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明確說明管委會不得阻止居民安裝安全結構以避免傷亡事件的修正條文,另一修訂條文也將限制管委會理事不得身兼多職(主席、秘書和財政),確保有足夠監管。
爲了照顧孩童安全或保安理由,包括公寓居民在內的附屬業主若要安裝安全結構(如陽台窗花)或設備,只要達到建築物外觀和專業需求,大廈管理委員會日後不得阻止。
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李智陞昨天在國會爲建築維修與分層地契管理(修正)法案提出一讀,該法案旨在加強管理和維修分層地契項目(包括公寓、綜合項目、工業大廈和辦公樓的集體擁有私人建築物)的法律框架,改善和澄清相關條例。
除了上述明確說明管委會不得阻止居民安裝安全結構以避免傷亡事件的修正條文,另一修訂條文也將限制管委會理事不得身兼多職(主席、秘書和財政),確保有足夠監管,但10個或以下單位的小型項目將不受條例的限制。
發展商推出項目前 須先告知管理費數額
建設局發言人說,本地目前有3400個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Corporation Strata Title),超過10個單位的項目中,有約4.7%的管委會有身兼多職的理事;法案一旦通過,這些管委會就必須作出調整。
另一較受矚目的修正是,往後發展商必須在推出項目前,先通知建築總監每月的管理費數額,且征得後者的同意。
目前私宅買家是等到取得臨時入夥證(TOP)後,才知道管理費。這項修正將使管理費更透明,方便買家決定是否要購買。
至于管委會理事會的選舉,修訂條文規定在提名或推選某人爲理事之前,須先征得對方的同意,避免不知情者當選後辭職,帶給管委會不便。
修正條文也限定代理人的票數,只能占總分契單位(Strata Lots)的2%或兩個單位,視何者爲高,這將避免一些業主因自身利益,大量收集代理人的票,左右會議的決定。
以400個單位的公寓來說,代理人的票數限額爲8張,70個單位的小型公寓則是兩張。
2005年推行的建築維修與分層地契管理法令(Building Maintenance and Strata Management Act),讓管委會可遵循這個法律框架,自我管理房地産和決定房地産的發展。
這是法令首次修正,具有重大意義。爲此,建設局于2012年和2013年展開兩輪的公共咨詢,第三輪今年2月進行,共收到275個回應,多數都支持該局提出的33項擬議修訂條文,包括擴大建築總監的監督權。
在某發展項目出現保安或衛生情況時(如理事集體辭職,導致垃圾無人清理),建築總監有權委任經理人(如會計公司)暫時監督清潔、保安等日常工作,接管期可長達15個月,或直到新理事獲選爲止,視何者爲短。
目前有接近34萬分契單位,利益相關者包括附屬業主(subsidiary proprietor)、占用者(occupiers)、理事和管理公司(Managing Agents)。
過去,就有好幾起公寓住戶爲了孩童安全,安裝窗花與管委會引起爭端的新聞。現有條例規定,爲了孩童安全,私宅住戶可安裝安全結構,但管委會以影響公寓外觀爲理由,加以阻止。隨著修正條文限制管委會阻止居民安裝安全設備,建設局大力鼓勵管委會推出自己的設計指南,方便有意安裝的居民。
這次修正條文的主要建議和反應,已上載到建設局網站(www.bca.gov.sg)和民情聯系組網站 (www.reach.gov.sg)。
國會已經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