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發表口頭裁決時說,對療養院中的脆弱病人犯下性罪案是須受到嚴懲的惡劣行爲,“但一個人被控非禮,不意味著他確實有犯案。”
黃佩玲 報道
療養院男職員涉嫌非禮中風女病人,原被判罪成和坐牢打鞭,但高庭法官認爲,聲稱目睹被告趴在病人身上的女護士有可能看錯,單靠一名證人的說辭就將被告入罪並不妥當,因此改判男子無罪釋放。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案件發生于2016年11月26日下午,地點是西部一家療養院。
受害女病人案發時55歲,由于多次中風而導致行動和言語受限,因此無法上庭供證和交代事發經過。
原本被判監22個月打三鞭
來自孟加拉的34歲被告當時在療養院工作,工作範圍包括維修設施、廚房幫手和保安。爲保護受害者,媒體不可報道任何可能泄露她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
被告不承認非禮罪,日前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罪成和坐牢22個月和打三鞭。法官林書浩在宣判時指出,這是他當法官以來,所審過的最令人震驚和不安的案件。
根據控方的立場,案發當天,被告趁其他病患和工作人員參加活動時,偷偷溜進女病房,脫掉受害人的褲子和紙尿布,光著臀部騎在她身上不停磨蹭,結果遭巡房的護士撞見和揭發惡行。但被告稱自己是進病房修理電視機,女護士進房那一刻,他剛好在幫女病人調整枕頭。
被告不服所判,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審理他的上訴後昨天宣判,撤銷被告的非禮罪名,被告獲得當庭釋放。
法官發表口頭裁決時說,對療養院中的脆弱病人犯下性罪案是須受嚴懲的惡劣行爲,“但一個人被控非禮,不意味著他確實有犯案。”
性罪案往往出現被告與受害人各執一詞的局面,法庭必須衡量誰的說法更爲可靠,但法官指出,本案受害人因健康與精神狀況而無法供證,法庭只好仰賴其他證人的供詞來做判斷。
根據本案唯一證人、療養院女護士的供詞,她走進案發病房時,看到被告光著臀部趴在女病人身子上非禮她。不過,法官認爲,盡管他相信女護士是誠實的證人,但她的說辭欠缺確定性,她有可能看錯眼前所發生的事情。
在法官看來,雖然被告的說辭有前後不一致的地方,但並非完全不可信,加上無其他客觀佐證,讓被告入罪並不妥當。
被告昨早聞判時露出欣慰的表情,休庭後與客工援助組織客工亦重(TWC2)的代表離開法院。
被告找不到擔保人
之前被關押兩個月
他通過代表律師劉玟進告訴本報,自己對于上訴結果感到非常開心,但因當初被控後無法及時找到擔保人辦理保釋,結果被關押兩個月,他對此感到無奈。
已婚的被告也感歎,他爲了本案滯留在本地長達兩年,期間無法工作和彙錢回家鄉,導致家人生活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