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一讀
政府將加強對慈善機構和合作社的監管,包括賦予慈善總監更大的權力。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兼貿工部高級政務部長沈穎昨天分別在國會爲慈善(修正)法案和合作社(修正)法案提出一讀。
慈善(修正)法案的調整內容包括賦予慈善總監更大權利。例如,當慈善總監有足夠原因懷疑慈善機構不當地執行籌款活動,在調查期間就可下令該機構中止籌款,無須等待正式調查工作結束。
慈善總監也可下令涉及不當行爲的個人歸還以不當形式獲取的款額。
暫停慈善機構人員職務的期限也從一年增加到兩年,以便讓慈善總監辦公室有更多時間進行調查,尤其是碰到一些複雜的案例。慈善法令上一次修正是在2010年。
合作社(修正)法案旨在改善合作社的運作,更好地維護會員和公衆利益。修訂內容包括,讓合作社注冊局在必要時對合作社進行審查,暫停合作社職員的職務,以保障會員的利益。
合作社法令上一次修訂是在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