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司法委員符曉平去年4月審理3B號屋主的上訴時,認爲“分層樓面”與“分層面積”有相同意思,與起訴人所用的“樓面”不同,裁定該屋主指發展商誤導和面積不夠都“站不住腳”,駁回上訴。其他兩人官司也敗訴,其中一人將上訴高庭。
傅麗雲 報道
三個聚落式洋房主人稱,買房後才發現房子面積比宣傳冊列明的小,原本有屋頂花園的房子,以斜面屋頂取代,而總面積也包括斜面屋頂的面積。他們分頭采取法律行動,指發展商誤導和違約,卻因爲分層面積和樓面解讀的法律問題,都被判敗訴。
其中兩起官司到高庭開打,由助理主簿審理,但一個放棄上訴,另一個涉及門牌3B號上訴高庭司法委員後,依然失敗,原打算繼續向終審法庭再上訴,最終與發展商取得和解,才停止上訴行動。
高庭司法委員符曉平(現爲高庭法官)去年4月審理3B號屋主的上訴時,認爲“分層樓面”(strata floor area)與“分層面積”(strata area)有相同意思,與起訴人所用的“樓面”(floor area)不同,裁定該屋主指發展商誤導和面積不夠都“站不住腳”,駁回上訴。
她指宣傳冊只是構想圖,只有一行字說會包括屋頂花園,但顯示的所有房子的屋頂都是斜面的,而平面圖也沒描繪屋頂花園。單從宣傳冊來看,有沒有屋頂花園其實“既不清楚也不含糊”。
她不認爲起訴人是因爲宣傳冊有屋頂花園的陳述才簽約。多層單位明細表已個別列出樓面,如宣傳冊有任何誤導,就當與合約和多層面積證書一起修正。這些文件都寄給買方律師,買家簽約前,律師應已通知文件內容。
第三起涉及門牌3C號。原屋主張志光(商人,60多歲)選擇到國家法院打官司,來回打了五輪(包括高庭),最終還是被駁回。張志光不服,准備上訴高庭,上訴料下月中審理。
被起訴的發展商毅凱發展(Yi Kai Development),在培熙道(實龍崗一帶)的永久地段興建了15個半獨立式洋房。
起訴人由陳明慧律師代表。根據訴方,2007年間,房子尚未建好,張志光觀看建築模型和宣傳冊,相中一棟有獨特水景裝置的洋房。
宣傳冊注明房子總面積達347平方米,包括屋頂花園、庭院、私人停車場、花槽和凸窗等。
同年7月,訴辯雙方簽的買賣交易合約,注明洋房賣價189萬元,面積346平方米,卻沒說明面積也包括屋頂。
2010年間,洋房蓋好後,張志光發現總面積比宣傳冊小,連取代屋頂花園的斜面屋頂也無法使用。
專家測量少了數十平方米
經專家測量房子,發現面積僅337平方米;扣除斜面屋頂面積,實爲278平方米。房子也無水景裝置,以黑牆替代,阻擋風向和全景。
經計算,張志光稱,爲面積的落差多付了25萬元。房子面積和一些缺陷,使他難找到買家。
由洪嘉律師代表的發展商否認少給面積,指宣傳冊的347平方米也包括斜面屋頂的開敞空間(void area),即合約提的分層面積,非起訴人指的樓面。起訴人既然無條件簽約,就須接受洋房總分層面積爲346平方米,不能就面積提出投訴。
辯方否認誤導起訴人有關屋頂花園的事,指它簽約時有足夠理由相信所有陳述是真實的。
辯方說,它准備宣傳冊時采取了合理的慎重態度,無須爲任何不准確的內容負責,起訴人的陳述只是其看法,而非事實,全部資料以印刷時爲准,因需要可能有所更動。任何得通過當局批准的變動,不能構成合約的部分。起訴人所看到的只是構想圖,面積只是估計,須經最後測量確定。
至于屋子難賣,辯方說,起訴人在2010年底,以220萬元賣房。但起訴人稱扣除貸款和持守成本,他是虧錢賣屋。
審理張志光案件的國家法院法官陳佩文,認爲3C的索償類似3B的案件。他不必受縛于3B案的裁決,卻認同司法委員符曉平的看法,認爲3C索償的確站不住腳,所以決定撤銷,並下令張志光承擔發展商2700元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