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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新加坡調解公約》(全稱爲《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8月7日,46個國家在新加坡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其中包括中國、美國、印度、韓國以及多個東盟國家。此後,該公約將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簽署。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曆史沿革
2014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47屆會議收到擬定關于起草國際商事調解和解協議執行性公約的建議。經過4年的努力,2018年6月2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51屆會議通過了《新加坡調解公約》。根據2018年12月聯合國大會的決議,2019年8月7日新加坡舉行公約開放簽署儀式。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內容
《新加坡調解公約》共十六條,包括適用範圍、定義、一般原則、對依賴于和解協議的要求、拒絕准許救濟的理由、並行申請或者請求、其他法律或者條約、保留、對和解協議的效力、保存人、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參與、非統一法律制度 、生效、 修正和退約。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意義:提高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效率、改善營商環境
目前,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主要途徑有商事仲裁,司法審判,和解調解三種。《新加坡調解公約》旨在于解決調解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新加坡調解公約》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一筆,將補充現行國際調解法律框架,有助于發展和諧的國際經濟關系。《新加坡調解公約》是多邊主義的共識,體現了多邊主義的價值。相比于傳統的訴訟、仲裁,調解解決爭端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更可貴的是調解推動了友好型的爭議解決,對促進形成和諧的商事關系很重要。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核心是“調解”,通過締約國對協議的保障執行,以保證協議的確定性。對比通過訴訟解決爭議,調解解決將更加的高效率,低成本。
如果爭議雙方能夠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締約國不必再興師動衆對此進行處理,可以節省締約國司法資源。同時,多元、高效解決爭議對于商事活動而言肯定是利好。協議內容由爭議解決雙方商量確定,較訴訟省時省力,較仲裁節省費用,能夠在《公約》的締約國保障執行,由此可以激發企業活力,改善締約國營商環境。
附錄:首批簽約國家(按簽約順序排列)
新加坡(Singapore)、阿富汗(Afghanistan)、白俄羅斯(Belarus)、文萊(Brunei)、布基納法索(Burkina Faso)、智利(Chile)、中國(China)、哥倫比亞 (Columbia)、剛果共和國(Congo)、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史瓦帝尼(Eswatini)、斐濟(Fiji)、格魯吉亞(Georgia)、格林納達(Grenada)、海地(Haiti)、洪都拉斯(Honduras)、印度(India)、伊朗(Iran)、以色列(Israel)、牙買加(Jamaica)、約旦(Jordan)、哈薩克斯坦(Kazakhstan)、老撾(Laos)、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代夫(Maldives)、毛裏求斯(Mauritius)、黑山共和國(Montenegro)、尼日利亞(Nigeria)、北馬其頓(North Macedonia)、帕勞(Palau)、巴拉圭(Paraguay)、菲律賓(the Philippines)、卡塔爾(Qatar、韓國(Republic of Korea)、薩摩亞(Samoa)、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塞爾維亞(Serbia)、塞拉利昂(Sierra Leone)、斯裏蘭卡(Sri Lanka)、東帝汶(Timor-Leste)、土耳其(Turkey)、烏幹達(Uganda)、烏克蘭(Ukraine)、美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烏拉圭(Uruguay)、委內瑞拉(Venezu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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