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陳華英繼承亡夫留下的800萬元洋房,她在過世前改遺囑讓八個子女平分洋房。原本與母親注冊爲聯名屋主的二兒子陳金興訴求新遺囑無效,過後以母親曾有意把洋房留給他,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但都遭駁回。
老婦繼承亡夫留下的800萬元洋房,本有意留給和她聯名管理洋房的二兒子,但去世前改變主意將洋房平分給八名子女。
二兒子不滿入禀高庭起訴七兄弟姐妹訴求新遺囑無效,訴求被駁回後,他以母親早年有把洋房留給他的意願爲理由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要求不要把洋房列爲母親的遺産,包括大法官梅達順在內的三司昨駁回他的上訴,大法官說,老婦並沒有執行她的意願,還未付諸行動,就不能成爲合法的依據。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2月12日)審理一起爭産案,上訴人是已故老婦陳華英的二兒子陳金興,答辯人是老婦的二女兒陳金麗,她代表其他七個兄弟姐妹。
老婦在2015年2月26日過世,終年88歲。她育有四個兒子和四個女兒。案件中的洋房位于東海岸威德莎路2號,律師說目前的市價約800萬元。
老婦的丈夫陳毅坦在1956年繼承父親留給他的洋房。陳毅坦之後立遺囑,把自己的遺産留給老婦,但遺産執行人除了老婦,還包括二兒子。陳毅坦2002年過世,老婦根據遺囑可繼承洋房。
老婦在2008年1月通過律師要做法律聲明稱她和二兒子是洋房的合法受益人。2008年6月,老婦立遺囑指定二兒子可在她過世後繼承她的遺産。老婦有八個子女,但這份遺囑只有二兒子知曉。
老婦在2011年和二兒子一起在陳毅坦遺産執行人的名義下注冊爲洋房的聯名屋主。
2012年,律師問她既然是陳毅坦遺産的受益人,是否要把洋房從陳毅坦的遺産轉移到她個人名下,以便她和二兒子以個人名義聯名擁有洋房。老婦和二兒子都決定不要再改變狀態,洋房因此仍屬于陳毅坦遺産的一部分。
2015年1月,老婦立新遺囑推翻2008年的遺囑,將遺産平分給八個子女,二兒子從獨自繼承變分得八分之一。
2015年2月26日,老婦過世。二兒子在2015年3月入禀法庭,要求判2015年的遺囑無效,他應根據2008年的遺囑獨自繼承老婦的遺産。他也說即便老婦2015年的遺囑有效,那洋房也不該列爲她的遺産,他說老婦把他列爲聯名屋主,她過世後,他應順理成章成爲屋主。
代表其他七兄弟姐妹的陳金麗反訴要求判2008年遺囑無效。高庭駁回二兒子訴求。二兒子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
由大法官梅達順、朱迪柏拉卡斯法官和莊泓翔法官組成的三司,昨天駁回他的上訴。
二兒子稱他父親過世後,他和母親自父一直以來都有共識,那就是他可以一直住在洋房裏,母親也再三對他說十分歡迎他們一家一起住在洋房裏,母親認同他們和她一起住作出了許多犧牲,還說將來她過世了會由他繼承洋房,他因此放棄和老婆申請組屋的機會,也花了約九萬元裝修洋房。
意願未成實際權益轉讓 大法官:毫無法律效應
大法官在發表裁決時表示,本案基本的爭論是老婦的哪一份遺囑才有效,2015年的遺囑毫無異議已取代了2008年的遺囑。二兒子以老婦當年早有意願把洋房留給他一人爲由要求獨自擁有洋房,法庭無法接受。
大法官說:“單是意願不足以把洋房的實際權益轉讓變成事實,意願可隨時改變,除非已執行才算完成,如果還未付諸行動就毫無法律效應。”(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