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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遷出組屋官司 獲賠8萬變10萬青年欲再上訴

2021 年 3 月 12 日 烟洳事往

劉興良所照顧的祖母去世時未留遺囑,遺産繼承人將組屋出售後,法庭原判給他相當于七年每月1000元的賠償。高庭日前就他的上訴裁定可多得相當于每月500元的家具使用費,但劉興良不服裁決欲再上訴。

鄭靖豫 報道

[email protected]

青年指祖母在世時答應讓他永久住在她名下的組屋,因此他沒從事全職工作以便照顧她,並承擔她的醫藥費和其他開銷。不過,在她去世後,青年無權繼承組屋並被逼遷,他于是索討賠償,獲判10萬元。

劉興良(譯音,33歲)稱,他在2005年開始照顧祖母直到她2008年11月去世。基于有祖母的承諾,讓他在她百年以後繼續住在她後港的五房式組屋,他同意代付日常支出及祖母的醫藥費。此外,他放棄全職工作來照顧祖母,並對自己會否感染祖母的肺痨病終日提心吊膽,影響了他的社交生活。

高庭法官羅賜安日前發表的判詞顯示,劉興良的祖母去世後,後港的組屋根據無遺囑繼承法令,由她的子女繼承。判詞沒說劉興良的父親是不是受益人之一。繼承人要把組屋出售,所以要劉興良搬走。組屋之後以38萬5000元出售。

劉興良以代付祖母的開銷及失去繼續居住在該組屋的權利爲由,向祖母的遺産索償。在遺産沒委任訴訟代表和抗辯下,他勝訴。

高庭助理主簿判劉興良獲賠8萬4000元,即補償他七年的1000元月租,但他嫌不足。他在上訴後獲得高庭調高賠償額至10萬元。不過,劉興良不服裁決,已表明要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

他說,助理主簿在計算劉興良的賠償額時只以後者租用另一個組屋單位月付1000元爲根據,卻沒把他另外得承擔500元作爲使用家具的費用考慮在內,但法官認爲這樣的計算方式不對。

法官指出,若劉興良繼續住在後港的組屋,組屋是附帶家具的,所以應對他無法繼續居住在那裏作出補償,他所能得的賠償應包含家具的費用,即月租和家具費1500元。

不過,法官同意助理主簿以七年作爲賠償的年數。他說,這名青年只照顧祖母三年,賠償他所要求的10年至14年的租金是“不成比例”的。單身的劉興良七年後,有資格獨自申請組屋。

此外,法官考慮到劉興良在照顧祖母的那些年裏,他免費居住在後港的組屋。而且,他索討8­萬元醫藥費,但他當初入禀高庭時卻列出遠比這個數目更低的金額——約1萬8350元。何況,他祖母有女傭幫忙照顧,並非劉興良獨自承擔。因此,他能得到的賠償需打折扣,法官認爲10萬元是合理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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