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在判詞中指出,雇用外來人力法令不能成爲第三方肇禍者逃脫賠償責任的理由。當初立法時,也無意讓雇主無法向第三方肇禍者追討應支付的醫藥費。
黃佩玲 報道
外籍勞工遇意外事故受傷,除了可要求雇主支付醫藥費,也有權向肇禍者索討賠償。最高法院上訴庭指示,爲避免出現“雙重補償”的情況,倘若客工索賠成功,就應把醫藥費還給雇主。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針對一起客工索賠上訴案發表判詞,闡明外籍勞工在涉及第三方的意外事故中的索賠權益。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在判詞中指出,雖然案件涉及的醫藥費不算多,數額爲1萬5682元,但因關系到“法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法庭有必要做出清楚的解釋。審理本案的還有上訴庭法官潘文龍和莊泓翔。
根據雇用外來人力法令(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的工作准證申請條例,雇主有責任爲外籍員工支付醫藥費,但如果員工是因第三方受傷或得求醫,法律並沒有阻止外勞向肇禍者追討醫藥費。
案件中提出上訴的是持本地工作准證的泰國籍男子奔恩洪。2013年11月8日,他與另外30名工友乘坐羅厘時,羅厘司機紮傑力駕駛疏忽,導致羅厘撞上路堤,奔恩洪與其他工友都受傷。
臉部蒙受骨折的奔恩洪過後到國大醫院求醫,由于無法支付1萬5682元的醫藥費,最後由雇主KPW Singapore公司代他支付。
當時雇主與奔恩洪協議好,奔恩洪日後會向屬于另一家公司的肇禍司機索賠,再償還醫藥費給雇主。但如果索賠失敗,奔恩洪也不必還錢給雇主。
但肇禍司機的保險公司Ergo Insurance反對奔恩洪的索賠申請,理由是根據雇用外來人力法令,雇主具有無可推托的義務,須爲外籍員工支付醫藥費。而且,奔恩洪的雇主已付了醫藥費,倘若法庭准許奔恩洪再向司機索賠,這麽做等于是“雙重索賠”,會削弱法律原意。
國家法院法官與高庭法官都同意肇禍司機與保險公司的立場,拒絕讓奔恩洪向肇禍司機索討醫藥費。
審理奔恩洪的上訴的三司卻持不同看法,並指肇禍司機與保險公司錯誤诠釋法律。
三司在判詞中指出,雇用外來人力法令不能成爲第三方肇禍者逃脫賠償責任的理由。當初國會立法時,也無意讓雇主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中,無法追討應由第三方肇禍者支付的醫藥費。
三司說:“無論是從文本、曆史或立法用意來看,雇用外來人力法令及工作准證申請條例的存在,都不左右受害人向肇禍者索討醫藥費。”
因此,三司闡明,雇主有責任支付外勞醫藥費的同時,外勞也有權對肇禍者采取法律行動以追討賠償。不過,爲避免出現“雙重補償”的情況,客工在獲得肇禍者賠償後,必須補償之前已支付醫藥費的雇主。
三司也指出,在同起交通事故中,還有另外20多名受傷外勞,上訴庭這次的裁決,料有助于解決其余外勞所面對的賠償糾紛。
雇主有責任支付外勞醫藥費的同時,外勞也有權對肇禍者采取法律行動以追討賠償。不過,爲避免出現“雙重補償”的情況,客工在獲得肇禍者賠償後,必須補償之前已支付醫藥費的雇主。
——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