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曆史
- 法律基准
- 適用鞭刑的罪行
- 刑鞭
- 行刑過程
- 生理反應、心理影響和傷口愈合
- 著名案例
鞭刑(caning)是一種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合法肉刑(體罰),可再細分爲以下六種情形:司法、監獄、軍事、感化院、學校、以及家庭/私刑。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基本上與鄰國馬來西亞和文萊的一樣,都是從受大英帝國統治時期保留下來的(三個國家都曾經是英屬殖民地)。六種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爲嚴重。這種刑罰只對50歲以下、身體情況適宜並觸犯法律的男性罪犯適用,涵蓋的違法行爲範圍很廣。鞭刑同時也是一種在新加坡軍中(新加坡共和國武裝部隊)懲罰行爲不當的男性的合法刑罰。另外,鞭刑也是感化院或監獄中的懲罰手段和紀律措施。
曆史
新加坡鞭刑源自英國刑法。大英帝國于19世紀初在新加坡、馬來亞一帶設立海峽殖民地,將鞭刑正式編入《海峽殖民地刑法第四條例》。在新加坡受大英帝國統治的時期(19世紀初至1962年),適用鞭刑的罪行與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適用桦條鞭笞的罪行一樣,其中包括: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爲生。
新加坡于1965年宣布獨立後,新加坡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條款,並將鞭刑的實施面擴大許多,提高了最低鞭打數量,並增添了不少可適用鞭刑的罪行。
法律基准
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 成年男性罪犯介于18至50歲,並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後才可被鞭打。
- 不論罪案的數量,犯人在同一時間最多只能被鞭打24下。換句話說,犯人在一次庭審中不會被法院判多過24下鞭刑,但如果是分開庭審,鞭刑的總數量可能會多過24下。
- 若犯人未達18歲,他一次最多只能被鞭打10下,且藤鞭的規格會比一般還輕。未達16歲的男性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
- 藤制刑鞭的粗度不能超過27厘米。
- 死刑犯是不會被判處鞭刑的。
- 鞭刑不可分期執行。最高法院曾在判決書裏解釋不分期執行鞭刑的原因:假設犯人在第一次接受鞭刑時昏迷或因某種原因必須停止受刑,如果法律上允許分期執行鞭刑,等他康複後他還得接受剩下的鞭數。最高法院認爲鞭刑必須一次過執行才能達到效果,分期執行反而會給犯人添加沒必要的痛楚,因此定下了不分期執行鞭刑的條例。
以下者不會被判鞭刑:
女性;50歲以上的男性;死刑犯;變性人:生理性別爲男性的跨性別女性做性別重置手術將生理性別改爲女性可免受鞭刑。
適用鞭刑的罪行
新加坡法律一共有超過40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其中包括:劫持人質/綁架、暴力搶劫、團夥搶劫並導致受害者喪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非法吸食毒品、破壞公物(包括塗鴉、噴漆、標記或刻印于任何公共或私人財物)、騷亂、性侵犯(非禮)、非法擁有武器、非法擁有腐蝕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攜帶攻擊性武器等等。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強奸、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有可能會被判鞭刑),以及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公司犯罪,男性雇員也可能會受連累而被判鞭刑。比方說,《危險煙火法》規定非法進口、運輸或售賣危險煙火的公司的經理或老板會被判強制性鞭刑,批准或參與引進非法外勞員工的公司的經理也可能會被判鞭刑。
經常有很多人誤以爲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鞭刑。這是不正確的,因爲新加坡雖然禁止進口口香糖,可卻從未把售賣或食用口香糖定爲適用鞭刑的罪行,非法進口口香糖頂多只會被罰款。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煙、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但不會被判鞭刑。
刑鞭
是由藤制成(不是皮革或竹),因此俗稱‘藤條’。法律對藤鞭的尺寸與大小有詳細規定:用于成年男性的藤鞭長度大約是1.2米,直徑不超過1.27厘米以厚。行刑前,藤鞭前三分之一的部分浸在水中,使它更加柔韌和具有彈性,不容易折斷,不會在傷口留下碎,會對藤鞭進行消毒抗菌劑處理,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
行刑過程
鞭刑總是伴隨監禁,從不單獨判罰。行刑地點是監獄裏一間特別指定的‘鞭刑室’。行刑時,外人不得在場,監獄的最高長官和醫生必須在場監督整個過程。
醫生會測量犯人的血壓並檢查他的身體狀況,如果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犯人就被免刑,法院可能會因此將他的監禁刑期延長。行刑前,監督官會讓犯人確認鞭刑次數。
按照監獄慣例,犯人全裸受刑,脫光全身衣服後走到木制‘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彎身俯在刑架前腳之間的靠墊上,腳踝被結實的皮條固定在刑架底座,手腕也同樣被結實的皮條固定在刑架的後腳,全身從胯部彎曲,屁股翹起,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等待受刑。犯人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藤鞭不慎打中此處,傷了腎髒和脊椎骨。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屁股,因爲屁股脂肪多,打一頓不會對筋骨和身體器官造成很大的傷害。犯人是不被封口的。
著名案例
鞭刑必須一次全部執行,不能分期。如果鞭刑數量很大,幾名行刑官會輪流鞭打犯人,以確保鞭打的效果從始至終保持一樣。
如果犯人半途昏迷不醒,或者醫生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鞭刑立刻停止。犯人改日會被送往法院,讓法院根據鞭刑的所剩次數延長他的監禁刑期,最多只能延長12個月。
生理反應、心理影響和傷口愈合
行刑官在出手時不但會使盡全力抽打,而且還會確保藤鞭的頂尖迅速地在傷口上劃過去,導致皮膚擦破和鮮血滲出。多數的犯人被打最初的三鞭時都會奮力掙紮,然後漸漸變得虛弱無力,屁股通常已經開始流血了。劇烈的疼痛和強烈的恐懼感經常會使到犯人産生急性應激反應,有些會大小便失禁,有些會直接昏過去。犯人在即將虛脫之際,醫護人員會立刻在旁協助使其恢複意識。有些犯人會假裝昏迷,但他們始終欺瞞不了在場的醫護人員。
受過鞭刑的犯人都說挨鞭的感覺‘疼痛難忍’、‘火燎屁股’、‘仿佛被紅螞蟻咬傷’、‘如同觸電’、‘一生中最痛苦的經驗’等等。一個挨過10鞭的犯人在受訪時說:“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
1994年在新加坡受鞭刑的美國青年麥克·費爾曾說:“我們不要誇張,實話實說。流的不止幾滴血,但談不上血如泉湧,應該是在這二者之間,跟流鼻血差不多。”
一份新加坡律師協會的報告曾寫道:“行刑官使盡力氣揮鞭而下,當藤鞭打在赤裸的屁股時,皮膚會裂開,先是出現一條白色裂紋,接著滲出鮮血。”
鞭刑完畢後,犯人的屁股通常會皮開肉綻、鮮血直流。醫護人員把犯人送往醫療室治療,先將血迹擦掉,然後在傷口塗抹抗菌劑和紫藥水,必要時會包紮傷口。
傷口大約要一周至一個月之間才能痊愈。犯人在第一周可能會因疼痛難忍而無法入睡,或者怕痛而不敢洗澡。往後的數周之內,犯人多半無法以正常的姿勢坐下,也很難以一般地仰躺姿勢睡覺,蹲著大便則容易使傷口裂開,必須小心避免不當的姿勢才能使傷口早日愈合。根據許多報告的描述,鞭刑通常會留下永久性疤痕。
著名案例
1993年,美國18歲少年Michael P.Fay在新加坡被控在社區內戳破汽車輪胎和塗鴉,還用斧頭敲毀車窗,一審被判監禁4個月、罰款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六下。但二審因爲麥可•費爾因爲之前曾不承認罪行,因此改判監禁8個月、罰款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十二下。當時,這項消息震驚美國,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向新加坡請求減輕費爾的罪刑,時任新加坡總統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態同意該請求,將鞭刑部分由12下改成4下,其余不變。Michael于1994年5月5日如期在新加坡皇後羁留中心執行四下鞭刑。後來他說:“我永遠都不會忘記新加坡。”此事件造成了新加坡和美國的一個外交小摩擦。
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向新加坡請求減輕費爾的罪刑,時任新加坡總統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態同意該請求,將鞭刑部分由12下改成4下,其余不變。Michael于1994年5月5日如期在新加坡皇後羁留中心執行四下鞭刑。後來他說:“我永遠都不會忘記新加坡。”此事件造成了新加坡和美國的一個外交小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