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恢複市場競爭性,競消委實施四大補救措施,確保其他業者能夠公平競爭。Grab和優步可在一個月內提出上訴,否則須最遲在下個月25日之前繳交罰款。補救措施則從即日起生效。
自私召車業者Grab今年3月收購優步以來,種種迹象顯示這削弱了市場競爭,而Grab的車資在扣除給乘客的優惠後,實際上漲了10%至15%,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最終裁定這項交易確實違反我國競爭法,向兩家業者罰款共1300多萬元。
爲了恢複市場競爭性,競消委也實施四大補救措施,確保其他業者能夠公平競爭。
Grab和優步可在一個月內提出上訴,否則須最遲在下個月25日之前繳交罰款。補救措施則從即日起生效。
Grab受詢時否認進行收購交易後起價,並說會仔細研究競消委的裁決才決定是否上訴。
今年3月26日,Grab宣布收購優步的東南亞業務,競消委隨後指出,有理由懷疑這項交易違反我國競爭法,要求它們暫時不得整合在新加坡的業務,並發出臨時措施指示建議。
競消委昨天(9月24日)召開記者會時指出,收購交易後盡管有其他私召車平台加入戰局,但Grab的霸主地位難以動搖,市場占有率達八成。
除了Grab,目前還有其他私召車平台入駐本地,包括本地公司Ryde和TADA,以及有意進場的印度尼西亞最大召車應用商Go-Jek。
Grab有強大“網絡效應” 競爭對手很難擴大規模
競消委說,由于Grab有強大的“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其競爭對手很難擴大規模,“尤其當Grab要求德士公司、租車夥伴和一些司機遵守獨家合作協議。這些獨家協議影響了潛在競爭對手在擴張時能爭取的司機和車輛資源。”
競消委完成調查後指出,交易確實觸犯競爭法令第54節條文,這個條文是爲了禁止任何可顯著削弱競爭的合並和收購行爲。
當局考慮了雙方的年度營業額、違例的嚴重性和陳情書等因素,最終裁定優步被罰款658萬2055元,Grab則被罰641萬9647元,共1300萬1702元。
當局也從昨天起實施一套補救措施,以恢複市場競爭性。
這包括規定Grab取消對旗下租車司機的約束性條例,允許司機使用其他私召車平台。Grab也須解除與德士公司現有的獨家合作協議,並繼續維持交易前的車資和司機獎勵制度。
除此之外,只要出價合理,優步就必須把子公司獅城出租公司(Lion City Rentals)的車隊,出售給其他競爭業者。如果Grab要接手,則必須取得競消委的同意。這是防止Grab和優步霸住這些車輛資産,阻礙其他業者進軍本地市場。
競消委首席執行官杜漢立在記者會上指出,當局是在仔細斟酌後才做出這些決定,他也認爲這套補救措施“並不過分”。
他說:“我們過去幾個月觀察後發現,Grab的市場份額不斷增加,其他業者則無法立足,Grab的車資也提高了,情況變得更加糟糕。”
杜漢立指出,讓優步重回本地市場不是實際的做法,因此無法扭轉這項收購交易,當局只能實施補救措施。他希望市場能在未來一年內恢複競爭性。
不過如果有任何一個競爭對手在一個月的車程趟次達到市場總數至少三成,Grab就暫時不必遵守競消委設下的這些條例。競爭對手的車程趟次如果能連續六個月達到市場總數至少三成,競消委則會取消這套補救措施。
陸路交通管理局昨天發文告對競消委的決定表示支持。當局指出,競消委設下的條例符合當局目前針對“點到點”交通領域,確保該領域保持開放和競爭的監管框架檢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