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間三次鬧離婚,妻子期間誣告醫生丈夫貪汙,甚至上庭指控對方。三司庭認爲,妻子的不當行爲破壞了婚姻應有的合作關系,判丈夫得逾1000萬元,即75%婚姻資産。 這對怨偶于1990年3月結婚,育有兩男一女,年齡介于22歲至27歲。男方是名醫生,婚後一年設立了自己的診所,女方原本是會計員,之後辭職到診所幫忙。
夫婦鬧離婚,妻子竟在期間誣告丈夫貪汙。(示意圖) 兩人的婚姻在2001年亮起紅燈,女方從婚房搬離後首次提出離婚,但在2005年被駁回申請,之後搬回婚房,住了不到一年又離開。 他們的女兒一直跟著男方,兩個兒子則“穿梭”于兩人之間,一直到2010年才搬回與男方同住,女方則在同年第二次申請離婚,但在五年後再次被駁回。 不到兩周的時間,女方第三次要求離婚,最終在高庭取得臨時裁決,進行附屬事項的審理。 不過,雙方對高達1360萬元的婚姻資産的分配起了歧義,女方從2001年至2004年間,向有關當局數次投訴男方,包括違法出售藥物和收買病患,其中一次是指控對方貪汙及做出違例行爲,結果男方惹上官司,需進入15天的刑事審訊,部分程度上導致診所關閉。 不僅如此,女方甚至成爲控方證人,上庭指證男方,但當時主審法官則認爲,女方的證據“荒唐可笑”,加上對方明顯過于積極地“編造證據讓丈夫蒙受損失”,逐駁回對方的證據。 判詞指出,男方之後被判定無罪,法官認爲女方的行爲已構成騷擾,也破壞了婚姻應有的合作關系,最終裁決男方可得75%,即約1000萬元的婚姻資産。 記者:賴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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