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招認非法放貸被拘禁六年,獲釋後入禀高庭要討回被充公的26萬余元贓款,指出推事下令充公錢財時,剝奪他反對充公的機會。大法官卻認爲這些錢是非法放貸的收益,最終駁回他的訴求。
鄭靖豫 報道
男子招認非法放貸被拘禁六年,獲釋後入禀高庭要討回被充公的26萬6600元贓款。然而,大法官以他不是這些錢的合法主人,駁回他的訴求。
溫興萊(譯音)涉嫌非法放貸,在2007年10月被捕。警方在他那裏查獲12萬3020元現金和兩個銀行戶頭裏的存款,總共約26萬6600元。他隔月在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下被拘禁,2013年11月才獲釋。
刑事法(臨時條款)賦予內政部長權力,如果他認爲某人參與觸犯刑事罪的活動,並可能會危害公衆的安全利益、社會治安和良好秩序,可無須通過審訊將嫌犯拘禁不超過12個月。拘禁期每年檢討,可延長。
溫興萊獲釋後,今年提出刑事複核,要求高庭撤銷推事在2008年發出充公從他那裏查獲的26萬6600元的庭令,把錢退給他。大法官梅達順7月審理後駁回他(47歲)的訴求,前天發表判詞闡述理由。
根據判詞,溫興萊在2007年10月24日在口供中招認,他自2000年辭職後就沒有受雇他人,隔年開始非法經營五個放貸檔口,以20%利息發放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貸款,欠債人須每周還錢。
溫興萊稱在他被捕時,有500人欠他總共20萬元。警方查獲的26萬6600元,是他放貸的收益。
溫興萊于刑事複核的審訊中,通過王瑩平律師說推事下令充公上述錢財時,既剝奪了他反對充公的機會,推事也沒有權限充公警方查獲的錢財。大法官接受溫興萊的這兩項論據,但指出除非推事的庭令對溫興萊造成顯著和嚴重不公,否則不必撤銷這個決定。
至于把溫興萊的錢充公會否對他嚴重不公,大法官說:“依我看,若溫有權擁有被查獲款項,才是嚴重不公。”
溫興萊稱他擁有引起爭議的錢財,可是大法官不以爲然。大法官接受控方的陳詞,即要認領被查獲財物的人,必須證明他合法擁有該財物。
大法官說,溫興萊雖在刑事複核申請中稱他曾向查案人員否認放貸,可是他的口供書卻詳細招認參與這門違法活動。
“溫興萊的確沒被控任何與非法放貸有關的控狀,更別說被定罪。即便如此,我沒理由無視溫招供說被查獲的錢是非法放貸的收益……既然警方查獲的錢確實是非法放貸的收益,那麽溫就沒有合法擁有那些錢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