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報訊】隨著特朗普總統彈劾案開審,他的律師們主張的一個論點愈發引人注目:哪怕總統確實濫用權力、企圖脅迫烏克蘭幹預2020選舉也無所謂,因爲衆議院從未指控特朗普犯下普通罪行。
據《紐約時報》報道,該論點飽受爭議,因爲它違背了學者之間的共識——彈劾就是爲了開除濫用職權的官員而存在的。密蘇裏大學(University of Missouri)法學教授弗蘭克·鮑曼三世(Frank O.Bowman III)表示“重罪和不端行爲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一詞意味著嚴重違背公衆信任,並需要觸犯普通罪行。
鮑曼說:“這是他們在胡亂解釋憲法。無論是在英國統治時期、殖民地時期、還是在1776年至1787年的美國各州或者制憲會議後,我們承認的普遍共識都是:彈劾並不需要具體的犯罪行爲。”
但是在政治上,這一論點爲特朗普提供了方便。對溫和派共和黨參議員來說,他們非常反感總統向烏克蘭施壓這一已被證實的事實,而這個論點提供了另一種途徑來宣判總統無罪。
事實上,如果這是真的,那麽就完全沒有必要傳喚像前國家安全顧問約翰·博爾頓(John Bolton)這樣的證人,因爲這些人對特朗普在“通烏門”中所作所爲的描述根本不會影響審判結果。
周一(20日),特朗普法律團隊向參議院提交了一份長達110頁的簡報,並在此之中對上述論點進行了反複陳述。總統的律師寫道:“衆議院民主黨新發明的‘濫用權力’罪名根本沒有達到彈劾的入門要求,因爲它沒有指控任何違法行爲。”
許多法律學者說,參議員不應該將這一論點當真。他們指出,在美國獨立戰爭之前的幾個世紀中,有證據表明,英國議會以“重罪和不端行爲 ”對官員進行彈劾,此處的濫用職權可以不是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ses)。而美國制憲也參考了上述信息,憲法制定者也贊同這一概念。
憲法初稿只把叛國和賄賂作爲可彈劾的罪名。但根據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對美利堅合衆國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說明來看,喬治·梅森(George Mason)提出了“黑斯廷斯案”(Hastings case),並提議擴大彈劾的定義,以涵蓋類似的內容。在因“管理不善”一詞過于寬泛被否決後,與會者決定增加英文術語“重罪和不端行爲 ”。
鮑曼則表示,特朗普法律團隊的論點“是精心設計的詭辯,他們甄選法律來源,將那些和該論點意見相左的曆史和先例全部剔除”,在特朗普法律團隊提交的簡報中,沒有提及“黑斯廷斯案”,也沒有提及該案例的成果——即指控“濫用職權”不需要該官員犯下可公訴罪行。
學者們還給出了其他的理論證據。1788年,亞曆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聯邦論》(Federalist Papers)中將可彈劾的行爲描述爲“公職人員的不當行爲,換句話說,就是濫用職權或違反公衆信任”,以及傷害社會的“政治”犯罪。
喬治敦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法學教授約翰·米哈伊爾(JohnMikhail)說:“很明顯,在彈劾中,可公訴罪行不是必要條件。”他認爲特朗普法律團隊的論點不僅是錯誤的,還是不嚴肅的。
但特朗普論點的主要支持者艾倫·德修維茲(Alan Dershowitz)不同意上述說法。作爲哈佛法學院名譽教授和著名的刑事辯護律師,他已經加入了特朗普的法律團隊。
德修維茲在接受采訪時說,亞曆山大·漢密爾頓在起草憲法時,並不是說所有違反公衆信任的行爲都可彈劾,而是只有那些違反公共信任的罪行才能達到彈劾標准。(朱三景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