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裁定,私召車公司Grab和優步的收購交易違反競爭法,兩家公司共被罰款1300萬元。
競消委也下令兩家公司采取措施,減少交易對私召車司機和搭客的影響,同時開放市場,讓新業者進入。
競消委今天召開記者會強調,競爭法禁止大幅度減少競爭的並購交易。Grab今年三月完成收購優步東南亞業務後,大大削弱本地私召車市場的競爭力,損害司機和乘客利益,私召車市場的實際車資平均漲了10%到15%之間,因此競消委決定采取執法行動。
優步的罰款金額爲658萬2055元,Grab則被罰641萬9647元。
此外,當局接到許多司機、搭客和其他私召車業者的投訴。搭客指Grab下調搭客所能賺取的積分,同時調高換取優惠所需的積分。有意進軍本地市場的新業者則指Grab的強大網絡壟斷私召車市場,新業者難以擴大市場占有率。
另外,當局審查了Grab和優步的內部文件後發現,如果Grab沒有收購優步,優步不會撤出本地市場,而是會考慮通過其它方法繼續在本地營業,例如同其它業者合並,或賣給另一家業者。
競消委在這起合並交易完成後,已及時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減少對司機和乘客的影響。競消委最終裁定讓市場對新業者維持開放,讓競爭環境恢複公平。
競消委說,已經下令兩家公司采取補救措施,包括:確保司機可自由選擇使用任何一個私召車平台,以便司機和搭客有更多選擇,從而提升市場競爭力;取消Grab同本地德士公司或私人計程車公司的專營合約;Grab必須維持收購優步前,所采用的車資和傭金制度等。
競消委表示,施加罰款是爲了阻嚇這筆損害競爭並無可挽回的並購交易,合並方只要在並購交易完成前取得競消委的批准,罰款是可避免的。
Grab是在今年3月26日完成收購優步的東南亞業務。
競消委7月份完成關于這筆交易的調查,並證實這筆交易觸犯競爭法令第54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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