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19歲青年志光曾因偷竊接受緩刑監視,
又因恐嚇母親二度被判緩刑監視。
可是志光經常跟女友約會至深夜,
屢屢違反晚上10時至隔天早上6時
須留在家裏的緩刑監視條件。
志光接下來命運如何?
《說法識法》邀請刑事法律援助計劃高級無償律師黃世揚,
還有李一陽律師(Covenant Chambers LLC)說明講解不同的刑罰,
以了解志光接下來命運將會如何。
判刑考量分三大原則
法官在決定刑罰時必須考慮判刑目的,判刑考量分三大原則:一、改造(rehabilitation);二、懲罰和阻嚇(retribution and deterrence);三、預防(prevention)。
李一陽律師解釋說,對于不滿21歲的被告,一般上“改造”是主要的判刑考量,這是爲了希望在年紀尚輕的階段能把他們引回正途。
對于因精神問題而犯法的人,這得視罪行是否嚴重,有時判他坐牢無法解決根本問題,所以改造會是更好的選擇。
“懲罰秉持的原則是要讓被告爲他所犯下的錯誤付出代價,同時恢複社會秩序。阻嚇則是爲了避免被告再犯,讓他下次想要犯罪時必須三思,或阻嚇其他有意犯法的人,希望他們能引以爲戒,千萬別犯下類似罪行。”
至于那些缺乏悔意的慣犯,法官會嚴懲判他預防性監禁,保護其他公衆免遭他的罪行所害。
順利完成緩刑監視就不會留下案底
獲判緩刑監視(簡稱緩刑)的被告年齡通常低于21歲,在極少數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成年被告也可接受緩刑。
黃世揚律師說,法官下判前會要求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社工准備一份評估報告,看被告是不是適合緩刑,包括他是否有意願接受改造、被改造的可能性,以及有沒有家庭提供支持等。
法官看了報告及考慮其他因素後,才會做出最後裁決。
緩刑期限介于六個月至三年,只要被告順利完成,就不會留下案底。
在這段期間,被告雖然可以照樣進行日常活動,但得遵守法庭設下的一些條件,包括宵禁、完成社區服務、接受輔導,以及由父母等簽保確保被告行爲良好。
要是在緩刑期間重犯或違反條件,被告會接到緩刑官的警告或是被傳召上庭。法庭有權給予警告、修改緩刑條件,或是撤銷緩刑監視重新判刑。
青年改造所是較嚴厲刑罰
比起緩刑,被判入青年改造所是較嚴厲的刑罰,而且完成後將留案底。
李一陽律師說,法庭在決定判處被告接受緩刑或進入青年改造所時,會考慮罪行的嚴重性、被告的罪責、過去的記錄,以及他被改造的可能性等。
根據刑事法典,被定罪時年齡在16歲以上、21歲以下的被告可被判入青年改造所,期限介于18個月至三年。
雖然這項刑罰也著重于改造,但是被告在服刑期間會被收押,失去自由。
被告在改造所裏必須接受嚴格的操訓,包括步操、輔導、讀書或是職業訓練。
社區刑罰是其他改造形式
這類刑罰適用于犯下輕微罪行的被告,完成後不留案底。若被告違反法庭設下的條件,法官可發出警告、修改條件、罰款或撤銷原有的刑罰重新下判。
■ 強制治療令
(mandatory treatment order)
強制治療令最長兩年,針對的是那些患有精神病的被告。
■日間報到令
(day reporting order)
期限介于三個月至12個月,被告在這段期間必須定期到由監獄管理的日間報到中心去,接受輔導或參與改造計劃。
■ 社區服務令
被告必須完成一定時數的社區服務,除了借此改造他以外,也讓他通過社區服務的方式彌補所犯的錯。
■ 社區工作令
被告得在受監督的情況下,完成一定時數與他罪行相關的社區工作,跟勞改令類似。
■ 短期拘留令
(short detention order)
被告可被收押監獄最長14天,讓被告體驗監獄生活後有所警戒,改過自新。
因欺騙吸毒襲警坐牢打鞭
志光先後換了多份工作,因爲工作時間和薪水的問題總是沒做幾天就“炒老板鱿魚”。
他于是想出了一套“賺錢”妙計,找人到電信公司簽訂手機配套。他騙對方說只要簽下配套就能獲得酬勞,手機到手後志光就把它們賣掉套現。一年內50人上當,志光就這樣騙得超過10萬元。
警方到志光家逮捕他時,從他房裏搜出銅指節套(knuckleduster)和海洛英。志光也在過程中拒捕襲警。志光因爲多項欺騙控狀、吸毒、擁有受管制武器和襲警,判監六年九個月和鞭打六下。
罰款、監禁、鞭刑
■ 罰款
視罪行的種類和嚴重性,法官有權判被告罰款取代坐牢,或是罰款和監禁兩者兼施。要是被告沒有能力繳付罰款,法官會下令他以坐牢取代,期限長短由法官決定。
■ 監禁
若被告在案件下判前就已收押監獄,法官可以下令回溯他的刑期從收押日算起。
此外,被告也可以在被判入獄後向法官申請延後服刑,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在獄中的行爲良好的被告可享有三分之一刑期折扣。
■ 鞭刑
鞭刑可分強制性和非強制性。根據法令,一些罪行帶有強制性鞭刑,如強奸和搶劫;否則法官可按照罪行多嚴重來決定是否要判處鞭刑。
一名被告最多可被鞭打24下,女性被告和年滿50歲的男性被告豁免打鞭,不過法官有權判處監禁取代打鞭,最長12個月。
出獄再行騙傷人判改造性監禁
出獄後,志光死性不改多次因爲各種罪行進出監獄。去年,已步入中年的他再次因爲行騙和傷人被控上庭。志光認罪後,主控官指他有一長串的案底,過去坐牢都沒有吸取教訓,顯示他沒有悔過之心,促請法官判他改造性監禁。
法官認同控方陳詞,判志光五年改造性監禁並告誡要他改過自新,下一次再犯很可能被判更嚴重的預防性監禁。
改造性監禁與預防性監禁
■ 改造性監禁(Corrective Training)
通常當法官覺得被告需要接受長時間改造,或爲了預防他再犯,就會判處他改造性監禁。
這類監禁的刑期最短五年,最長14年之間,而且被告必須服滿全部刑期,即使行爲良好也不會享有三分之一刑期折扣。
黃世揚律師說:“改造性監禁針對的是那些屢次犯罪,罪行越來越嚴重或頻密的被告。法官決定是否要判他改造性監禁時,會考慮罪行原本附帶的最高刑罰是否足以懲戒被告。”
他舉例說,一名有長串偷竊案底的被告不知悔改,出獄後再犯。偷竊的最高刑罰爲坐牢最長三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若法官認爲監禁三年已不足以懲罰被告,就會判他接受改造性監禁。
■預防性監禁(Preventive Detention)
預防性監禁屬極爲嚴重的懲罰,刑期至少七年,最長可達20年,行爲良好的被告同樣不享有三分之一刑期折扣。
黃世揚律師說,預防性監禁用于那些被視爲“變本加厲”的慣犯,目的在于把慣犯長期收押在監獄裏,保護公衆免遭他一再犯罪所害。
只有高庭有權判處死刑
根據法令,可被判死刑的罪行包括謀殺、販運毒品、使用槍械和綁架等。只有高庭有權判處被告死刑。國會2012年修改法令,廢除兩種罪犯面對的強制性死刑。
符合條件的運毒跑腿和謀殺意圖較輕的被告都有機會免除死刑,由法官酌情裁定要將這兩類被告處死,或判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