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擬議修改新加坡武裝部隊法案,以便設立國防數碼防衛與情報軍部隊(Digital and Intelligence Service)、提高紀律官員或初級軍事法庭可能處以的最高罰款、規定軍事罪行的構成,以及修改軍事演習法令(Military Manoeuvres Act),讓武裝部隊在得到公用事業局批准後,能在集水區進行演習。
另外,修正案也擬議修改民防法令和警察部隊法令,以注明哪些行爲是違反服務和紀律的。
文件也指出,任何軍人對上級長官使用暴力,須面對更高刑罰。如果是在現役期間犯下,處罰從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增加到不超過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不是在現役期間犯下的,處罰從不超過兩年的有期徒刑增加到不超過四年的有期徒刑。
國防部高級政務部長王志豪星期一(7月4日)在國會提出新加坡武裝部隊和其他事項法案,爲設立我國第四軍種——國防數碼防衛與情報軍部隊提供法律依據。他也同時爲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二修正)法案提出一讀。
根據政府憲報電子版刊登的法案文件,負責國防數碼防衛與情報軍部隊的總長將會是武裝部隊理事會(Armed Forces Council)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