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維諾指出,法令雖認同附屬業主全權擁有分層地契的單位,卻沒認同屋主可完全掌控該單位。他指出,在一些情況下,法令須照顧到整體附屬業主的共同利益,不能讓個別附屬業主憑個人喜好處理其單位。
公寓屋主在自己屋內展開裝修工程,一旦涉及群體利益,屋主就無法任憑個人喜好裝修或改裝,須獲得管理委員會的批准。
高庭法官維諾日前審理一起案件時指出,制訂建築維修與分層地契管理法令(Building Maintenance and Strata Management Act,簡稱BMSMA)是要促進社區生活。法令雖認同附屬業主(subsidiary proprietor)全權擁有分層地契的單位,卻沒認同屋主可完全掌控該單位。
他指出,在一些情況下,法令須照顧到整體附屬業主的共同利益,不能讓個別附屬業主憑個人喜好處理其單位。
維諾法官審理的案件涉及The Arcadia公寓管理委員會和女屋主林佛羅倫斯(室內設計師)。
該公寓的陽台原本裝有滑動門,結果管理公司發現有五個單位陽台的滑動門被拆除和改裝。
根據判詞,前年4月,管委會召開常年大會,指五個屋主違例安裝,影響了公寓外觀。結果大會一致通過,向違例屋主采取法律行動。該管委會後來發信通知屋主必須還原,以免公寓在高檔區的形象和聲譽受影響。其中四戶願意和解,只有林佛羅倫斯拒絕,堅稱當初獲管委會批准才展開裝修,與管委會打起官司。
不過,高庭法官維諾裁定管委會勝訴,指女屋主安裝的玻璃門,的確違反公寓條例和BMSMA,她的違例安裝影響公寓的一致性外觀,下令她自費恢複陽台的原狀。
若要售賣或轉讓公寓 屋主必須把陽台還原
法官也下令,屋主若打算售賣或轉讓公寓,就得在執行選購權之前,書面通知管委會,且得在完成買賣或轉讓交易前,把陽台還原。
BMSMA是管理和維修分層地契(Strata Title)項目(包括公寓、綜合項目、工業大廈和辦公樓的集體擁有私人建築物的)法律框架。被列爲答辯人的林佛羅倫斯不服所判,將上訴終審法院。涉案公寓位于亞當路一帶,在新加坡日本人協會的對面,有164個單位。
根據判詞,2011年,答辯人買下公寓後,同年6月展開裝修,並在半年內完成。其中工程包括拆除從客廳到陽台、不影響結構的牆柱(wall column),以便擴大入口處,然後在擴大部分裝置可滑動的玻璃門,這些是引起爭議之處。2015年3月,即完成裝修的三年多之後,管委會寫信給答辯人,指她的滑動式玻璃門是建築外觀和外牆的一部分,不能更換原有材料、設計和顔色,導致外觀出現不一致的情況。
管委會指裝修項目未經批准,違反了條例,要答辯人在半年內將玻璃門和兩個牆柱還原,遭答辯人拒絕。
答辯人辯稱,根據2011年6月管委會所發的信,它已書面批准拆除牆柱,而她的承包商在拆牆前,也獲公寓經理的口頭同意。
法官指管委會的信雖有模棱兩可之處,但裁定信件是不批拆牆和裝滑動門,答辯人卻誤解了其內容。答辯人違例不能算小事,也不能說違例事宜不會對管委會構成明顯損失。
他指出,雖然滑動門是在陽台外牆的後面,但從外往內看,還是很明顯的。滑動門是公寓外觀的一部分,答辯人違例安裝的滑動門已影響外觀。
另外,根據和解協議,四個違例單位必須在2021年12月1日的期限前把陽台還原。有鑒于此,法官也給予答辯人同樣期限。
管委會由林達和江慧琳律師(Aequitas Law)代表,辯方律師是莫伊茲和曾娴文律師(Tan Rajah & Che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