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和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簡稱“ACRA“)聯合發表聲明,正式推出VCC框架。在聲明中,MAS表示,VCC旨在消除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海外投資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時間效率的同時,也爲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冊和營運提供更大的靈活度。因此,MAS相信,VCC架構可以鼓勵更多基金在新加坡注冊,而新加坡作爲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資基金中心的地位也將借此得以提升。
什麽是可變資本公司VCC?
VCC是可變動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的簡稱,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托以外,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簡單來說,一間可變動資本公司類似于一個自由流動的資金池,投資者將資産注入池中,再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
VCC框架推出之前,新加坡很多基金管理公司將基金設在離岸。然而,隨著離岸地(以開曼群島爲首)相繼推出《經濟實質法案》,合規工作變得越來越昂貴和耗時。同時,由于國際反洗錢工作以及各國稅收信息交換制度的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標准增高,使得保密性這一離岸地的傳統優勢也不複存在。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聯合發表聲明,正式推出VCC框架。MAS相信,VCC架構可以鼓勵更多基金在新加坡注冊,而新加坡作爲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資基金中心的地位也將借此得以提升。
VCC的特點和優勢
相對于傳統的公司形式,VCC具有靈活度高、可享受稅務優惠甚至免稅的優勢,VCC的推出爲新加坡基金提供了更具吸引力的結構方案,具有如下特點和優勢:
1. 可設立爲單體公司基金,也可以注冊爲包含多個子基金的傘形基金結構,在後者情形下子基金之間的資産和負債相互隔離;各子基金可以共享一個董事會並使用相同的服務提供商,包括相同的基金經理,保管人,審計師和行政代理人。另外,某些行政職能也可以合並操作,例如召開股東大會和准備招股說明書等。
2. 可同時發行封閉式基金(如私募股權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如對沖基金);
爲傳統策略和替代策略提供合適的公司結構,滿足了包括傳統投資管理人和另類投資管理人在內的新加坡基金管理界的多樣化需求。
3. 無需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且無需公開股東名冊;
VCC股東名冊不必公開,但是應根據要求向公共機構披露,以進行監管,監督和執法。這種安排考慮到投資者對隱私的需求,並且與其他主要基金管轄區(例如英國和愛爾蘭)的慣例保持一致。
4. 允許現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可以轉移至新加坡並注冊爲VCC。
VCC框架法案出台之前,只有海外注冊的普通公司型基金可以遷移至新加坡,同時伴有一系列的限制與條件,新的框架支持更多類型的海外注冊基金遷移並重組爲VCC。
5. VCC激勵計劃,最高補助15萬新元
爲了進一步鼓勵業界在新加坡采用VCC框架,MAS還啓動了“可變資本公司激勵計劃”。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務提供商支付的注冊、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務費用最高可報銷70%。該激勵計劃將持續三年,每個VCC最高補助15萬新元,每位基金經理最多可爲三個VCC申請補助。
6. 可享受基金稅務豁免政策
VCC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1. 基金稅收優惠 新加坡針對基金的免稅計劃主要包括:離岸基金免稅計劃(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SITA)、新加坡境內基金免稅計劃(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 SITA)和特級基金免稅計劃(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1)離岸基金免稅計劃
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基金形式須爲公司制;
(b)不能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該類型的免稅待遇對基金規模、基金支出和投資者策略沒有要求,且無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只要自行判斷符合要求的,就無需進行納稅申報。
(2)新加坡境內基金免稅計劃
該等免稅待遇沒有基金規模限制,但需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a) 基金形式須爲公司制;
(b)基金必須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發生在新加坡境內;
(c)基金的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必須是新加坡境內的行政管理人;
(d)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爲20萬新幣;
(e)需要MAS的批准。
(3)特級基金免稅計劃
該免稅待遇適用于所有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合夥企業,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資實體、非公司型特殊目的公司(SPV)及兩層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但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a)基金規模不低于5,000萬新幣;
(b)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爲20萬新幣;
(c)需要MAS的批准;
(d)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內成立的基金,則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必須是新加坡境內的行政管理人。
2. 管理人稅收優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適用于基金管理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爲17%,但根據“金融行業激勵”(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FSI)計劃,在滿足下列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1)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注冊基金管理人; (2) 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經驗的投資專業人員(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專業人員每月的工資至少爲3,500新幣,且實質性地從事基金管理活動;(3) 基金管理人的資産管理規模不低于2.5億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