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60號
爲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爲,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後的規範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境內收發貨人、備案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消費使用單位/生産銷售單位、征免性質、包裝種類、標記唛碼及備注、項號、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啓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個欄目的名稱,將“收發貨人”改爲“境內收發貨人”,將“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改爲“進境關別/出境關別”、將“裝貨港/指運港” 改爲“經停港/指運港”,將“隨附單證”改爲“隨附單證及編號”。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關參數可到海關總署門戶網站(首頁 > 在線服務 > 信息查詢 > 通關參數)中“關檢融合部分通關參數查詢及下載”區域下載。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見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2017年第69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1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
報關單填制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本規範中采用“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範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預錄入編號指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預錄入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
報關單預錄入編號爲18位,其中第1-4位爲接受申報海關的代碼(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爲錄入時的公曆年份,第9位爲進出口標志(“1”爲進口,“0”爲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爲進口,“E”爲出口),後9位爲順序編號。
二、海關編號
海關編號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
報關單海關編號爲18位,其中第1-4位爲接受申報海關的代碼(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爲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曆年份,第9位爲進出口標志(“1”爲進口,“0”爲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爲進口,“E”爲出口),後9位爲順序編號。
三、境內收發貨人
填報在海關備案的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名稱及編碼。編碼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其在海關的備案編碼。
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並在標記唛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發貨人填報該貨物的實際經營單位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經營企業。
四、進出境關別
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
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進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在申報時免予填報。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進出口日期爲8位數字,順序爲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申報數據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爲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爲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並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申報日期爲8位數字,順序爲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備案號
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消費使用單位、生産銷售單位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核確認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保稅賬冊、《征免稅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及以後續補稅監管方式辦理內銷征稅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填報總冊號。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爲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對加工貿易設備、使用賬冊管理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減免稅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二)涉及征、減、免稅審核確認的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
(三)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准予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填報《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稅貨物進口或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八、境外收發貨人
境外收貨人通常指簽訂並執行出口貿易合同中的買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貨人,境外發貨人通常指簽訂並執行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
填報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名稱一般填報英文名稱,檢驗檢疫要求填報其他外文名稱的,在英文名稱後填報,以半角括號分隔;對于AEO互認國家(地區)企業的,編碼填報AEO編碼,填報樣式按照海關總署發布的相關公告要求填報(如新加坡AEO企業填報樣式爲:SG123456789012,韓國AEO企業填報樣式爲KR1234567,具體見相關公告要求);非互認國家(地區)AEO企業等其他情形,編碼免于填報。
特殊情況下無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填報“NO”。
九、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後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3.不複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4.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填報“旅客攜帶”(代碼L)。
5.以固定設施(包括輸油、輸水管道和輸電網等)運輸貨物的,填報“固定設施運輸”(代碼G)。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稅區”(代碼0)。
2.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貨物,填報“保稅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或轉加工貿易貨物,填報“保稅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稅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往境內中心外的貨物,填報“物流中心”(代碼W)。
6.從境內保稅物流園區外運入園區或從園區內運往境內園區外的貨物,填報“物流園區”(代碼X)。
7.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與境內(區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Y)。
8.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與境內(區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出口加工區”(代碼Z)。
9.境內運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區的貨物,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10.經橫琴新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試驗區)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運往境內區外或從境內經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進入綜合試驗區的貨物,以及綜合試驗區內按選擇性征收關稅申報的貨物,填報“綜合試驗區”(代碼T)。
11.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流轉、調撥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內銷貨物,以及其他境內流轉貨物,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十、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
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及航次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運輸工具名稱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爲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
(2)公路運輸:啓用公路艙單前,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深圳提前報關模式的報關單填報國內行駛車牌號+“/”+“提前報關”。啓用公路艙單後,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車廂編號或交接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2.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進口。
A.水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進境英文船名。
B.鐵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中轉填報車廂編號。
C.航空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
D.公路及其他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E.以上各種運輸方式使用廣東地區載貨清單轉關的提前報關貨物填報“@”+13位載貨清單號。
(2)出口。
A、水路運輸:非中轉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運輸工具名稱字段填報“@”。
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船名;境內鐵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AIN”);境內公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UCK”)。
B、鐵路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C、航空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D、其他運輸方式: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3.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集中申報”。
4.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
(二)航次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的航次號。
(2)公路運輸:啓用公路艙單前,填報運輸車輛的8位進出境日期〔順序爲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啓用公路艙單後,填報貨物運輸批次號。
(3)鐵路運輸:填報列車的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郵件運輸:填報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日期。
(6)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2.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A.水路運輸:中轉轉關方式填報“@”+進境幹線船舶航次。直轉、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B.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C.鐵路運輸:“@”+8位進境日期。
D.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E.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2)出口。
A.水路運輸: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航次號;境內鐵路、公路運輸填報6位啓運日期〔順序爲年(2位)、月(2位)、日(2位)〕。
B.鐵路拼車拼箱捆綁出口:免予填報。
C.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D.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3.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
十一、提運單號
填報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單或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單或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
1.水路運輸: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2.公路運輸:啓用公路艙單前,免予填報;啓用公路艙單後,填報進出口總運單號。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運包裹單號。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提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鐵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鐵路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直轉、中轉貨物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5)以上運輸方式進境貨物,在廣東省內用公路運輸轉關的,填報車牌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中轉貨物填報提單號;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2)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三)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歸並的集中申報清單的進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
十二、貨物存放地點
填報貨物進境後存放的場所或地點,包括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分撥倉庫、定點加工廠、隔離檢疫場、企業自有倉庫等。
十三、消費使用單位/生産銷售單位
(一)消費使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生産銷售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産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三)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産銷售單位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的“減免稅申請人”一致;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消費使用單位/生産銷售單位填報保稅監管場所的名稱(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中心內企業名稱)。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産銷售單位填報區域內經營企業(“加工單位”或“倉庫”)。
(五)編碼填報要求:
1.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無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NO”。
(六)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或使用以及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産或銷售的對象爲自然人的,填報身份證號、護照號、台胞證號等有效證件號碼及姓名。
十四、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爲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碼由4位數字構成,前兩位是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和計算機管理需要劃分的分類代碼,後兩位是參照國際標准編制的貿易方式代碼。
根據實際對外貿易情況按海關規定的《監管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監管方式簡稱及代碼。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監管方式。
特殊情況下加工貿易貨物監管方式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口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低值輔料”。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按《加工貿易手冊》上的監管方式填報。
(二)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料件內銷”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爲減免稅進口貨物的,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成品減免”或“進料成品減免”,進口報關單按照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三)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複運出口的,填報“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因換料退運出口及複運進口的,填報“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加工貿易過程中産生的剩余料件、邊角料退運出口,以及進口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口且不再更換同類貨物進口的,分別填報“來料料件複出”、“來料邊角料複出”、“進料料件複出”、“進料邊角料複出”。
(四)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和副産品內銷,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邊角料內銷”或“進料邊角料內銷”。
(五)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未獲得收入,銷毀處置貨物爲料件、殘次品的,填報“料件銷毀”;銷毀處置貨物爲邊角料、副産品的,填報“邊角料銷毀”。
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獲得收入的,填報爲“進料邊角料內銷”或“來料邊角料內銷”。
十五、征免性質
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持有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按照《征免稅證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按照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批注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填報。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情況填報(如一般征稅、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二)料件退運出口、成品退運進口貨物填報“其他法定”(代碼299)。
(三)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免予填報。
十六、許可證號
填報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十七、啓運港
填報進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第一個境外裝運港。
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港口代碼表》填報相應的港口名稱及代碼,未在《港口代碼表》列明的,填報相應的國家名稱及代碼。貨物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運至境內區外的,填報《港口代碼表》中相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名稱及代碼,未在《港口代碼表》中列明的,填報“未列出的特殊監管區”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境的貨物,填報“中國境內”及代碼。
十八、合同協議號
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編號。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免予填報。
十九、貿易國(地區)
發生商業性交易的進口填報購自國(地區),出口填報售予國(地區)。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
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
二十、啓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
啓運國(地區)填報進口貨物啓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抵我國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後運抵的國家(地區)。
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進出口貨物,以進口貨物的裝貨港所在國(地區)爲啓運國(地區),以出口貨物的指運港所在國(地區)爲運抵國(地區)。
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進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爲啓運/運抵國(地區)。
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啓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中國”及代碼。
二十一、經停港/指運港
經停港填報進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後一個境外裝運港。
指運港填報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按盡可能預知的目的港填報。
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港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港口名稱及代碼。經停港/指運港在《港口代碼表》中無港口名稱及代碼的,可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名稱及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中國境內”及代碼。
二十二、入境口岸/離境口岸
入境口岸填報進境貨物從跨境運輸工具卸離的第一個境內口岸的中文名稱及代碼;采取多式聯運跨境運輸的,填報多式聯運貨物最終卸離的境內口岸中文名稱及代碼;過境貨物填報貨物進入境內的第一個口岸的中文名稱及代碼;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境的,填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中文名稱及代碼。其他無實際進境的貨物,填報貨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稱及代碼。
出境口岸填報裝運出境貨物的跨境運輸工具離境的第一個境內口岸的中文名稱及代碼;采取多式聯運跨境運輸的,填報多式聯運貨物最初離境的境內口岸中文名稱及代碼;過境貨物填報貨物離境的第一個境內口岸的中文名稱及代碼;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出境的,填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中文名稱及代碼。其他無實際出境的貨物,填報貨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稱及代碼。
入境口岸/離境口岸類型包括港口、碼頭、機場、機場貨運通道、邊境口岸、火車站、車輛裝卸點、車檢場、陸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口岸編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境內口岸名稱及代碼。
二十三、包裝種類
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所有包裝材料,包括運輸包裝和其他包裝,按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包裝種類名稱及代碼。運輸包裝指提運單所列貨物件數單位對應的包裝,其他包裝包括貨物的各類包裝,以及植物性鋪墊材料等。
二十四、件數
填報進出口貨物運輸包裝的件數(按運輸包裝計)。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艙單件數爲集裝箱的,填報集裝箱個數。
(二)艙單件數爲托盤的,填報托盤數。
不得填報爲零,裸裝貨物填報爲“1”。
二十五、毛重(千克)
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爲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爲“1”。
二十六、淨重(千克)
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後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爲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爲“1”。
二十七、成交方式
根據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進口填報CIF,出口填報FOB。
二十八、運費
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後的運輸費用。
運費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注明運費標記(運費標記“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二十九、保費
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保險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後的保險費用。
保費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注明保險費標記(保險費標記“1”表示保險費率,“3”表示保險費總價),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三十、雜費
填報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注明雜費標記(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爲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爲負值或負率。
三十一、隨附單證及編號
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和《隨附單據代碼表》選擇填報除本規範第十六條規定的許可證件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隨附單據代碼及編號。
本欄目分爲隨附單證代碼和隨附單證編號兩欄,其中代碼欄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和《隨附單據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證件編號。
(一)加工貿易內銷征稅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c”,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海關審核通過的內銷征稅聯系單號。
(二)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只能使用原産地證書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以下統稱優惠稅率)的(無原産地聲明模式),“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原産地證書代碼“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和“原産地證書編號”。可以使用原産地證書或者原産地聲明申請享受優惠稅率的(有原産地聲明模式),“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優惠貿易協定代碼>”、“C”(憑原産地證書申報)或“D”(憑原産地聲明申報),以及“原産地證書編號(或者原産地聲明序列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份原産地證書或原産地聲明。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如下:
“01”爲“亞太貿易協定”;
“02”爲“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03”爲“內地與香港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香港CEPA);
“04”爲“內地與澳門緊密經貿關系安排”(澳門CEPA);
“06”爲“台灣農産品零關稅措施”;
“07”爲“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
“08”爲“中國—智利自貿協定”;
“10”爲“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
“11”爲“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
“12”爲“中國—秘魯自貿協定”;
“13”爲“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14”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15”爲“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
“16”爲“中國—冰島自貿協定”;
“17”爲“中國—瑞士自貿協定”;
“18”爲“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
“19”爲“中國—韓國自貿協定”;
“20”爲“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銷貨物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的,有關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內銷時,已通過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按照上述一般貿易要求填報;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Y”,“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和“原産地證據文件備案號”。“原産地證據文件備案號”爲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物人或者其代理人錄入原産地證據文件電子信息後,系統自動生成的號碼。
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于生産香港CEPA或者澳門CEPA項下貨物的原材料時,按照上述一般貿易填報要求填制報關單,香港或澳門生産廠商在香港工貿署或者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報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聲明)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報關單上的商品序號與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聲明)上的項目編號應一一對應,不要求順序對應。同一批次進口貨物可以在同一報關單中申報,不享受優惠稅率的貨物序號不填報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
(三)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免提交原産地證據文件的小金額進口貨物“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Y”,“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協定編號>XJE00000”,“單證對應關系表”享惠報關單項號按實際填報,對應單證項號與享惠報關單項號相同。
三十二、標記唛碼及備注
填報要求如下:
(一)標記唛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無標記唛碼的填報N/M。
(二)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進出口企業名稱。
(三)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範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備案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備案”欄。
保稅間流轉貨物、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關聯備案”欄填報本次減免稅貨物結轉所申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關聯備案”欄填報與其相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征免稅證明》的編號。
(四)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範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報關單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報關單”欄。
保稅間流轉、加工貿易結轉類的報關單,應先辦理進口報關,並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入出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填制出口報關單,再填制進口報關單,並將出口報關單號填報在進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應先辦理進口報關,並將進口(轉入)報關單號填入出口(轉出)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五)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填報“<ZT”+“海關審核聯系單號或者《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六)保稅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欄填報本保稅監管場所編碼(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本中心的國內地區代碼),其中涉及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在本欄填報對方保稅監管場所代碼。
(七)涉及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填報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編號。
(八)當監管方式爲“暫時進出貨物”(2600)和“展覽品”(2700)時,填報要求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列項目,填報暫時進出境貨物類別,如:暫進六,暫出九;
2.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填報複運出境或者複運進境日期,期限應在貨物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如:20180815前複運進境,20181020前複運出境;
3.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向海關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的,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審核確認書》編號,如:<ZS海關審核確認書編號>,其中英文爲大寫字母;無此項目的,無需填報。
上述內容依次填報,項目間用“/”分隔,前後均不加空格。
4.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貨物複運進境或者複運出境的:
貨物辦理過延期的,根據《管理辦法》填報《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辦理單》的海關回執編號,如:<ZS海關回執編號>,其中英文爲大寫字母;無此項目的,無需填報。
(九)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貨物,填報“跨境電子商務”。
(十)加工貿易副産品內銷,填報“加工貿易副産品內銷”。
(十一)服務外包貨物進口,填報“國際服務外包進口貨物”。
(十二)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填報公式定價備案號,格式爲:“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對于同一報關單下有多項商品的,如某項或某幾項商品爲公式定價備案的,則備注欄內填報爲:“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商品序號+“@”。
(十三)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書》列明情形相同的貨物時,按照《預裁定決定書》填報,格式爲:“預裁定+《預裁定決定書》編號”(例如:某份預裁定決定書編號爲R-2-0100-2018-0001,則填報爲“預裁定R-2-0100-2018-0001”)。
(十四)含歸類行政裁定報關單,填報歸類行政裁定編號,格式爲:“c”+四位數字編號,例如c0001。
(十五)已經在進入特殊監管區時完成檢驗的貨物,在出區入境申報時,填報“預檢驗”字樣,同時在“關聯報檢單”欄填報實施預檢驗的報關單號。
(十六)進口直接退運的貨物,填報“直接退運”字樣。
(十七)企業提供ATA單證冊的貨物,填報“ATA單證冊”字樣。
(十八)不含動物源性低風險生物制品,填報“不含動物源性”字樣。
(十九)貨物自境外進入境內特殊監管區或者保稅倉庫的,填報“保稅入庫”或者“境外入區”字樣。
(二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采用分送集報方式進出的貨物,填報“分送集報”字樣。
(二十一)軍事裝備出入境的,填報“軍品”或“軍事裝備”字樣。
(二十二)申報 HS爲3821000000、3002300000的,屬于下列情況的,填報要求爲:屬于培養基的,填報“培養基”字樣;屬于化學試劑的,填報“化學試劑”字樣;不含動物源性成分的,填報“不含動物源性”字樣。
(二十三)屬于修理物品的,填報“修理物品”字樣。
(二十四)屬于下列情況的,填報“壓力容器”、“成套設備”、“食品添加劑”、“成品退換”、“舊機電産品”等字樣。
(二十五)HS爲2903890020(入境六溴環十二烷),用途爲“其他(99)”的,填報具體用途。
(二十六)集裝箱體信息填報集裝箱號(在集裝箱箱體上標示的全球唯一編號)、集裝箱規格、集裝箱商品項號關系(單個集裝箱對應的商品項號,半角逗號分隔)、集裝箱貨重(集裝箱箱體自重+裝載貨物重量,千克)。
(二十七)申報時其他必須說明的事項。
三十三、項號
分兩行填報。第一行填報報關單中的商品順序編號;第二行填報“備案序號”,專用于加工貿易及保稅、減免稅等已備案、審批的貨物,填報該項貨物在《加工貿易手冊》或《征免稅證明》等備案、審批單證中的順序編號。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執行。其中第二行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二)料件結轉貨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三)料件複出貨物(包括料件、邊角料),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如邊角料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料件退換貨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進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四)成品退換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複運出境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五)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産品內銷,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對應的進口料件項號。如邊角料或副産品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
(六)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爲減免稅貨物進口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七)加工貿易貨物銷毀,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相應的進口料件項號。
(八)加工貿易副産品退運出口、結轉出口,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項號。
(九)經海關批准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的企業,按海關聯網監管要求,企業需申報報關清單的,應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包括形式進出口)報關單前,向海關申報“清單”。一份報關清單對應一份報關單,報關單上的商品由報關清單歸並而得。加工貿易電子賬冊報關單中項號、品名、規格等欄目的填制規範比照《加工貿易手冊》。
三十四、商品編號
填報由13位數字組成的商品編號。前8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編碼;9、10位爲監管附加編號,11-13位爲檢驗檢疫附加編號。
三十五、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
分兩行填報。第一行填報進出口貨物規範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填報規格型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並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商品名稱應當規範,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爲准,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中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已備案的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商品名稱一致。
(四)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注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進口汽車底盤不填報排氣量。車輛品牌按照《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中“簽注名稱”一欄的要求填報。規格型號欄可填報“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並且屬于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並歸入該商品編號。商品名稱填報一並歸類後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報一並歸類後商品的規格型號。
(六)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産品內銷,邊角料複出口,填報其報驗狀態的名稱和規格型號。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範圍內的汽車生産件的,按以下要求填報:
1.商品名稱填報進口汽車零部件的詳細中文商品名稱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稱與品牌之間用“/”相隔,必要時加注英文商業名稱;進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應在品牌後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樣,並與品牌之間用“/”相隔。
2.規格型號填報汽車零部件的完整編號。在零部件編號前應當加注“S”字樣,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零部件編號之後應當依次加注該零部件適用的汽車品牌和車型。汽車零部件屬于可以適用于多種汽車車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編號後應當加注“TY”字樣,並用“/”與零部件編號相隔。與進口汽車零部件規格型號相關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或者海關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如“功率”、“排氣量”等,應當在車型或“TY”之後填報,並用“/”與之相隔。汽車零部件報驗狀態是成套散件的,應當在“標記唛碼及備注”欄內填報該成套散件裝配後的最終完整品的零部件編號。
(八)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範圍內的汽車維修件的,填報規格型號時,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進口維修件的品牌與該零部件適用的整車廠牌不一致的,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F”,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其余申報要求同上條執行。
(九)品牌類型。品牌類型爲必填項目。可選擇“無品牌”、“境內自主品牌”、“境內收購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産)”、“境外品牌(其他)”如實填報。其中,“境內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品牌;“境內收購品牌”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産)”是指境內企業代工貼牌生産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貼牌生産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十)出口享惠情況。出口享惠情況爲出口報關單必填項目。可選擇“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如實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不填報該申報項。
(十一)申報進口已獲3C認證的機動車輛時,填報以下信息:
1.提運單日期。填報該項貨物的提運單簽發日期。
2.質量保質期。填報機動車的質量保證期。
3.發動機號或電機號。填報機動車的發動機號或電機號,應與機動車上打刻的發動機號或電機號相符。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爲電機號,其它機動車爲發動機號。
4.車輛識別代碼(VIN)。填報機動車車輛識別代碼,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GB 16735)的要求。該項目一般與機動車的底盤(車架號)相同。
5.發票所列數量。填報對應發票中所列進口機動車的數量。
6.品名(中文名稱)。填報機動車中文品名,按《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原質檢總局2004年52號公告)的要求填報。
7.品名(英文名稱)。填報機動車英文品名,按《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原質檢總局2004年52號公告)的要求填報。
8.型號(英文)。填報機動車型號,與機動車産品標牌上整車型號一欄相符。
三十六、數量及單位
分三行填報。
(一)第一行按進出口貨物的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法定計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計量單位爲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無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第二行爲空。
(三)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填報在第三行。
(四)法定計量單位爲“千克”的數量填報,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裝入可重複使用的包裝容器的貨物,按貨物扣除包裝容器後的重量填報,如罐裝同位素、罐裝氧氣及類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的貨物,按貨物的淨重填報(即包括內層直接包裝的淨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裝的罐頭、藥品及類似品等。
3.按照商業慣例以公量重計價的商品,按公量重填報,如未脫脂羊毛、羊毛條等。
4.采用以毛重作爲淨重計價的貨物,可按毛重填報,如糧食、飼料等大宗散裝貨物。
5.采用零售包裝的酒類、飲料、化妝品,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
(五)成套設備、減免稅貨物如需分批進口,貨物實際進口時,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數量。
(六)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歸類規則按完整品歸類的,按照構成完整品的實際數量填報。
(七)已備案的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産品內銷、邊角料複出口,填報其報驗狀態的計量單位。
(八)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原産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九)法定計量單位爲立方米的氣體貨物,折算成標准狀況(即攝氏零度及1個標准大氣壓)下的體積進行填報。
三十七、單價
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填報單位貨值。
三十八、總價
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填報貨值。
三十九、幣制
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相應的貨幣名稱及代碼填報,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將實際成交貨幣按申報日外彙折算率折算成《貨幣代碼表》列明的貨幣填報。
四十、原産國(地區)
原産國(地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産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准〉的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于各項優惠貿易協定原産地管理規章規定的原産地確定標准填報。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原産地不同的,分別填報原産國(地區)。進出口貨物原産國(地區)無法確定的,填報“國別不詳”。
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
四十一、最終目的國(地區)
最終目的國(地區)填報已知的進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國家(地區)。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貨物,以運抵國(地區)爲最終目的國(地區);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貨物,以最後運往國(地區)爲最終目的國(地區)。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不同的,分別填報最終目的國(地區)。進出口貨物不能確定最終目的國(地區)時,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後運往國(地區)爲最終目的國(地區)。
四十二、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境內目的地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其中最終運抵地爲最終使用單位所在的地區。最終使用單位難以確定的,填報貨物進口時預知的最終收貨單位所在地。
境內貨源地填報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産地或原始發貨地。出口貨物産地難以確定的,填報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填報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對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
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表》選擇填報境內目的地對應的縣級行政區名稱及代碼。無下屬區縣級行政區的,可選擇填報地市級行政區。
四十三、征免
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根據《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爲“保金”或“保函”的,填報“全免”。
四十四、特殊關系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十六條,填報確認進出口行爲中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爲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應填報“是”,反之則填報“否”:
(一)買賣雙方爲同一家族成員的。
(二)買賣雙方互爲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八)買賣雙方是同一合夥的成員的。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爲存在特殊關系。
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四十五、價格影響確認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七條,填報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以證明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産生影響,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視爲特殊關系未對成交價格産生影響,填報“否”,反之則填報“是”:
(一)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三)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四十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填報確認買方是否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中。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並且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但納稅義務人無法確認是否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填報“是”。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中,納稅義務人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三條,可以確認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無關的,填報“否”。
買方不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或者特許權使用費已經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填報“否”。
四十七、自報自繳
進出口企業、單位采用“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模式向海關申報時,填報“是”;反之則填報“否”。
四十八、申報單位
自理報關的,填報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編碼;委托代理報關的,填報報關企業名稱及編碼。編碼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報關人員填報在海關備案的姓名、編碼、電話,並加蓋申報單位印章。
四十九、海關批注及簽章
供海關作業時簽注。
相關用語的含義:
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報關單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該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
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單位按照申報單位填寫的報關單憑單錄入、打印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海關尚未接受申報的報關單。
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進出境後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用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向國稅、外彙管理部門辦理退稅和外彙核銷手續的證明文件。
本規範所述尖括號(<>)、逗號(,)、連接符(-)、冒號(:)等標點符號及數字,填報時都必須使用非中文狀態下的半角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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