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對債務重組的需求上升,政府修改債務重組條規,希望把我國打造成債務重組國際中心。
這包括加強協議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和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這兩個制度,並提升我國處理跨境破産和重組案例的能力。
債務重組指的是,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與債權人重新協商債務的條款,從而挽救公司業務。
公司(修正)法案(Companies (Amendment) Bill)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
財政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昨天在國會爲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全球對債務重組的需求正在上升,最近引人注目的例子包括有韓國船運公司韓進(Hanjin);本地挂牌公司Swiber控股和以斯拉控股(Ezra)也正在進行債務重組。
英蘭妮說,成功重組可避免公司清盤,讓公司繼續運作,這不僅有利于公司業主,也能讓員工保住飯碗,對于在業務上依靠這家公司的其他各方也有益。和公司清盤的情況相比,債權人也能收回更多的款項。
政府修改了司法管理制度的條例,讓“有可能無法還債”的公司申請司法管理,目前只有“已經無法還債”的公司可以這麽做。英蘭妮指出,這讓公司更早開始司法管理程序,扭轉業務的可能性更大。
法案修正後也規定,即使有個別抵押債權人提出異議,法庭也可下令公司進入司法管理程序。
政府也加強了協議安排制度,包括:改善債務延期償付令(moratorium),給予重組的公司更多空間提出重組計劃;法庭可要求救援融資(rescue financing)擁有超高優先權,排在其他債權人前面;增加強行批准(Cram-down)條規,預防債主阻擾債務重組。
跨境債務重組方面,將不再要求外國公司的清盤人先償還新加坡的債務,但針對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仍保留這個規定。法案也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跨境破産示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