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商人陳玉全家族爭700多萬元洋房一案,高庭原本裁定要家族公司把房子交給他的三兒子遺孀,家族公司不滿裁決,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鄭永光、高庭法官洪素燕和羅賜安組成的三司審理,裁定家族公司上訴得直,不須要將洋房交給遺孀一家。
《聯合早報》去年報道,這棟引起爭端的獨立式洋房位于楊厝港格拉士哥路(Glasgow Road)17號,是在1975年由陳玉全買下。
陳玉全生前設立家族公司Geok Hong,最初主要做油站生意,之後改爲進出口五金産品。八名子女在商人過世後,分別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
洋房是在家族公司的名下購買,但是三兒子陳忠錄在2012年11月9日肝癌過世前一個月立下遺囑,把洋房列爲“我的房子”,留給了妻子許愛玉。
陳忠錄留下一份宣誓聲明,指洋房是他父親陳玉全當年承諾送給他的房子,但是爲了不想媳婦日後與兒子離婚爭産,才會把洋房記在公司名下。
陳忠錄過世後,許愛玉入禀法院起訴家族公司,要求家族公司把洋房歸還給遺産執行人,指陳玉全當年屬意把洋房送給陳忠錄,家族公司只是暫時替陳忠錄保管洋房。
家族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法庭下令許愛玉搬離洋房並向她索討相關賠償,認爲陳玉全一開始就打算把洋房分給所有孩子。
司法委員彭康钊認爲,許愛玉的理據與證據更具說服力,裁定家族公司必須把洋房歸還死者的遺産執行人,再根據死者的遺囑,把洋房交給遺孀。
三司:口頭承諾“死無對證”
不過,經上訴後,三司昨早發表判詞,指除了陳忠錄生前所留下的宣誓聲明以外,並沒有任何其他的證據證明40年前的口頭承諾。他們認爲,所謂的承諾是在40年前做的,三兒子40年後在死前突然提起,如今父子兩人都已經過世,家族其他人的回憶也都模糊不清,要求家族公司辯駁這個承諾存在與否並不公平。
另外,三司認爲遺孀一家並未證明她們是洋房的實益擁有人,指她們雖然40年來都住在房子內,即便裝修費用是自掏腰包,但是並沒有證據顯示她們參與購買洋房。(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