他們提供的意見是否會獨立?
——國大法律系
庫馬拉林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