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約一年前收養一只狗,後來因經濟困難,無法繼續照顧它,便把它丟棄,結果被罰款4800元。
遭丟棄的“Momo”是一只米色的混種狗(Mongrel),這只公狗當時超過三個月大。
被告唐友良(32歲)昨天承認棄狗、無執照收養“Momo”和另一只狗“Orni”等三項觸犯動物與飛禽法令控狀。
案情顯示,約一年前,被告的前雇主“Gary”將“Momo”交給他收養。被告並沒有向農糧獸醫局領取執照。
去年10月,被告居住的租賃組屋租約即將到期,由于經濟困難,他無法繼續照顧“Momo”和“Orni”,打算爲它們尋找收養者。在找到適合的收養者之前,被告于10月底將它們送去寵物宿舍寄宿。
約兩三天後,被告帶“Momo”離開宿舍,11月3日將它丟棄在“Gary”位于烏美1道的商店附近。他沒有通知“Gary”。
不過,“Momo”在烏美4道一家咖啡店被發現。當局于12月31日接到情報,獲知“Momo”是遭被告丟棄。
農糧獸醫局主控官促請法官判處被告罰款至少5000元,以儆效尤。
主控官說,被告丟棄狗兒,可能使它們暴露在危險中,遭遇車禍,遇到野狗,可能導致狗兒受傷。主控官說,類似案件不易發現,當局是因爲接到公衆的舉報,才偵破案件。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他求情時說,他當時因爲同情“Momo”而收養它。後來,他有經濟困難,加上找不到機構收養它,才把狗兒遺棄在前雇主的店附近。
他告訴法官,他不清楚本地有哪些收容狗兒的志願福利組織。
法官下判時說,被告是初犯,他是沒有辦法,因經濟困難才那麽做,狗兒沒有受傷。這是法庭下判時考慮的因素。(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