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高級法官翁安得烈解釋,按照過往判例,當一起案件可能出現雙方對基本事實持有不同看法時,傳訊令狀是比較合適的法律途徑。在他看來,兩派潮人過去數十年來的行爲與交涉將成爲本案爭辯的重點,雙方料對彼此做出多種指控。
兩派“家己人”爲撤離潮州大廈糾紛打官司,“首戰”結果出爐,高庭批准潮州八邑會館的申請,由義安公司所發起並原定內堂審理的庭令申請,改成開庭審理的訴訟,以厘清超過百年的潮州人社團曆史與恩怨。
高庭高級法官翁安得烈在昨天發出的書面判詞中指出,本地潮州人過去的關系情同手足,如今兩大社團卻無法友好解決糾紛,讓人遺憾。
這起備受華社矚目的官司因坐落于登路97號的潮州大廈而引發。義安公司耗資4000萬元重新發展潮州大廈,要求八邑會館搬離,雙方卻對搬遷條件談不妥,進而引發兩派潮人對簿公堂。
義安公司以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法律途徑向高庭申請庭令,要求八邑會館搬離潮州大廈和歸還會所。按照法律程序,原訴傳票用于案情較簡單的官司,訴辯雙方對案件基本事實沒有分歧,無須傳召證人供證,而且是在內堂審理。
八邑會館則稱義安公司是受托管理潮州大廈,八邑會館有權繼續留駐大樓,義安公司也必須交代,它在管理大廈期間所取得的收入。爲此,八邑會館申請把義安公司所發起的原訴傳票,改成傳訊令狀(writ),以開庭審訊的形式傳召證人供證,但被義安公司反對。
高庭在今年3月和5月分兩天審理本案,由高級律師文達星代表義安公司,高級律師陳志明則代表八邑會館。法官昨天發表書面裁決,批准八邑會館的申請。
這次撤離潮州大廈的糾紛,源自建築物所坐落的土地,其權益到底歸誰所有的爭議,即誰才是潮州大廈所在地段的真正“地主”,義安公司是否有要求八邑會館撤離的法律立場。
法官解釋,按照過往判例,當一起案件可能出現雙方對基本事實持有不同看法時,傳訊令狀是比較合適的法律途徑。在他看來,兩派潮人過去數十年來的行爲與交涉將成爲本案爭辯的重點,雙方料對彼此做出多種指控。
他不同意義安公司所說的,由于能對事實供證的關鍵人物已作古,開庭審案和傳召證人沒有意義,以及八邑會館只是想試圖借助傳訊令狀的法律程序,在披露文件過程中“釣取資料”(fishing expedition)。
法官認爲,八邑會館不像是在“釣取資料”,事實上在它至今提交給法院的文件中,就包括兩份有助于厘清事實的文件,例如義安公司的1967年特別大會記錄,裏頭談及潮州大廈的擁有權與使用條件。他相信,傳訊令狀所須的披露文件程序,將能更公平地厘清這場跨世紀的糾紛。
法官:誰是潮州大廈“地主”將是關鍵
到底誰才是潮州大廈的“地主”?法官認爲,當年義安公司是在什麽情況下成爲土地的“信托人”,八邑會館有無“送出”土地,這將成爲官司重點之一。
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指出,今時今日對簿公堂的義安公司與八邑會館原本關系親近,擁有共同的曆史淵源。
當義安公司在1933年注冊爲慈善機構時,從其章程內容就可看出,義安公司的設立目標有和八邑會館相關的部分,例如發展八邑會館旗下的學府。
而且,自潮州大廈于1963年建成後,八邑會館會所一直設在該大廈;八邑會館發起人有份設立的端蒙學校,也位于同座建築物,占據三個樓層。端蒙學校目前已停辦。
如今,雙方對于潮州大廈所在土地的權益問題出現分歧的看法。
義安公司的說法是,端蒙學校在1953年和1955年把個別地皮交給義安公司托管(hold in trust),而土地信托人有權決定翻新大廈。
八邑會館則堅稱自己當年出資購買土地,即使在1953年和1955年通過端蒙學校把土地轉交給義安公司,那不等于把土地送給對方。
法官指出,當年義安公司是在什麽情況下獲得土地的托管權,促使八邑會館認爲自己擁有潮州大廈的權益,以及多年來可以在不必繳付租金和水電費的情況下留駐潮州大廈,這將是本案的一大重點。
八邑會館欣慰 義安公司遺憾
對于高庭批准開庭審理,八邑會館表示欣慰,因爲雙方將可公開陳述立場,但會館也強調仍希望糾紛能和諧地解決。義安公司則對事件繼續陷入官司表示遺憾。
義安公司發言人昨天受詢時說:“我們自2017年6月28日發出通知,要求潮州八邑會館搬離潮州大廈。對于這起事件得繼續陷入官司,我們感到遺憾。我們會同律師一起研究這項判決。”
義安公司並沒有在聲明中提到是否會對判決提出上訴。針對高庭裁決提出上訴的期限爲一個月。
八邑會館發言人昨天發表聲明說:“我們很欣慰高庭在達致這個決定時,考慮了會館所提呈的一些重要曆史檔案和記錄。我們也對高庭給予每一方機會陳述各自的論點感到高興。”
發言人強調,會館向來堅持有權利留在潮州大廈。他指出,自1963年潮州大廈建竣之後,會館的會所和活動空間就一直在潮州大廈內。
“讓我們鼓舞的是,我們不僅得到潮州社群,也獲得許多朋友的大力支持。考慮到潮社的整體利益,我們仍然希望,這起件事能夠和諧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