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陳成安指出,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第15(3A)節條文生效以來,有至少17起致命工業意外的疏失者被控,但被治罪的被告都被判罰款,在他看來,僅有罰款的判例未能充分體現當初立法的宗旨,而新推出的判刑框架則可彌補不足。
黃佩玲 報道
建築工地安全措施出現疏漏,導致兩名工人從七樓高處墜下身亡,孟加拉籍建築工頭原本被判罰款1萬5000元,但經控方上訴,高庭改判工頭坐牢25周,成爲首個在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下,因行爲疏忽危害他人安全而被判監的個案。
這也是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自2006年生效以來,高庭首次審理個人因行爲疏忽而抵觸該法令的案件。高庭法官陳成安昨早宣判時也發表判刑框架,作爲日後同類案件的判刑指標。
這起工地意外事故發生于2014年1月22日中午12時49分,地點位于啓彙大道(Fusionopolis Way)的建築工地,來自孟加拉的建築工人拉吉(24歲)和拉丹羅(28歲)不幸身亡。
案發時受雇于韓國建築公司GS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Corp(簡稱GS工程)的被告努如恩(Nurun Novi Saydur Rahman,46歲),面對一項抵觸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第15(3A)節條文的控狀。控狀內容指他指示兩名工人在不安全的情況下搬運壓縮機,其疏忽行爲導致兩人喪命。
根據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行爲疏忽以致危害他人安全的被告一旦被治罪,可被罰款多達3萬元,或坐牢長達兩年或兩者兼施。
經審訊後,國家法院法官判努如恩罰款1萬5000元,但控方認爲罰款不足以嚴懲被告,上訴至高庭要求改判努如恩坐牢。
按罪責及傷害程度
決定刑罰起點
高庭法官陳成安指出,過去七年來,即第15(3A)節法律條文生效後,有至少17起致命工業意外的疏失者被控,但被治罪的被告都被判罰款,金額介于5000元至1萬2000元。在他看來,僅有罰款的判例未能充分體現當初設立該法律條文的宗旨,而新推出的判刑框架則可彌補不足。
新框架把決定判刑的過程分成兩個階段,審案法官首先應考慮被告的罪責程度,以及其行爲所可能構成的傷害程度是屬于低、中或高,以此來決定被告的刑罰起點。倘若罪責度或可能性傷害程度屬于中等以上,被告就可被判坐牢,刑期最低六周。
接著,審案法官須考慮案件有無加重刑罰因素與求情因素,再對刑期做出調整,決定是否調高或調低。可考慮的因素包括實際傷害程度如傷亡人數多少,以及被告是否第一時間認罪等。
例如,陳成安法官解釋,若被告的罪責度屬于中等,但其行爲卻導致他人死亡,審案法官可在他的判刑起點上多加八至40周。
陳成安法官以新框架爲依據,裁定努如恩的罪責程度屬于中上,加上他的疏忽行爲導致兩人死亡,他最終決定判努如恩坐牢25周。
根據控方披露的案情,事發當天,兩名客工按照努如恩的指示,把一台800公斤重的空氣壓縮機,搬上其中一棟興建中的大廈。過程中,壓縮機朝客工所在的位置滑動,以致懸吊在大廈外的裝卸平台傾斜,兩人因此從七樓跌下身亡。
調查顯示,承包商的作業流程出現安全疏漏,包括搬運壓縮機的程序沒有獲得安全評估員的許可,工人沒有穿戴安全配備等。GS工程事後也被控抵觸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被罰款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