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日前駁回利達發展私人有限公司的訴求。他在判詞中勸說:“關于管委會使用小路的權利,糾紛在2008年完全解決了。隨著本案的駁回,最好是雙方結束這持久而冗長的篇章。”
鄭靖豫 報道
利達發展私人有限公司在纏訟的最新一輪官司中吃敗仗,說服不了高庭,格蘭芝園管理委員會在過去42年裏,無理維護它根本沒有的小路通行權,導致利達不能發展小路旁的地段。因利達訴求失敗,約6300萬元的索賠泡湯。
裏峇峇利一帶的高檔公寓格蘭芝園(Grange Heights)通往格蘭芝路的85公尺小路,在1974年至2009年裏引發五輪官司和相關上訴。
擁有格蘭芝園附近地皮的利達發展私人有限公司(簡稱利達),爲了格蘭芝園是否有小路的通行權,先後與該公寓的發展商豐隆控股和管理委員會打了五輪訴訟。
利達在2008年上訴中反敗爲勝,但雙方之間的纏訟並沒結束。利達在2012年發動最新一輪,即第六輪法律行動,指管委會在過去數十年的馬拉松訴訟中濫用司法程序、惡意起訴等,維護明知根本不享有的通行權。
利達指出,這導致它在小路毗鄰兩塊地皮的發展計劃自纏訟1974年開始被凍結,損失租金、售賣該地皮和把地皮發展成公寓出售的選擇,代價沉重,蒙受估計3200萬元機會成本。此外,公司承擔的房地産稅和相關費用多年來達3100萬元。
然而,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經去年審理本案,日前駁回利達的訴求。他在77頁判詞中語重心長地勸說:“關于管委會使用小路的權利,糾紛在2008年完全解決了。隨著本案的駁回,最好是雙方結束這持久而冗長的篇章,轉向其他富有成效的地方。”
利達與豐隆在上世紀七十年代買下小路毗鄰的幾塊土地,因而獲得小路的通行權。
利達與豐隆初次對簿公堂時指,豐隆購買的土地只有一塊享有通行權,所以當該塊土地和一塊無通行權的土地合並發展成格蘭芝園時,公寓就喪失通行權。不過,利達當時只是享有通行權而非業主,所以它敗訴。
格蘭芝園居民取道小路
抄捷徑就能到烏節路
利達在1997年買下小路。
利達在最新一輪的訴訟中,指管委會在第二至第五輪行動中,堅持擁有小路的通行權是爲了保住格蘭芝園的地址和名字,以便能給公寓增值。格蘭芝園的居民取道于小路,抄捷徑就能到烏節路購物地帶。
因此,利達指管委會要保住格蘭芝園的地址、名稱及價值,都不是與訴訟有關的法律權益,所以管委會的做法構成濫用司法程序。然而,法官不以爲然,因爲管委會望保住地址和價值的結果取決于它有沒有通行權,所以它的做法不是濫用司法程序。 倘若訴訟人視官司本身而不是結果爲關鍵,才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例如:當事人興起或延長訴訟,試圖向對手勒索金錢或導致他破産。
就利達稱管委會惡意起訴,法官在研究了證據和五輪訴訟後,得出的結論卻是管委會的確有合理並相信它可能勝訴的理由。
除了上述法律論據,法官也駁回利達的其他論點,並認爲是利達本身決定不要發展小路旁的地皮。
利達的律師昨天接受《聯合早報》詢問時,不願透露當事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