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邦法律
公衆號ID:wonbanglaw
全文共3084字,閱讀大約需要15分鍾
本文首發于萬邦法®律
2019年8月7日,《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儀式在新加坡的成功舉行,共有67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參加了簽署儀式, 46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包括中國、美國、阿富汗、韓國、印度、新加坡、哈薩克斯坦、伊朗、馬來西亞、以色列等。與1958年《紐約公約》簽署時僅有十幾個國家的情況相比,《新加坡調解公約》似乎一開始就顯得十分幸運。
調解作爲一種友好的糾紛解決方式,也被譽爲是“朋友之間的正義”,它有利于營造誠信、友善、和諧的商業關系。然而,也正因調解的高度自治性,尤其是調解後爭議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仍屬自願履行範疇,使得調解相對于訴訟和仲裁在執行方面存在短板。《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核心就在于解決經調解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會議期間,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毛曉飛助理研究員與多位與會國家代表和專家就公約簽署的意義、未來的批准與執行,及其對締約國調解法律制度可能産生的影響進行了對話。
對話嘉賓:
中國商務部部長助理 李成鋼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總裁 全會民
韓國國際商事仲裁院(KCAB)主席 申熙澤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 劉敬東
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主任 張巍
安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董箫
中國作爲首批簽署公約的國家
毛曉飛:請問中國作爲首批簽署公約的國家是出于何種考慮?
李成鋼:《新加坡調解公約》的達成,46個國家的簽署,本身就是多邊主義的共識,顯示了多邊主義的價值。世界各國期待多邊主義帶來更多的確定性。
毛曉飛:在您看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重大意義在哪裏?
李成鋼:公約在解決和解協議的執行問題上創立了規則,爲市場主體提供了更有執行保障的另一種選擇。
毛曉飛:中國人一向被認爲是喜歡“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公約的精神似乎很契合中國人的秉性,您怎麽看這種解讀?
李成鋼:公約與中國“以和爲貴”、“和氣生財”的傳統文化是很契合的。相比于傳統的訴訟、仲裁,調解解決爭端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更可貴的是調解推動了友好型的爭議解決,對促進形成和諧的商事關系很重要。
毛曉飛:簽署公約對于中國的商事糾紛解決會産生何種影響?
李成鋼:中國重視並簽署公約,認爲其對現有的爭議解決肯定發揮促進作用。當前的實踐中,仲裁出現了一些訴訟化傾向,程序越來越複雜,成本越來越高,這種傾向有違仲裁制度設計的初衷。
公約爲新加坡國際調解貼上“標簽”
《新加坡調解公約》是首個以“新加坡”命名的國際公約,新加坡政府也以此爲榮。按照國際慣例,通常是對相關公約與條約的制定、簽署以及執行等各項具體組織與宣傳活動作出重大貢獻的國家或地區可能得到冠名的殊榮。公約無疑爲新加坡的調解貼上了一張更爲醒目的標簽。
毛曉飛:公約的簽署會對新加坡的調解事業産生何種益處?
全會民: 我覺得,這麽多國家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本來就代表著一種共識,即調解是未來解決商事糾紛的一個很好的方向。新加坡這些年來一直在努力打造亞太,乃至世界的國際爭端解決中心,公約的簽署有利于促進包括SIMC在內的新加坡調解機構與其它國際機構的合作,共同向前推進國際調解。
毛曉飛:SIMC自2014年成立以來,已處理過80多個調解案件,請問當事人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如何?
全會民:SIMC調解成功率在80%以上,基本上100%的當事人都自行履約了調解後的和解協議。如果當事人選擇了SIMC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之間的“仲裁-調解-仲裁”議定書,那麽,該和解協議可以經案件在SIAC的原仲裁庭制作成爲仲裁裁決書。此外,《新加坡調解法案》也賦予了當事人另一種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將經調解的和解協議轉換爲法院同意令(consent order),不過據我所知,SIMC所處理的案件中,還沒有當事人專門去法院申請過法院同意令。
毛曉飛:如果和解協議的實際履約率已經這麽高,那麽《新加坡調解公約》又能帶來什麽“附加值”呢?
全會民:我想,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公約首先是會讓他們對調解更有信心,大家心理上會感到更有保障,也就更願意選擇調解這種友好的糾紛解決方式。其次,公約將有利于國際調解法律、規則以及調解文化的融合,就像《紐約公約》對于國際仲裁的影響一樣。譬如說,可能大家有所不知,老撾有著很長久的調解傳統,但主要是局限在國內,而美國也有自己的調解文化與理念。你會發現,兩者非常之不同。現在這兩個國家都簽署了公約,也就意味著,在批准以後執行時兩國都會考慮遵守公約的規定與精神,從而促使國際商事調解制度會越來越接近,國際商事調解法律的融合度會越來越高。
公約將對締約國的立法與司法産生影響
《新加坡調解公約》被譽爲國際調解發展史上的一個裏程碑。根據規定,公約需經簽署國批准、接受或者核准,公約也將對締約國的國內立法與司法産生深層次影響。
毛曉飛:我們看到韓國政府此次也簽署了公約。您認爲,其後韓國是否需要修改相關的國內法,如民事訴訟法,以對未來公約的履行進行准備?
申熙澤:回答是肯定的,在批准公約的過程中,我預計韓國國會要修訂民事訴訟法,或出台其它專門的法律,爲依據公約承認和執行國際調解協議提供法律基礎。
毛曉飛:您認爲,韓國法院將對《新加坡調解公約》采取何種態度?
申熙澤:我想,韓國法院會積極支持私人調解,並全力依照公約執行此類調解協議。多年來,韓國法院對仲裁一直非常友好。根據《紐約公約》,外國仲裁裁決在韓國可以毫無困難地得到有效執行。我相信,韓國法院在國際調解協議的執行問題上將同樣采取積極的立場。
中國商事調解體制亟待“升級”
隨著中國政府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中國商事調解制度及行業也亟待完善與提高。目前以人民調解、法院調解、仲裁調解以及有限的民間調解爲支撐的中國商事調解的國際化水平並不高,有商事調解經驗的專業調解員也十分匮乏。
毛曉飛:劉主任,請問爲了讓《公約》可以在中國落地,中國的商事調解在制度層面還需哪些改進?
劉敬東:我國于2010年出台了《人民調解法》,打破了調解立法的空白,但一直沒有專門的商事調解法律,部分國內制度還不配套,因此還有很多工作需要作。法院執行部門等司法領域可以先行先試,爲商事調解立法做好准備。我們社科院國際法所受商務部的委托成立了專門的課題小組,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調研工作。
毛曉飛:張主任,從調解實踐者的角度來看,中國國際商事調解的主要問題在哪裏?
張巍:這裏有很多可說的,我想強調的一點是,目前中國商事調解員的專業性還不夠,調解思維沒有國際化,一定程度制約了我國國際商事調解的發展。不少國內的商事調解員也還帶著很強的權威思維,不注意采取真正以促進雙方當事人自己和談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法,總有做“包青天”的傳統意識,這一點與國際上好的商事調解員還有很大差距。如果調解員不注意采取正確的調解方式,那麽有可能導致當事人在當時迫于調解員的壓力簽了和解協議,但事後卻不願履行協議,這其實不是真正有效的調解。
毛曉飛:董律師,從執業律師的角度,您認爲,公約會對律師從事國際商事調解産生何種助力?
董箫:無論是通過調解方式來解決分歧,還是通過法院來強制執行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律師都需要一個穩定的、可預期的法律環境來爲當事人提供調解服務。通過調解方式來解決跨境商務糾紛,在中國已經有很豐富的實踐,公約的簽署乃至將來的生效實施,會促進這一傳統的爭議解決方式煥發出新的生機,會使得其獨有的“高效、低成本、有利于維護商業關系”的特色在更大程度上獲得彰顯。也許經過10-20年,調解將成爲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首選方式,而隨著未來公約的適用,還可能在中國催生“國際商務糾紛專職調解員”的新興職業。
【萬邦訊】編輯:David
微信號:fishinarbitration
全球最新的法律仲裁資訊都在“萬邦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