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調查局極爲罕見地援引轉移贓款抵觸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調查並充公行賄者的隱瞞收入。高庭上周發出沒收令,要丁思揚交出258萬元不法收入。
本地商人丁思揚在2014年因賄賂黎巴嫩籍足球裁判入獄,高庭上周發出沒收令要他交出258萬元不法收入。在這起案件中,貪汙調查局極爲罕見地援引轉移贓款抵觸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強制充公一名行賄者與收入不相稱的資産。
一般而言,在防止貪汙法令下,資産遭充公的通常是收取利益的受賄者,以免讓他們在服刑後繼續使用這些通過貪汙手段換來的資産。
但在極爲罕見的情況下,貪汙調查局也會援引轉移贓款抵觸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簡稱CDSA),調查並充公行賄者的隱瞞收入,而丁思揚的賄賂案就是其中之一。
丁思揚(譯音,37歲)在2013年4月3日被貪汙調查局逮捕,並在同月6日被控三項貪汙罪名。控狀指他被捕當天在丹戎巴葛路的安國酒店,安排三名女子提供免費性服務,以賄賂主裁判阿裏薩巴格(33歲)、邊裁阿布達拉(37歲)和阿裏艾德(33歲),要求他們影響亞洲足總杯球賽成績。
盡管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貪汙調查局仍繼續追查丁思揚的財務狀況,發現他在2007年至2013年4月3日之間,累積約346萬元與合法收入不相稱的資産。在這六年多裏,丁思揚的開銷達約390萬元,剩余資産有約220萬元,但他的合法收入僅約270萬元,無法解釋的差額就會被視爲不法收入。
當局將丁思揚逮捕後,已經起獲他的多項資産,包括房子、車輛、多個銀行戶頭、博彩獎金等。由于他當時已經將部分不法收入花掉,這些資産兌現後總值258萬3062.97元,高庭在上周五(3日)發出沒收令(confiscation order)命令他繳交這筆款項,屆時將收歸國庫。
調查人員花四年多確認數額
隸屬貪汙調查局的金融調查處人員花費四年多緊密跟進每條線索,調查了逾160個銀行戶頭並盤問119名證人,終于在2017年6月確認相關數額,之後和丁思揚就此數額達成共識。
特別調查處(私人企業)副司長潘鳴毅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指出,調查人員接獲通報後迅速采取行動,在短短數小時內掌握四名嫌犯的身份,將他們一並緝拿歸案。由于證據確鑿,三名裁判在被捕的48小時內招供,他們的口供之後成爲將丁思揚治罪的重要證據。
他說,科技發展讓操縱球賽案更難偵破,而且這類罪案屬于跨國界性質,但盡管調查工作充滿挑戰性,當局依然會堅持步步追蹤,務必將貪汙犯繩之以法。
丁思揚2013年在國家法院被控三項貪汙罪名,但他不認罪,案件在同年7月開審,經過25天審訊後,他被定罪判監三年。他不服裁決,針對罪成和刑罰向高庭提出上訴,而針對罪成的上訴被駁回,刑期反而增加到五年。
高庭法官陳成安當年下判時指出,被告犯下嚴重罪行,他賄賂外籍裁判,影響新加坡聲譽。雖然最終沒有球賽被操縱,但那是因爲貪汙調查局人員的警惕性和效率高,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丁思揚之後再度上庭承認當年接受調查期間,曾阻礙調查和妨礙司法公正,因此被判坐牢12個月,刑期在五年刑滿後算起。
丁思揚早前已刑滿出獄
據當年報道,丁思揚雖然年紀輕輕,只持有大衆傳播高級專科文憑,收入卻十分豐厚,能一次付清房款。他也曾購買奧斯頓馬丁(Aston Martin V8 Vantage)跑車和保時捷跑車,同樣是一次過用現金付清。
據了解,丁思揚早前已經刑滿出獄。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的資料顯示,他住在東部一間排屋。他曾經是六家公司的董事和股東,業務涉及軟件科技、娛樂事業、餐飲等,目前僅有兩家公司還在營業中,但他已沒有任何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