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宏德,美國德彙律師事務所上海代表處管理合夥人、紐約大學全球法律客座教授、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尹孟修,牛津大學現代中國學副教授、社會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歐洲研究理事會資助的“中國、法律和發展”研究項目首席研究員。]
2019年8月7日,經過多輪內部討論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簽署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這是中國跨境爭議解決的一大重要事件,爲中國提供了發展爭議解決機制的契機,有機會以比現有裁決形式(即,訴訟和仲裁)更優的方式解決國際戰略商事需求,促使中國成爲通過調解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主要服務提供方,前提是中國通過法制建設,能夠充分使其商事調解服務機構專業化。
背景介紹
2018年6月2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批准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最終草案。2018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新加坡調解公約》。2019年8月7日,46個國家在新加坡舉行的簽約儀式上簽署了《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約國包括全球三大經濟體:中國、印度和美國(但尚未包括英國、歐盟或日本)。簽約國家的數量代表著《新加坡調解公約》受到廣泛支持。經常拿來與《新加坡調解公約》進行對比的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在開始時僅有十個簽約國(現有159個簽約國)。
就中國而言,調解的曆史悠久。調解傳統上局限于家庭、民事和財産糾紛。這一特點反映在2010年《人民調解法》中,其中描述調解是一種半官方、非專業的鄰裏和社區調解的形式。儒家社會背景下,調解往往是在作爲“老娘舅”的長輩的幫助下進行,他們的調解是非常評價式的或“說教式”的。商事調解長久以來是由法官進行的,部分原因是出于案件量大,爲了加快案件的解決,法官將角色轉爲調解人。
當代中國,現代商事調解的産生可追溯到《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案。該法第122條規定,民事案件中,除非當事人拒絕調解,須先行嘗試通過調解解決。2012年修正案前幾年,法院系統啓動了試點項目,隨後對保險、證券、建築、電子商務、醫療等行業發布了商事調解規則,成立了以行業爲基礎的調解中心,以及“綜合” 商事調解中心,如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于2011年8月成立)。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系一家在上海注冊的非政府組織,擁有自己的調解員小組,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領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下的關鍵項目單位。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與全球各地的機構建立關系,包括與美國JAMS替代爭議解決機構簽署了戰略合作關系,JAMS通過培訓提高了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和專業人員的業務能力。隨著2018年成立的聯合調解員小組,加快了一體化合作的步伐。
中國與《新加坡調解公約》
中國政府對《新加坡調解公約》普遍支持,並出力參與起草《新加坡調解公約》。然而,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新加坡調解公約》,觸發了中國各權威機構之間關于中國是否應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激烈爭論。這些爭論集中在中國缺乏一部關于商事調解的全國性法律,對調解員資格和保密的一般標准作出規定,修訂《民事訴訟法》,解決諸如《新加坡調解公約》規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承認程序等問題需求,以及中國要求根據《人民調解協議司法承認程序》(2015年)的規定,司法確認和解協議、使該等協議可執行而産生的不一致。
對中國而言,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好處很明顯。首先,《新加坡調解公約》提供了通過當地法院直接執行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的跨境和解協議這一程序,只需要尋求強制執行所在國家是《公約》國成員。其次,調解比訴訟或仲裁更爲經濟實惠、簡便和快捷。第三,《新加坡調解公約》能夠促進習近平主席倡導的“一帶一路倡議”計劃,通過貿易和投資將中國經濟與整個全球南部聯系起來。調解不受中國仲裁結構和程序的限制。調解不涉及任何適用法律或仲裁地的程序法,也不涉及損害頒布裁決機構獨立性所産生的風險,因爲調解員的可信度僅取決于其作爲解決方案協調人的個人能力。此外,調解是一種足夠靈活的手段,不受文化和法律制度差異的限制——這是一個可能嚴重阻礙投資增長的關鍵問題,尤其是在“一帶一路倡議”沿線的私人領域。
不過,《新加坡調解公約》也給中國帶來了重大挑戰。首先,《新加坡調解公約》和中國國內法律之間存在一些差異。如上所述,中國尚沒有任何全國性法律承認並協調商事調解的標准。其次,中國大多數商事調解要麽由法院進行調解,要麽通過法院轉介的方式由商事調解中心進行調解。仍然沒有多少真正的獨立于法院系統的 “民營”商事調解部門。第三,截至目前,要說服中國大多數法律專業人士,在訴諸仲裁或訴訟之前,通過商事調解更好服務于其利益及其客戶的利益,依然困難重重。
“一帶一路倡議”前景
非中國的當事人並不樂意在中國使用商事仲裁或訴訟。但是,中國的國際商事調解——目前已通過《新加坡商事公約》克服了其相比仲裁而言最明顯的劣勢(即,執行力)——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機會超越國際糾紛使用仲裁手段解決的比例。通過培養市場、設立具有國際聲譽的專業國際調解員機構和調解中心,中國可以成爲國際的商事調解中心。鑒于中國國有企業的自然保守主義,短期內最大概率的增長將是打入中小型企業的糾紛市場。仲裁的成本、時間、複雜度和不便,至今阻礙著中小型企業求助仲裁解決其跨境糾紛。我們預計,不存在前述阻礙的跨境調解,只要有充分的市場曝光,必將使用量逐步提增,到適當的時候,國際調解將成爲“一帶一路倡議”爭議解決策略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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