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身私人企業的總統選舉准候選人,若要符合提高後的參選門檻,必須以與參選日期最接近的任期爲依據,不能任意挑選對自己最有利的資格標准。
副總理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昨天爲新加坡憲法(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舉例,准候選人若擔任公司總裁長達六年,但公司股東權益(shareholders’ equity)只有在首三年達到平均5億元的資格標准,但是在之後三年的平均值低于5億元,那麽,參選人就無法靠“首三年成功達標”的方式,獲得參選資格。
這是因爲修憲條文規定,總統選舉委員會在審議准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標准時,將以他最近期的資曆和經驗爲依據。
此外,私企領導人若符合標准的任期,橫跨不同公司或職位,也同樣必須根據最近期的資曆和經驗獲得參選資格。
修正法案中也加入新條文,允許提高公司股東權益門檻。
例如,由總統選舉委員會所有成員,另組的委員會,建議調高額度,而國會也通過表決同意,那就可上調這個額度。
這個另組的委員會也必須至少每隔12年,或在更短時間內,檢討符合參選標准的公司股東權益額度。
但是,國會不能在總統職位懸空時,或者在現任總統任期即將屆滿的六個月內,上調門檻。
公司股東權益額度也只能通過修改憲法來下調。
可廢除總統的條文
修正法案也將新增可廢除總統,或令總統職位懸空的條文。例如,倘若總統不再是新加坡公民,他就不能繼續當總統。
此外,若總統被發現曾蓄意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向總統選舉委員做出虛假的陳述或沒有說明實情,並以此獲得參選資格,那這位總統將被廢除。
國會下來將修改總統選舉法令,確保在上述情況發生時,可宣布總統選舉結果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