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在國會闡述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的使用,說明保留這項法令的必要性。它主要是用來對付私會黨徒、瓦解販毒集團使毒品情況受控、對付非法放貸活動和拘禁犯罪集團成員,確保證人和他們家人安全。
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一向主要是用來對付私會黨徒、販毒者、非法放貸者和犯罪集團,以維護我國的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良好秩序,同時讓執法機構對付棘手的個案。
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在國會闡述法令的使用,說明保留這項法令的必要性。
在2010年,當局援引法令拘禁的總人數有317個,去年則有103個。
尚穆根說,政府去年就援引法令,拘禁兩個分別由印族和華族年輕人組成的幫派。
這兩個幫派的共同點是以武器解決糾紛。一名印族黨員要脫離幫派,遭至少10人襲擊;30多歲頭目警告黨員,說脫離者將遭受同樣下場。
兩幫派的受害者都不願或無法指證襲擊者,黨員也擔心遭到報複而不願出庭公開指證頭目。沒有這項法令的話,警方將難以對付這些幫派。
部長指出,中央肅毒局也援引該法令瓦解販毒集團。
他說,販毒跑腿擔心自己和家人遭襲擊,拒絕出庭供證。如果讓這種情況持續,將影響當局對付集團頭目的能力。
法令使毒品情況受控,但他強調,當局盡可能以刑事司法制來對付毒販,而不是用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以1988年來說,向毒販發出的拘禁令有192個,去年完全沒有。
至于非法放貸,部長說,放貸人法令于2010年修正,授予警方更多權力對付非法放貸活動。
多方面的行動,拘禁令也下跌了。從2004年至2010年,當局每年平均發出20個拘禁令對付非法放貸人;從2011年至2017年,每年平均只有兩個。
他指出,當局用法律提控非法放貸人,但也碰過不願與頭目作對的跑腿。
2015年,警方逮捕以泰國和馬來西亞爲基地的大耳窿集團頭目,許多黨羽也被捕。從2006年起,本地有超過600起騷擾事件與這個集團有關。同樣地,黨羽也不願指證領袖或高層。
尚穆根說,法令有時也用來拘禁犯罪集團的成員。
他舉一個國際操縱賽事集團爲例說,該頭目告訴黨羽,背叛他或集團者將被殺或受到傷害,一個黨羽確實因此被襲。
該集團的犯罪活動危險,也危害我國治安,加上黨羽不願出庭供證,政府因此援引該法令對付。
他說,新加坡國小,難以把證人和家人遷移到他處,確保他們的安全,而執法機構也難確保證人的擔憂得到解除。在這些情況下,政府不得不援引該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