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是否可能拒絕引渡?
文/曹然 魏雨虹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賀斌 鮑安琪
經過三場聽證會,在交納包括700萬現金在內的額度爲1000萬保釋金後,孟晚舟獲得保釋。這是她闖過的第一個關口。
接下來,如果美國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請求,將是漫長的引渡聆訊階段。
保釋是當地時間12月11日下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做出的決定。當天舉行的第三場聽證會主要解決孟晚舟的保釋擔保人問題,針對法庭對孟晚舟丈夫非加拿大居民身份能否成爲擔保人仍有疑慮,孟晚舟的辯護律師大衛·馬丁追加了包括房産經紀、鄰居在內的四人作爲共同擔保人。
12月1日,在中美元首于阿根廷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峰會達成“不升級貿易對抗共識”的當天,華爲總裁任正非的長女、華爲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國際機場轉機時被拘捕。加拿大方面表示,拘押孟晚舟是基于美國方面要求。
在12月7日和10日,前兩場關于孟晚舟的保釋聽證會也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進行。身著墨綠色囚服的孟晚舟出現在現場,都表現得相當輕松。在法庭外,一些華人群衆舉著“我愛華爲”等標語,表示對孟晚舟的聲援。據加拿大當地媒體報道,中國駐溫哥華領事館的多名工作人員也出現在聽證會現場。
“孟晚舟估計會被保釋,只是時間點的問題。”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在第三場聽證會前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在加拿大國內法中,只有三個原則允許法官在正式程序開始前拘留嫌疑人:保證嫌疑人按時出庭、保護公衆安全、保證公衆對司法體制的信心。
此前,孟晚舟的律師團隊已向法庭提交多項證據,表明孟晚舟在取保後不會離開加拿大,將按時出席之後的聽證。在12月10日的聽證會上,孟晚舟的代理律師大衛·馬丁傳喚了兩位負責電子監控設備的開發與運營人員,證人們明確表示對保釋者進行電子監控“完全沒有問題”。
大衛·馬丁還向法院證明,孟晚舟和丈夫2009年在溫哥華買了兩棟房子,價值合計約1700萬美元;她的兒子在2009年到2012年期間曾在加國就學。爲表示誠意,孟晚舟通過律師表示願意繳出所有護照,包括仍在有效期的護照及失效的護照。
孟晚舟表示:“我已經努力工作了25年。如果我被保釋,我唯一的目標就是和我的丈夫和女兒在一起。我有多年沒看小說了。”孟還表示希望申請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尚德商學院的博士學位,而在此後的引渡聽證階段,孟晚舟的丈夫也會帶著孩子在溫哥華求學。
不和“90天談判”挂鈎
據美聯社消息,當地時間12月5日,加拿大司法部發言人伊恩·麥克勞德宣稱,應美方要求,加方已于上周六逮捕孟晚舟,她將被引渡到美國。
孟晚舟是華爲創始人任正非的長女,爲任正非與前妻所生,父母離婚後隨母姓。據華爲官方信息顯示,孟晚舟在1993年加入華爲,曆任公司國際會計部總監、華爲香港公司首席財務官、賬務管理部總裁。現任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
今年46歲的孟晚舟給人的印象是明媚、自信,說話語速較快。大學畢業後,她首先去了建設銀行,一年後才加入華爲。剛進入華爲時,她從基層做起,行事低調,很少有人知道她與任正非的關系。
作爲公司首席財務官和副董事長,孟晚舟長期擔負著華爲“保收”任務。這些年來,華爲營業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據華爲2017年財報顯示,5年來,華爲銷售收入已從2013年的2390.25億元人民幣,增長到2017年6036.21億元人民幣。
盡管任正非表示“華爲不會走家族化企業道路”,並在2012年啓動了輪值 CEO 的制度,但業界依然猜測,孟晚舟或將成爲公司接班人。
在第一次保釋聽證會上,控方加拿大司法部律師首先發言,表示美國要求以欺詐罪引渡孟晚舟。根據法庭記錄,控方聲稱華爲通過子公司Skycom來促進與伊朗的交易,這一點完全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措施。孟晚舟否認了檢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表示華爲與Skycom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其合作是正常的商業運作。
根據美國《紐約時報》報道,美國政府多年來一直在調查華爲對伊朗的業務。加拿大司法部門律師約翰·吉布凱斯利稱,紐約東區法院8月22日就發布了對孟晚舟的逮捕令。11月30日,一名加拿大法官得知孟晚舟將在從香港飛往墨西哥的途中于溫哥華轉機後,發布了對她的逮捕令。
12月8日至9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樂玉成接連緊急召見加拿大駐華大使麥家廉和美國駐華大使布蘭斯塔德,就加方拘押華爲公司負責人提出嚴正交涉和強烈抗議。
樂玉成用“于法不顧,于理不合,于情不容,性質極其惡劣”來評價加方拘押中國公民孟晚舟的行爲,並強烈敦促加方立即釋放被拘押人員,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正當權益。“否則必將造成嚴重後果,加方要爲此承擔全部責任”。在召見布蘭斯塔德時,樂玉成指出,“美方所作所爲嚴重侵犯中國公民的合法、正當權益,性質極其惡劣”,中方“強烈敦促美方務必高度重視中方嚴正立場,立即采取措施糾正錯誤做法,撤銷對中國公民的逮捕令”。
與美國總統特朗普一同出席G20峰會的美國國家安全顧問約翰·博爾頓稱,他在拘押行動開始前已經從司法部獲悉此事,但他並未明確表示自己是否將此事告知了特朗普。加拿大總理賈斯汀·特魯多則否認他的政府與孟晚舟的逮捕有任何牽連,稱其尊重本國司法程序的獨立性。
《紐約時報》援引一位退休美國官員的話稱,孟晚舟的被捕發生在這個尴尬的時點“更可能是一種巧合”,這和孟晚舟的行程安排緊密相關。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産管控辦公室前主任約翰·史密斯表示,“一旦你有機會逮捕執法行動中的關鍵人物,你自然會抓住這次機會。”而美國全國廣播公司財經評論員紮卡裏·卡拉貝爾則在《華盛頓郵報》發文表示,“即便美國此舉另有原因,人們也很容易認爲,這是特朗普在以一種十分粗魯的方式試圖在未來的美中談判中對北京施加壓力。”
不過,白宮經濟顧問拉裏·庫德洛否認美國這是有意在90天貿易談判中向中國敲竹杠,並表示G20峰會上的特朗普對此事並不知情。
一些分析人士認爲,中美雙方都不想將孟晚舟案件和“90天談判”挂鈎,讓G20峰會期間中美元首達成的共識結果付之東流。而且,從雙方利益角度來說也沒有必要挂鈎。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在12月6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稱,中美經貿團隊目前“溝通順暢、合作良好”,雙方將從農産品、汽車做起,按照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在知識産權保護、技術合作、市場准入、貿易平衡等方面開展磋商。他表示,對中美在90天內達成協議“充滿信心”。
12月11日上午,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中美經貿磋商牽頭人劉鶴應約與美國財政部長姆努欽、貿易代表萊特希澤通電話。雙方就落實兩國元首會晤共識、推進下一步經貿磋商工作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交換了意見。
罪名、管轄與證據
孟晚舟獲得保釋之後,如果美方正式向加拿大方面提出引渡請求,她接下來還要面對引渡程序。“我們的引渡法通常是傾向把被申請人交給美國。”加拿大達爾豪西大學教授羅伯·庫裏在針對孟晚舟案件的分析文章中寫道。根據《加美引渡條約》第二條第三款,加拿大向美國引渡人員的要件是:被申請人所涉罪行在加拿大國內法和美國國內法中都可能獲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這就是“雙重犯罪原則”。加拿大在1999年出台的引渡法規定的“雙重犯罪原則”,一般標准是罪行在加拿大和申請國都可能構成兩年監禁以上的刑罰。顯然,加拿大與美國之間的引渡合作適用了更低的標准。
本案中,美國政府以欺詐罪行指控孟晚舟,所涉罪名最高可構成三十年監禁。對于與欺詐罪行關聯的制裁伊朗問題,有學者指出加拿大《特別經濟措施法》規定了與被制裁國家進行經濟往來是一種罪行,且伊朗是被聯合國和加拿大列入相關制裁名單的國家,“但加拿大的法律並不適用于在加拿大境外活動的外國人,而美國似乎在追究孟晚舟有沒有侵犯美國領土的行爲”。
“美國之所以選擇用欺詐罪指控孟晚舟,是因爲如果明說孟晚舟違反了美國單方面制裁令,不一定符合雙重犯罪原則。”黃風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說,美國指控孟晚舟違反的禁令屬于“第三方制裁”,即制裁的對象並非違反禁令的美國公民或美國企業,而是與美國企業有來往的第三方人員、組織。
這種“第三方制裁”不被加拿大國內法認可。因此,孟晚舟的行爲不違反加拿大《特別經濟措施法》,更談不上涉及一年以上監禁的刑罰。
不過,根據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三條,被申請人所涉罪行觸及的罪目可以是在加拿大法律與申請國法律中不同的犯罪。在加拿大,五千加元以上的詐騙就是從嚴處理的罪行,懲罰爲最高達14年的有期徒刑。代表美國政府的檢察官有可能因此選擇了“欺詐”這一可以適用的加拿大刑法罪名。
在黃風看來,美國政府與檢察官的選擇並不見得明智。“欺詐罪行需要說明清楚對誰造成了經濟損失、獲取了什麽樣的利益。”黃風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貿易中一些正常的策略和欺詐有區別。現在案件公布于衆,美方的引渡請求書和證據要接受全世界的審視。”
除了罪名爭議,美方指控孟晚舟在美國本土之外的行爲也引發了管轄權爭論。根據目前公布的美國政府文件,美方不認爲孟晚舟的行爲超出其管轄權。紐約東區聯邦檢察官以數頁幻燈片指控孟晚舟用以“欺詐”的金融機構設立于美國,因此美國法院具有屬地管轄權。但黃風指出,該金融機構“不是一個完全的美國的金融機構”,只是分支機構設在美國。
如果屬地管轄權證據不充足,美國政府或許還會援引保護性管轄權,繞開行爲發生地與行爲人國籍的限制,以“國家利益”爲由主張有權管轄此案。12月1日孟晚舟被捕後,美國參議員本·薩斯就對美聯社指控中國“利用私人企業損害美國國家安全利益”,表示“很感謝加拿大逮捕了這名首席財務官”。
如果加拿大法院認可美國政府提出的罪名及美國法院的管轄權,只要檢察官代表美國政府提供的證據足以對當事人進行欺詐罪起訴,法院就可能批准美方的引渡請求。
“加拿大法院不去審查定罪問題,但它還是要對美國提出的指控是否符合表面證據這個標准進行審查。”黃風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但是,在實踐中,被申請人很難就證據問題進行抗辯。
本案中,爲證明對孟晚舟起訴的充分性,美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摘要。加拿大國內刑事訴訟程序對證據認定有較高標准。但是,囿于1999年引渡法的限制,法院無權在進行引渡聽證時按照本國刑事訴訟法審查申請國提交的證據,被申請人也無法傳喚證人或提供證據爲自己辯護。
此外,法官只能確定美國政府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在引渡後進行審判,從而證明引渡本身是正當的。孟晚舟是否真的構成犯罪,不在加拿大法官的審查權限內。
在2008年的哈桑·迪亞布引渡案中,主持聽證的加拿大法官羅伯特·馬蘭吉就無奈地表示,雖然申請引渡哈桑的法國政府指控哈桑參與恐怖襲擊的證據“令人費解”“似乎在公平審判的情況下不太可能將他定罪”,但因爲1999年引渡法的規定,自己無法據此拒絕引渡請求。
哈桑隨後被引渡到法國接受審判。今年1月12日,法國當局以“證據不足”爲由撤銷了對這位加拿大學者的全部犯罪指控。
事實上,早在哈桑案之前,1999年引渡法就在加拿大國內飽受爭議。加拿大著名學者、被譽爲“在對抗引渡制度方面比其他任何律師都有經驗”的加裏·博廷曾指責該法律使得加拿大法官“不假思索地在引渡請求上蓋章”。
另一位學者安妮·弗雷斯特在2002年的一篇論文中批評引渡法“爲了國家利益犧牲被申請人獲得公正司法的權利”。文章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關注,因爲安妮的父親、前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傑拉德正是1999年引渡法的起草人之一。
在哈桑案中,多數法學學者都站在被申請人一方,哈桑的辯護團隊也以1999年引渡法的缺陷爲當事人辯護。但是,加拿大當局對此置若罔聞,最終讓無辜的哈桑備受煎熬達十年之久。
或許基于哈桑案的慘淡收場,有西方學者分析孟晚舟案時,認爲“加拿大別無選擇,只能引渡孟晚舟”。但學者也認爲,本案是一個“極端特殊的案件”。
“單從臨時逮捕這個事情本身,還很難判斷加拿大的態度以及法律審查的走向。”黃風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可能會出于國際義務逮捕,但之後是否會引渡,是另外一個問題。”
“有可能美方拿不出像樣的引渡請求書以及支持引渡請求的證據材料而就此收手,也可能被申請人在審查程序中成功反駁了美方的指控,從而由加拿大司法機關或行政主管機關終結引渡程序。”黃風說。而當下,他建議孟晚舟的律師團隊先就“拒絕引渡”事由做些准備。
基于上述事實,西方主流媒體對于孟晚舟會被保釋也早有判斷。第二次聽證開始前,路透社即援引法律專家的話稱,法官可能會“決定有條件釋放孟晚舟,包括接受高科技監視手段”。
但是,保釋程序只是引渡聽證正式開始前的一個小插曲。根據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和1976年加拿大-美國引渡條約,由于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逮捕孟晚舟依據的是臨時逮捕令,美國必須在孟晚舟被捕後60天內向加拿大提出正式引渡請求,並將相關文件送交加拿大司法部處理引渡事務的機構國際援助小組(IAG)。
根據加拿大和美國引渡條約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臨時逮捕期限是60天,因此如果美國放棄提出正式請求,孟晚舟將在60後被釋放。
如果美方發出正式請求,IAG將在收到文件後30天內向司法部長提出建議。經司法部長授權,案件進入法院聽證流程。當法院裁決代表美國政府的檢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孟晚舟後,司法部長將據此決定是否將孟引渡至美國。一般而言,該程序可能持續達數月乃至數年之久。
利用“拒絕引渡”條款抗辯
孟晚舟律師團隊的另一個機會是利用“拒絕引渡”條款抗辯。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四十七條,以及《加美引渡條約》第四條到第七條,都規定了“拒絕引渡”的情況。
雖然多數內容如“有可能獲得死刑判決”“被申請人未滿18周歲”“正在加拿大服刑”等無法適用于本情勢,但1999年引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關于案件必須“不構成政治罪行或具有政治性質的罪行”的規定,或許能讓被申請人找到抗辯機會。
根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謀殺、過失殺人、故意傷害等罪行及其教唆犯不能適用“政治犯不引渡”規則,但美國政府指控孟晚舟的欺詐罪不在其列。
有學者指出,本案涉及的美國對伊朗制裁“既是一種監管措施,又是一種外交工具”,因此存在政治因素與不確定性。美國參議員在孟晚舟事件中的表態則顯示美方將逮捕孟晚舟與中美貿易戰相關聯。
“(目前美方的動作)表現出了對華爲這個中國企業的打壓,而且是基于這些華爲高管具有中國國籍而進行追訴、打壓。美方的指控、目的都和特定國家、國別聯系在一起,”黃風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因此,美方的目的有明顯的政治特征。”
同時,根據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四十四條,加拿大司法部長有權拒絕基于種族、宗教、國籍等原因的引渡請求。“基于政治原因拒絕美國的引渡請求,在加拿大實在是聞所未聞。”庫裏在接受加拿大廣播公司CBC采訪時表示,“但我認爲,孟晚舟的律師肯定會據此辯護。”目前尚不清楚孟晚舟律師團隊會如何證明美方對孟晚舟的引渡請求涉嫌政治迫害。
曆史上,關于“拒絕引渡”的辯護一般不被加拿大法院所接受。《渥太華公民報》曾公布過一組數據:1999年到2014年間,加拿大收到超過1500份引渡請求,90%的請求來自美國,所有請求中只有5份被駁回。
如果法院真的做出支持引渡的決定,孟晚舟有權上訴或向司法部長提交申請,直至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對上訴案件有審理選擇權的最高法院每年平均收到15起引渡案件的上訴申請,但實際受理者寥寥無幾。201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就拒絕了哈桑的上訴。
哈桑案曾被博廷稱爲加拿大法院“真正發揮作用,在引渡案件中帶來常識和公平的第一個實實在在的機會”,但加拿大法官們最終沒有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的呼聲。十年後,哈桑剛剛獲得自由,孟晚舟案件又再次對加拿大引渡法提出了挑戰。
“從加拿大法律和美加條約中,能找出很多理由來證明引渡請求是不公正、有壓迫性的。”黃風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加拿大主管機關應該考慮,如果將來加拿大人面臨同樣情況,加拿大政府該如何反應。這是一個法律問題,現在應該提出來。”
在黃風看來,孟晚舟律師團隊應該把眼界打開,“不要把目光僅停留在美國指控的行爲上”,而是從人權保護、引渡請求的政治動機、本案的政治特性、美方指控的壓迫性與不公正性、美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不足等角度著手准備抗辯。
即使加拿大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拒絕引渡,但根據1999年引渡法第七條,最終處理引渡請求的人是加拿大司法部長。引渡法詳細規定了司法部長的權力,包括延長對引渡請求的審查期限,和在審查的任何階段修訂引渡指令。
加裏·博廷曾就哈桑案評價說,“聯邦司法部感興趣的是討好法國、美國或任何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但在其他西方國家的實踐中,政府部門通過非法律程序阻止引渡的情況並不鮮見。
“孟晚舟事件是一個典型的政治問題法律化的案子。”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江雨在社交媒體上評論稱。黃風也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這個事件)還存在另一種可能性:美國只是成心整你一下。”
“這幾年我辦了一些類似案件,最後也就不了了之了。”黃風說,“但無論最終是否引渡,美方都已實現對華爲甚至中國企業打壓的目的,如果引渡成功後還可進行進一步打壓。”
黃風推測,美國能夠成功引渡孟晚舟的可能性不超過50%。
但一切目前都還是未知數。唯一可以預見的是,這將是一個漫長的、充滿變數的過程。而對于目前發生的一切,華爲始終保持了理性和克制。在最新的聲明中,華爲表示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我們相信加拿大和美國的法律體系後續會給出公正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