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牛志屹同學執筆,宋陽審校
今天介紹並推薦的國際私法好書是由美國的加裏·博恩(Gary B.Born)撰寫的《國際仲裁與法院選擇協議》(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FORUM SELECTION AGREEMENT:DRAFTING AND ENFORCING)。該書爲同名書的第六版,由荷蘭著名的克魯烏爾出版社(Wolters Kluwer)于2021年出版。
【作者簡介】
加裏·博恩,威凱平和而德律師事務所國際仲裁組主席,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前主席,並在世界各地的機構擔任顧問。曾擔任650多起仲裁案件的律師,包括國際商會(ICC)以及臨時仲裁史上最大的若幹仲裁案件,並在超過225起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案件中擔任仲裁員。著有《國際商事仲裁》(第2版,2014年,荷蘭威科集團出版)、《國際仲裁:法律與實踐》(第2版,2016年)、《美國法院的國際民事訴訟》(第6版,2018年)及其他多部著作。
加裏·博恩擔任瑞士聖加侖大學和清華大學的名譽法學教授,在歐洲、亞洲、北美洲和南美洲的法學院廣泛任教,獲《環球仲裁評論》“年度律師”獎、2018年錢伯斯“法律行業傑出貢獻獎”。
【專著簡介】
本書是《國際仲裁與法院選擇協議》,首版于1999年出版發行,第六版更新于2021年1月,是在前幾版的基礎上結合最新發展情況進行的更新。
在商業交易中,尤其是在各方的期望和國家法律制度大相徑庭的國際商業交易中,糾紛若處理得當便可明確公司的底線,糾紛處理不當則會産生不公正或不相稱的責任、高昂的法律成本、負面的宣傳等不利的後果。
本書主要對國際仲裁與法院選擇協議進行研究,以期減少國際商業糾紛中存在的固有風險。具體而言,本書審查了作爲解決當事方國際商業糾紛工具的法院選擇條款和國際仲裁協議,尤其側重于實際觀察和示範條款,並對二者都以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論述。值得一提的是第六版中討論的爭議解決條款在過去二十年中幾乎沒有變化,同二十年前一樣,簡單的法院選擇條款和仲裁協議爲減少跨國爭端的風險和降低司法成本提供了最實用和最持久的機制。第六版引入了一些補充示範條文,既可用于補充仲裁協議和法院選擇條款,也可用于替代仲裁協議(如專家確定條款)。本書不能替代對特定交易情況和交易需要的具體分析,也不能替代關于這些交易爭議解決機制的專門建議。但是它在宏觀方面明確了問題並給出方法,以使得建議可以更加集中和有效。
【專著目錄】
第一版前言和鳴謝
第六版前言和鳴謝
第一章 國際爭端解決的規劃(Planning for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法院選擇在國際爭端中的重要性
B .法院選擇協議
C .國際仲裁協議
D .法院選擇和仲裁協議的功能
E .在法院選擇條款和仲裁協議之間進行選擇
1 .有利法院
2.上訴審查
3.效率與速度
4.專業知識和公平
5.爭議解決協議的可執行性
6.裁決或判決的可執行性
7.爭議解決程序的保密性
8.多方和多重合同問題
9.明智的仲裁妥協與簡明的司法判決
10.促進友好解決
F.規劃國際合同中的爭議解決
第二章 起草選擇國際法院的條款(Drafting International Forum Selection Clauses)
A.排他性與非排他性法院選擇協議
1.排他性法院選擇條款
2.非排他性法院選擇條款
3.如何選擇
B.起草排他性和非排他性法院選擇協議
1.排他性法院選擇條款的普通法路徑
2.排他性法院選擇條款的民法分析
3.起草排他性法院選擇條款
4.起草非排他性法院選擇條款
C.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
D.法院選擇條款的範圍
1.法院選擇條款的範圍通常由雙方協議決定
2.法院選擇條款範圍公式
3.寬泛的法院選擇條款的優勢
4.起草寬泛的法院選擇條款
5.不適用法院選擇條款的範圍
E .選擇合同法院
F .不對稱(或“單邊”)法院選擇條款
G .選擇被告營業地法院的條款
h.法院選擇條款通常的附帶條款
1.同意的流程
2.法律費用的分配
3.外國主權或國家豁免的放棄
4.法律選擇條款
5.放棄不方便的法院
6.放棄陪審團審判
I .法院選擇條款在尋求臨時救濟訴訟方面的適用
J.日常交易中的法院選擇條款
K .選擇國際商事法院的法院選擇條款
第三章 起草國際仲裁協議(Draft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s)
A .國際仲裁協議的關鍵要素
1.約束性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的範圍
a .仲裁協議範圍的公式
b .寬泛的仲裁協議的優點
c .起草寬泛的仲裁協議
d .排除在仲裁協議範圍之外
i .知識産權的禁令救濟
ii .知識産權的有效性
iii .付款義務
3.機構仲裁還是臨時仲裁
a.機構仲裁
b.國際仲裁機構
i.國際商會
ii.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iii.美國仲裁協會和國際爭端解決中心
iv.倫敦國際仲裁法院
v.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vi.常設仲裁法院
vii.亞洲國際仲裁中心
viii.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
ix.開羅國際商事仲裁區域中心
x.巴西-加拿大商會仲裁和調解中心
xi.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xii.迪拜國際金融中心
xiii.迪拜國際仲裁中心和其他“國內”機構。
xiv.德國仲裁協會
xv.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xvi.印度仲裁委員會
xvii.美洲商業仲裁委員會
xviii.JAMS國際仲裁機構
xix.日本商事仲裁協會
xx.韓國商業仲裁委員會
xxi.荷蘭仲裁研究所
xxii.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xxiii.瑞士商會仲裁機構
xxiv.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xxv.世界知識産權組織
c.選擇國際仲裁機構
d.納入機構仲裁規則
e.修改機構仲裁規則
f.仲裁機構和仲裁所在地
g.臨時仲裁
h .在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之間進行選擇
i .臨時仲裁的程序規則
4.指定仲裁地點
a .仲裁地點的重要性
b .決定指定什麽仲裁地點
c .可能存在潛在問題的仲裁地點
i .巴西
ii .俄羅斯
iii印度
iv中國
d .起草規定仲裁地的條款
e .基于申請人身份的仲裁地位置
5.仲裁員的人數、選擇方法和資格
a .特定名稱的仲裁員
b .仲裁員人數
c .選擇仲裁員的方法
d .仲裁員的資格和國籍
e .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f .國際律師協會的國際仲裁利益沖突准則
6.仲裁語言
7.法律選擇條款:適用于仲裁協議和仲裁程序的法律
8.手續、能力和有效性
9.代表性機構和臨時仲裁條款
B.國際仲裁協議的潛在可取要素
1.法律費用負擔條款
2.利息獎勵
3.貨幣獎勵
4.不能抵消
5.披露
6.國際律師協會的國際仲裁取證規則
7.合同規定的程序制度
8.仲裁前的通知和咨詢
9.多重爭議解決條款
10.快速仲裁和合同時限
11.快速程序
12.友好仲裁
13.判決條款
14.多方當事人的合同和仲裁
15.非簽署國
16.多重合同的仲裁
17.排除司法審查
18.強化司法審查
19.僅需書面審查的仲裁
20.遠程的聽證和證詞
21.仲裁庭的臨時救濟
22.國家法院的臨時救濟
23.緊急仲裁
24.電子商務仲裁
25.對仲裁員補救權限的限制
26.“高低”和“棒球”仲裁
27.專家判定
28.仲裁程序的保密性
29.通過引用納入國家仲裁協議
30.不對稱仲裁條款
31.處置性問題的初步決定
32.關于時效問題和類似辯護的決定
33.管轄決定
34.提交協議
35.集體訴訟仲裁棄權書
C.國家合同中的仲裁協議
1.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
a.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條款
b.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管轄權要求
i.“投資”爭議
ii.投資者的國籍
iii.東道國實體
c .保留其他救濟方法
d .窮盡當地救濟方法
e .放棄國家豁免
2.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附加設施
3.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的替代辦法
a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
b .國際商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
c .常設仲裁法院
d .日常交易中的國際仲裁協議
D.日常交易中的國際仲裁協議
第四章 執行國際法院選擇協議(Enforcing International Forum Selection Agreements)
A.法院選擇條款的推定可執行性
1.歐盟關于法院選擇條款可執行性的方法
2.美國對法院選擇條款可執行性的做法
3.法院選擇條款可執行性的其他方法
B.法院選擇條款推定可執行性的例外
1.法院選擇條款的初始無效
2.強制執行法院選擇條款是不合理或不公正的
3.公共政策還是非法行爲
C.與法院選擇條款有關的法律選擇問題
第五章 執行國際仲裁協議(Enforc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s)
A .執行國際仲裁協議的法律框架
1.紐約公約
2.其他國際仲裁公約
a.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公約
b .巴拿馬公約
c .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
d .雙邊投資條約
3.國家仲裁立法
4.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
B .國際仲裁協議的推定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C .國際仲裁協議的可分離性
D .國際仲裁協議的解釋
E .國際仲裁協議推定可執行性的例外
1.仲裁協議無效
2.不具有可仲裁性
第六章 承認和執行域外判決(Recognizing and Enforcing Foreign Judgments)
A .不存在全球性域外判決公約
B .域外財産判決在大多數主要貿易國的推定可執行性
C .域外財産判決推定可執行性的例外
第七章 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Recognizing and Enforc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A .國際仲裁裁決的推定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B .國際仲裁裁決推定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的例外
1 .仲裁員缺乏管轄權
2.程序違規
3.公共政策與“不可仲裁性”
第八章 法律選擇條款的起草和執行(Drafting and Enforcing Choice-of-Law Clauses)
A.規劃和起草法律選擇條款
1.法律選擇的範圍條款
2.反致與法律
3.“程序性”問題
4.投資合同中的法律選擇條款
5.應該選擇哪種法律?
a.發達的、穩定的和全面的法律
b.熟悉性和易獲得性
c.可執行性
d.“有利的”法律
e.書面語言與公平
f.與爭議解決條款的相互作用
6.非制定法
a.一般法律原則
b.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商業合同原則
c.“並存”法律選擇條款
7.穩定條款
8.排除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9.友好仲裁
B.法律選擇條款的可執行性
1.法律選擇條款的推定可執行性
2.法律選擇條款推定可執行性的例外
a.合理的訴求
b.公共政策還是強制性法律
附錄A《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
附錄B《海牙協議選擇法院公約》
附錄C《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1985年)
附錄D《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2006年)
附錄E《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2010)(新增2013年通過的第1條第4款)
附錄F國際仲裁機構
附錄G國際仲裁和法院選擇協議精選書目
附錄H協議模板
附錄I示範機構仲裁條款
附錄J代表性國際仲裁和法院選擇條款
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