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籍男子多次入境我國時,每次都攜帶超過三萬元的現金卻沒有據實申報,七個多月下來帶入本地的總金額竟高達1199萬6911元。
被告阿都佳力(Abdul Jalil,47歲)共面對100項抵觸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罪名。
根據控狀,阿都佳力在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4月16日這段期間入境我國至少100次,每次都攜帶總額超過三萬新元的現金。
在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下,任何人攜帶超過三萬元現金額出入我國,必須據實申報,否則可被判坐牢長達3年或罰款高達5萬元,或兩者兼施。有關的款額也可能被扣押。
控狀也顯示,阿都佳力幾乎每兩三天就攜帶大額新元或馬幣現金進入我國,有好幾次更是“明目張膽”,一天內進入我國超過一次。
帶入我國的最高金額是在2013年7月11日進行,涉及款項爲30萬元。
阿都佳力日前在國家法院上面控時表示有意認罪其中30項,案展下個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