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夫妻一般會聯名貸款買房,卻未必真正清楚簽署合同後,所須承擔的風險和賠償責任。
最近一起高庭上訴案,就有一名婦女因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和“擔保一切款項”(all-monies)兩項條款,得扛下丈夫欠下的巨額公司貸款。本期《說法識法》向張俊偉律師(德尊律師事務所銀行與財務糾紛主管)以及Quahe Woo & Palmer律師事務所總監蜜雪兒·伍德沃夫律師(Michelle Woodworth),了解這些條款的意義,以及探討借貸人應如何評估風險。
多人共同貸款可擴大貸款額度,有助減輕經濟壓力。然而,銀行爲人提供方便不是沒條件的,有關合同一般會附上連帶責任的條款,作爲保障貸款風險的方式之一。
任何協議都有可能産生連帶責任,完全取決于簽署協議的各方是否同意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引用這個條款的常見協議除了抵押和無抵押貸款,也包括租賃、合夥協議,以及涉及多個賣方的股票購買協議。
張俊偉律師說:“在執行協議之前,各方應確保合同明確和准確地反映他們的意向。如有疑問,各方應咨詢法律意見。”
伍德沃夫律師則強調,各方不要爲了連帶責任的好處,忘了自己所要履行的義務和協議的潛在弱點。
“因爲連帶責任不同于共同責任(joint liability),他們必須意識到在債務還清前,個別借貸人可能須獨自承擔整筆債務。”
張俊偉補充說,連帶責任條款的實際影響是,若有人違反貸款協議,債權人可同時起訴所有借貸人,也可單獨起訴任何借貸人,要求他償還所欠債務。
債權人通常會把矛頭指向財力比較強,或比較容易聯絡上的借貸人。換句話說,如果其中一名借貸人被認爲是償還債務的“最佳人選”,債權人可能會針對他一人追討所有欠款。
伍德沃夫舉例說,如果兩個借貸人中有一人經常出國,或者資産大多在國外而不在本地,另一人就會處于不利的位置,當債權人追討時,很容易成爲償還全部債務的對象。
“歸根究底,借貸人得自己衡量利弊,確保自己清楚風險,而且能承擔風險。”
不是合同當事人 不必承擔履行合同義務
一般來說,只要不是合同當事人就不必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因此,夫妻的一方無論是逾期不還款或逝世,另一方若不是以雙方的名義貸款或爲對方當擔保人,是不須償還配偶的債務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已故配偶的債務會用他留下的遺産償還。
如果把另一半提名爲公積金受益人,配偶過世後,公積金將分配給受益人,並不會歸入遺産。受益人也無須使用這筆款項償還配偶的債務。
伍德沃夫說,公積金基本上不屬于遺産的一部分,債權人不能以已故會員的公積金存款抵債,被用于投資的公積金儲蓄則另當別論。
不過,如果夫妻是一起貸款,活著的一方仍有責任還錢,並可考慮是否使用分配到的公積金款項償還貸款。張俊偉說,受益人沒有義務一定要用公積金還債。
“擔保一切款項”條款須細讀
銀行貸款文件另一常見的條款是“擔保一切款項”,與連帶責任條款一起理解的話,意味著任何借貸人如拖欠同家銀行的其他債務,包括房貸、信用卡債,甚至是個人擔保的任何貸款,其他的貸款人將受牽連,也得攬下一切償還責任,而須償還的金額是沒有頂限的。
高庭近期的一起上訴案,凸顯夫妻向同家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和公司貸款,可能面對的風險。
約九年前,林素珠(約60歲)與丈夫陳新華(約60歲)向華僑銀行貸款270萬元買洋房。數年後,丈夫以個人擔保,向華僑銀行融資給他的兩家公司,但公司最終清盤,而他欠銀行約1億8250萬余新元的巨債。銀行追不到欠款,根據抵押文件的條款,要林素珠償還。
張俊偉說,人們往往可能在沒有仔細閱讀貸款協議條款,或在沒征詢律師意見的情況下就簽署文件。
他提醒,個人簽署合同時,無論是否有閱讀當中的條款,一般都受合同的約束。例如,“擔保一切款項”是銀行貸款協議常見的條款,意味著有連帶責任的借貸人須爲所有未償還的貸款、債務和融資承擔責任。
張俊偉說,這類條款明確表明借貸人的責任可能不限于當前所簽下的貸款,還可包括任何或全部借貸人在過去或未來,跟同一債權人欠下的債務。
銀行通常會向房産的注冊所有人提供融資,多數夫妻申請房貸時一般會承擔一切款項的連帶責任。但張俊偉不認爲夫妻得爲此避開向同一家銀行貸款,一切還是取決于所尋求貸款的性質,以及夫妻所擁有的選項。
他說,如果貸款條件足夠優惠,夫妻倆仍可爲了各自目的單獨申請貸款。更重要的是,各方在簽署重要的法律文件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意見。
共同責任不同于連帶責任
當兩人或多人有履行某項義務的連帶責任,意味著他們既有共同履行義務的責任,也分別各有責任。這個責任是不能相加的,只要一個人履行了義務,就會免去另一人的責任。
張俊偉指出,如果一方履行了全部責任,該方其實有權要求另一方做出貢獻。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相反協議的情況下,他們各自有義務平等地分擔責任。
打個比方,如果甲方和乙方有連帶責任歸還丙方100元,那麽甲方和乙方不僅都有責任還丙方100元,甲方和乙方也分別有責任還丙方100元。換句話說,丙方有權從甲方和乙方,或僅從一方收回100元,而欠款額不會因此加倍,仍是100元。
如果甲方還給丙方100元,乙方就沒有責任還錢。盡管如此,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回50元,因爲在沒有相反協議的情況下,乙方應平均分擔貸款。
另一方面,當兩人或多人只有履行義務的共同責任,這個責任是不可分割的。如果甲方和乙方都有責任還丙方100元,一旦拖欠債務,丙方只有權利從甲方和乙方共同追討100元,而不是單獨向一方追討。換句話說,丙方不能選擇僅以100元起訴甲方或乙方,不同于連帶責任,甲方和乙方分別都有責任承擔整筆債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