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鋼部長助理代表中國政府簽署公約
《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
《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于今日(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開放簽署。新加坡總理李顯龍、聯合國秘書長法律事務助理Stephen MATHIAS出席公約簽署儀式並發表演講,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通過視頻發表講話。中國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代表中國政府簽署該公約,目前公約簽署國已達46個。
《新加坡調解公約》于2018年12月20日在第73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適用于調解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新加坡調解公約》確立了關于援用和解協議的權利以及執行和解協議的統一法律框架,是一部便利國際貿易並促進將調解作爲一種解決貿易爭端的有效替代方法的文書。
(現場圖片)
01
目的
《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于2018年12月通過,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公約》),適用于調解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公約》確立了關于援用和解協議的權利以及執行和解協議的統一法律框架。
《公約》是一部便利國際貿易並促進將調解作爲一種解決貿易爭端的有效替代方法的文書。作爲一項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文書,預計《公約》將爲國際調解框架帶來確定性和穩定性,從而有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主要是可持續發展目標16。
《公約》開放供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稱之爲“當事方”)簽署。
02
關鍵條款
第1條規定,《公約》適用于調解所産生的、當事人爲解決商事爭議而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國際和解協議。第1條還列出了不在《公約》範圍之內的除外情況,即消費者爲個人、家庭或家庭目的訂立的和解協議,或與家庭、繼承法或就業法有關的和解協議。可作爲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的和解協議也被排除在《公約》範圍之外,以避免與現有和未來的公約重疊,即《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1958年)、《法院選擇協定公約》(2005年)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正在擬訂的關于判決書的公約。
此外,第3條涉及《公約》當事方在執行和解協議方面的關鍵義務以及爭議方援用《公約》所涵蓋的和解協議的權利。《公約》每一當事方可在《公約》未規定任何要求的情況下確定可遵循的程序機制。第4條規定了依賴和解協議的手續,即爭議方應向主管機關提供由爭議方簽署的和解協議以及和解協議産生于調解的證據。主管機關可要求提供任何必要文件,以核實《公約》的要求已得到遵守。
《公約》第5條界定了法院可根據尋求救濟所針對當事人的請求拒絕准予救濟的理由。這些理由可分爲三大類,即與爭議方、和解協議和調解程序有關的理由。第5條還包括另外兩個理由,法院可根據這兩個理由主動拒絕准予救濟。這些理由涉及公共政策以及爭議事項無法通過調解解決這一事實。爲了規定就和解協議適用最有利的框架,第7條設想適用更有利的法律或條約。
第8條包括了保留條款。第一項保留允許《公約》當事方在聲明規定的限度內,將其爲一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或任何政府機構或代表政府機構行事的任何人爲一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排除在《公約》適用範圍之外。第二項保留允許《公約》當事方聲明僅在爭議各方同意適用《公約》的情況下適用《公約》。
按第9條的規定,《公約》以及對其作出的任何保留在未來適用于《公約》對有關當事方生效後訂立的和解協議。
《公約》與《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和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示範法》(2018年)是一致的。這一做法意在爲各國提供靈活性,既能作爲單獨法規通過《公約》或《示範法》,也能作爲調解方面綜合法律框架的補充文書同時通過《公約》和《示範法》。
03
首批簽署國家(46個)
國家列表如下(按簽約順序):
新加坡(Singapore)
阿富汗(Afghanistan)
白俄羅斯(Belarus)
文萊(Brunei)
布基納法索(Burkina Faso)
智利(Chile)
中國(China)
哥倫比亞 (Columbia)
剛果共和國(Congo)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史瓦帝尼(Eswatini)
斐濟(Fiji)
格魯吉亞(Georgia)
格林納達(Grenada)
海地(Haiti)
洪都拉斯(Honduras)
印度(India)
伊朗(Iran)
以色列(Israel)
牙買加(Jamaica)
約旦(Jordan)
哈薩克斯坦(Kazakhstan)
老撾(Laos)
馬來西亞(Malaysia)
馬爾代夫(Maldives)
毛裏求斯(Mauritius)
黑山共和國(Montenegro)
尼日利亞(Nigeria)
北馬其頓(North Macedonia)
帕勞(Palau)
巴拉圭(Paraguay)
菲律賓(the Philippines)
卡塔爾(Qatar)
韓國(Republic of Korea)
薩摩亞(Samoa)
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
塞爾維亞(Serbia)
塞拉利昂(Sierra Leone)
斯裏蘭卡(Sri Lanka)
東帝汶(Timor-Leste)
土耳其(Turkey)
烏幹達(Uganda)
烏克蘭(Ukraine)
美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烏拉圭(Uruguay)
委內瑞拉(Venezuela)
示範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福建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Fujian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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