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最終同意控方立場,判三人罪成。案展6月22日下判。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被告答應一名男子的要求,幫忙將55塊價值超過31萬元、重量5.5公斤的金條帶到日本,交給另一人。
私吞金條的胡瑪魯迪(56歲)面對失信和轉移賊贓等四項控狀,其外甥女努莎妲(29歲)和一名朋友約格斯蘭(40歲)則各面對一項協助隱藏贓物的控狀。三人都不認罪,經42天審訊後,今天(5月17日)被判罪成。
約格斯蘭過後也把金條典當套現。
至于外甥女和約格斯蘭,控方指出他們沒有進一步確認金條的來曆就按指示辦事,他們顯然清楚知道金條是贓物,而他們的任務就是協助將金條藏起來。
男子受委托把55塊金條帶到日本,但他在登機前突然改變主意,決定私吞市價超過31萬元的金條。他先拿走五塊金條,把剩余的50塊金條交給外甥女藏在裝有洗衣粉的容器內,連同另外兩名事後幫忙轉移金條的男子,四人全被控上庭。
被告抗辯時稱,部分金條是他出錢購買的,單據上也注明他的名字;外甥女和約格斯蘭則辯稱,他們對金條的出處一無所知。
被告事後把剩余的50塊金條交給外甥女,指示她把裝著金條的塑料袋帶到母親家,藏在裝有洗衣粉的容器內。
被告後來取走五塊金條,把其中三塊當得1萬6575元,另兩塊則一塊藏在車裏,一塊交給約格斯蘭。
四人想方設法,試圖通過轉移收藏金條的地點來躲避警方的追查,但他們的詭計終究還是被識破。
控方表示,被告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他曾購買金條,受害男子爲了方便被告在日本進行申報,才會在單據上注明被告名字,這並不表示金條是被告的。
另一名同樣協助收藏贓物的拉賈則在2019年認罪後,被判坐牢一年。
不過,控方反駁說三人的口供有出入,而且供詞站不住腳。
2016年10月18日,被告和外甥女在樟宜機場跟男子見面,後者當時已經預先爲兩人購買了兩張機票,就連兩人在日本的住宿也安排妥當。被告拿過55塊金條和1500元酬勞之後卻起了異心,非但沒有登機,還和外甥女一起躲進聖淘沙的酒店。
被告在同一天較遲時候落網,但他被捕前已經指示兩名同夥幫忙把藏在洗衣粉的50塊金條移走,藏在其中一個人的母親家中。
委托被告帶金的男子事後察覺不妙,並在聯系不上被告後報警。警方接手調查,兩天後找到外甥女,但她謊稱不知金條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