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昨天發表書面裁決時指出,蕭丁明的失當行爲並非單一或獨立事件,而是反映了他持續的粗暴作風。三司認爲,這些事件也顯示蕭丁明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我們不難想象,他隨時可對客戶做出同樣的行爲”。
動粗事情發生後,有女職員報警指控蕭丁明,過後網上流傳一段蕭丁明與外甥女爆發激烈沖突的音頻,全長超過10分鍾。蕭丁明在辦公室動粗的視頻也被放上網,並在YouTube流傳。
蕭丁明(48歲)執業20年。他被指在2018年3月至4月之間,數次對三名女職員動粗,包括對女職員丟訂書機、潑冷水,以及恐嚇說“我要拿刀殺你”等。
蕭丁明後來被控上國家法院,他面對一項蓄意傷人、兩項動粗和一項觸犯防止騷擾法令的控狀。他已在去年認罪,這起刑事案件目前進入判刑階段。
三司在書面裁決中指出,任何明理的人都會毫不遲疑地認爲,身爲律師的蕭丁明不應對女職員做出那些行爲。從視頻畫面中可見,蕭丁明的行爲極度粗野;加上其他職員的證詞,三司認爲,蕭丁明的行爲並非單一或孤立事件,而是反映了他一貫的粗野與激烈的行事作風。
新加坡律師公會也就蕭丁明的動粗行爲,對他提出八項違反律師專業法令的指控。紀律審裁庭審理後,裁定蕭丁明專業行爲失當,並且提議將他除名,案件交由三司特別庭裁決。
三司並指,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蕭丁明在事發時患有適應障礙症,或是因爲患病才導致他對女職員動粗。事件最初曝光時,蕭丁明甚至試圖“淡化”自己的不當行爲,三司因此不認爲他真誠地感到後悔與抱歉。他的行爲讓整個律師專業蒙羞,他缺乏自制能力的人格缺陷,也令他失去當律師的資格。三司最終谕令將他除名。
曾爲多名本地藝人打官司的“明星律師”蕭丁明對女職員動粗,三司斥責他專業行爲嚴重失當,讓整個法律專業蒙羞,並且谕令將他除名。
三名受害女職員是在蕭丁明律師事務所上班的江欣瑩和陳珠雲,以及在他經營的一家娛樂公司工作的江佩珊。江欣瑩是被告的外甥女。
蕭丁明曾在本地、馬來西亞、菲律賓和中國開律師事務所,代表過蔡健雅、鄭雪兒等本地藝人打官司;早前與前女助理鬧糾紛的陳之財,曾被控酒後駕駛的已故藝人馮偉衷,也是蕭丁明的客戶。蕭丁明也擁有經紀公司,曾承辦“獵美男”和聯辦“華誼兄弟時尚新星盛典”等活動。(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