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爲了賺外快替人運毒,雖然他試圖辯稱自己只是送貨跑腿,希望借此逃過死刑,但高庭認爲他極有可能參與重新包裝海落英,因此裁定他不只是一名跑腿,死罪難逃。
被告贊裏(39歲)被判一項運毒罪成。他在2014年10月14日販運不少于1835.5克的海洛英,裏頭含有40.37克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違禁成分)。案件今年3月在高庭審理。
贊裏從2014年9月初開始替外號“Abang”(哥哥的意思)的毒販運毒,每次可賺取700元酬勞。對方有時會打電話指示贊裏收到毒品後直接把貨送出去,有時則吩咐他先將海洛英分裝成小包裝再送貨。
2014年10月13日,Abang來電問贊裏是否有興趣“工作”,贊裏答應接下差事。
隔天中午,贊裏請朋友駕貨車載他到金文泰西1街第606座組屋取貨。判詞顯示,贊裏在組屋樓下一部腳踏車的籃子裏找到裝有海洛英的紅色袋子後,不久便被中央肅毒局人員攔下。
案發當日是贊裏第四次爲Abang工作,他被捕時尚不知道老板是要他直接送貨或重新包裝。
贊裏的代表律師辯稱,贊裏落網時海洛英還原封不動地放在貨車裏,這顯示他只不過是一名跑腿。此外,他過去曾三次爲Abang運毒,其中兩次是單純送貨,僅一次需要重新包裝,因此這次Abang較有可能吩咐他把海洛英轉交給人,無需分裝。
根據法令,販運超過15克二醋嗎啡,罪成可被判處死刑。不過,若被告能證明自己只是一名負責運送毒品的跑腿,沒有參與其他環節,就有機會逃過死刑,可獲判終身監禁。
不過,高庭司法委員符志福不接受辯方的說辭,認爲更重要的應該是贊裏的意圖,如果沒有被捕的話,他打算如何處理這批毒品。
贊裏答辯時說,要是老板命令他把海洛英分成小包裝,他會照辦。
未獲得總檢察署證書
符志福指出,肅毒局人員在貨車後頭找到大量小塑料袋、電子秤和湯匙等,加上贊裏接獲的毒品數量越來越多,這些證據都與辯方提出的抗辯理由相反。
與此同時,要免除死罪被告也須獲得總檢察署發出的證書,證明他給予當局實質而有效的合作,但贊裏並未獲得此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