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五星級酒店大廚阿威累積了點錢,想創業當老板。
廚藝精湛的他打算開雞飯攤,再通過網絡銷售。
他抱負遠大,計劃兩年後擴充,以連鎖店方式,邀請一些同行加入。
阿威只有小學教育程度,不太清楚應該以什麽模式經營生意,
是獨資經營(Sole proprietorship),或是合夥經營(Partnership)比較好?
它們與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d Limited Company)又有什麽不同?
一旦他日生意擴大,是不是還得找審計師、董事?
① 獨資經營
Sole proprietorship
吳立志律師說,獨資經營是最簡單的經營方式,小販或律師事務所都能以“獨資”的形式經營,就是個人擁有和全權管理一盤生意,個人負責其債務和享受利潤。
“如果拖欠店租、攤租、供應商的錢等,在法律上這些都屬于個人債務。”
他說,一些人以爲,以姓氏開頭的“XXX & Company”律師事務所,或“YYY & Trading”五金店是合夥經營公司,“其實這些都只是商號,它們都可能是獨資經營。”
② 合夥經營 Partnership
合夥經營是由兩個至20個合夥人組成的公司;如果超過20人,就必須注冊爲公司。
吳立志說,合夥經營的其中合夥人,一旦拖欠供應商錢,他和其他所有的合夥人就得共同承擔責任。
不論是獨資或合夥經營,這兩種形式容易管理和執行,比較少行政責任,注冊費也比較低。
至于稅務,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收入或虧損都是以個人稅務計算,因爲它們不是法律個體(legal entity)。
③ 私人有限公司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吳立志指出,公司必須有至少股東和董事各一個,但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人,“雖然有股東和董事,公司卻是‘法律個體’。”
他說,所謂的“法律個體”,有的也稱“法人”,可以用“法人”身份簽約、承擔義務和法律責任。
“一盤生意要與個人分開,避免個人受到牽連或牽連到其他生意,就應該另外成立公司來區分。”
比如,母公司設子公司,但子公司如果倒閉,因爲是個別的“法律個體”,所以不會牽連到母公司。
■股東責任
公司的債務屬于公司,與個別的股東或董事無關,吳立志說:“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是有限制的。”
他舉例說,某股東投入10萬元到A公司,如果公司破産,股東的損失僅是投入的10萬元,“如果債主要追討公司的50萬元債務,是不能向股東和董事追討的。”
他也提醒,如果公司向銀行貸款,銀行一般會要求股東和董事個人擔保,這是預防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就可以向個別的股東和董事追討。
■董事責任
他說,擔任公司的董事也須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某董事虧空公司的錢,公司可起訴那名董事,甚至報警。一旦更換新的董事局,新的董事局可以用公司的名義,起訴舊的董事局疏忽或失職。”
■設立公司費用
吳立志指出,設立公司有較高的生意成本和維持費,包括必須委任公司秘書、審計師,每年得承擔至少數千元的開銷,並且遵守各種程序和合規要求。
他說,如果承擔得起合規管理(compliance costs)費,阿威可以考慮設立有限公司,以便限制個人的責任,這包括簽訂租約和協定等。
■開公司可享稅務好處
以稅務來說,他說,新加坡的個人稅務是漸進式的,你賺越多,繳越多稅。
他說,目前最高的個人稅務率是22%(年入超過32萬元)。
“政府鼓勵人們創業,把公司稅訂在17%。如果生意壯大,開設公司將爲你省下稅務。”
阿威選擇 “合夥” 經營雞飯攤
阿威聽了吳立志律師的分享,知道開設公司需要更多費用,又考慮到日後可能邀請朋友加入,就決定以合夥經營形式,經營雞飯攤。
他認爲,飲食業競爭十分激烈,雖然合夥經營有個人責任,但至少可以壓低生意成本。
“還是一步步來,創業不要花這麽多錢。等賺了第一桶金,我再考慮設立公司吧!”
大廚老友
成爲合夥人
阿威苦幹了幾年,生意火紅。他買了一個店面充當中央廚房,供應20個雞飯攤。
他也從組屋搬到洋房,買了汽車和幾輛貨車,甚至有能力買公寓收租。
阿威的成就,讓童年老友阿順羨慕不已。
阿順是著名中餐館的大廚,問能不能加入雞飯生意。阿威知道阿順爲人老實,就鼓勵他辭職,成爲合夥搭檔。
阿順因爲中餐館的工作,認識多名食材供應商,全權負起采購和行政事務。
負責品質管理的阿威,成天忙著廚房活兒,沒時間理會合夥經營的風險。
幾年下來,阿順也像阿威一樣,經濟條件越來越好,從組屋提升到公寓。兩人合作無間,雞飯攤數量翻倍。
一念之差走向破産
阿順代表合夥經營與供應商簽約,但他較粗枝大葉,從沒把合約交予律師審查。
鮮雞供應商爲了保護自己,請了律師重新制訂合約,附加一個對合夥經營不利的條款——每月必須有最低訂購量,才能享有優惠價;訂購量如不足,還是得付最低訂購量的價格。
阿順對附加條款不以爲意,因爲他們的每月的訂購量,超出最低訂購量兩三成,甚至更高。
沒想到,一場金融風暴,加上好幾次的雞瘟和禽流感,嚴重打擊雞飯生意,攤位一個個地關閉。
因供應商附加的“最低訂購量”條款,阿威和阿順每天爲過剩的鮮雞忙到焦頭爛額。兩人的資金周轉困難,供應商不斷追債,最終搞到賣房賣車,抵償債務。阿威和阿順風光了十年,最終破産。
律師忠告:應以公司來經營
吳立志律師說,當年阿順要加入阿威的合夥經營時,如果阿威即刻把這盤雞飯生意改以公司來經營,那麽情況就大不同,阿威極可能不必破産,因爲設立公司將保護個人資産。
他重申,如果是個人的生意,用獨資或合夥經營,好處是可以自己控制。他日生意做大了,還是應慎重考慮設立公司,因爲“公司”是有用的工具,不僅有專業審查,也可以限制個人責任和稅務。
他說,假設阿威設立公司,公司是法人,阿順是以法人身份簽約;公司即使陷入財務危機,他和阿威的個人資産也不會受到牽連。
“因爲負債的是公司,而非個人。債主只能追公司,絕對不會動到阿威和阿順的個人資産。”
他指出,做生意可能遇上經濟不景、合夥人可能涉及欺詐、貪汙等罪行,設公司的好處是免受這些不定因素的影響,個人資産受到保護。”
他舉一個實例說,三個律師以合夥經營方式,開設律師事務所。其中一個違法、跑路,另兩個合夥人受牽連,結果爲了幾百萬元的債務而宣告破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