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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框架出爐 高庭:襲警者一般會判監禁

2021 年 3 月 12 日 火狐篮球

高庭制定框架闡明對襲警被告的量刑,根據襲警者的罪責和所造成的傷害,把刑罰歸爲三個組別。此外,高庭確認襲警的被告一般上都會被判監禁,除非是很特殊的情況。

由大法官梅達順、鄭永光法官和施奇恩法官組成的高庭三司,前天發表上訴裁決加重掌掴警員的楊益文(譯音,26歲)的一周監禁至10周時,也應控方要求制定量刑框架。

然而,框架只針對保護特定一群的公務員——警員和執行相似警務的公務員,包括輔警、商業事務局人員及志願特警。因爲警察與其他維護法紀、維持秩序和押送犯人等執行相似警務的公務員,是日常生活中最顯眼的一群執法人員。因此,如果不保護他們,可能出現不良的後果,如削弱公衆對他們的信心和難以招募新血。

去年有484起內政人員執勤時遭受語言侮辱或暴力對待的案例,比2014年多出超過65%;前天就有八名男女分別被控辱罵或襲警。

高庭在前天發表的框架以襲警者的罪責(即被告襲警的誘因和方式)和受害人的傷勢爲量刑考量,把刑罰分爲三個組別。

一組是傷害和罪責都較輕,目前大部分襲警案件爲這一類;一組是傷害或罪責較嚴重,例如被告使用武器;一組是傷害和罪責都嚴重,例如公然挑戰警員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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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是以被告認罪及沒有類似案底爲准。若被告抗辯、前科累累或對受害人作出無理的指控,法官可酌情調高刑罰。

此外,高庭確認法庭對襲警者一貫判監的做法。蓄意傷害在執行任務的公務員或妨礙公務員執勤的被告,觸犯刑事法典第332節條文,面對長達七年監禁、罰款或鞭刑,或多項刑罰兼施。

三司在判詞中說:“罰款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案件中才會施加,即罪行在傷害—罪責組別中被列爲最輕微的,例如一個非常年輕的罪犯不在公衆視線和耳際之內,就那麽一次輕輕推撞了警員,並且他是認罪的。”

數據顯示,在2005年7月至今年7月裏,在335起這類案件中,318起的被告都被判監禁。大部分案件屬傷害和罪責都較輕的一組。那些使用過度暴力、武器或在致傷警員過程中嘗試搶奪或使用警員佩槍的被告還可能被鞭。

過去,襲警或傷害執法者的被告一般上都被判監兩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但國家法院沒有量刑框架可以參考。盡管如此,這類罪犯若沒有加重刑罰因素,通常被判坐牢三個月;有加重刑罰因素的被告一般入獄半年至一年。

框架沒加重刑事法典刑罰

三司在裁決中強調,雖然控方要求法庭加重蓄意傷害在執勤的公務員或妨礙公務員執勤的刑罰,但框架只是把國會已設定的刑罰範圍分爲三個組別,沒有加重刑事法典第332節條文的刑罰。

楊益文去年4月16日醉倒在百慕樂商場附近的草地,接到報案的一名警曹查看他的情況時,遭他辱罵和挨了他一記耳光。他承認蓄意傷害警員,被國家法院判監一周。

控方上訴時促高庭施加四個月監禁,但高庭指出楊益文的罪責和造成的傷害輕微。除了他醉醺醺、語言粗暴及行爲惹人厭,他沒有更嚴重的行爲。而且他沒有給別人麻煩,對警曹動粗時是在淩晨3時40分,沒有公衆在場,不會削弱公衆對警察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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