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爲那些受抗疫措施影響、營收顯著下跌的小型和微型企業,推出合約調整框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透過這個新框架,要求另一合約方重新商討特定類型合同。若協商失敗、合同終止,企業無須支付提前解約的罰金。
冠病疫情顛覆了經商環境,企業在疫前簽署的合同與新現實不符,爲避免小型和微型企業受不公平的合約條款束縛,被迫清盤或遭起訴,政府將采取非同尋常的措施,允許這些企業單方面啓動重新商討合同的程序,若商討後仍無法與對方達成共識,則無須支付提前解約的罰金。
冠狀病毒疾病(臨時援助措施)(第三次修正)法案昨天(11月3日)在國會三讀通過,爲受抗疫措施影響、營收顯著下跌的小型和微型企業,推出合約調整框架(Re-Align Framework)。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透過這個新框架,要求與另一合約方重新商討特定類型的合同。若協商失敗、合同終止,企業仍須爲已欠下的債務和義務負責,但無須支付提前解約的罰金。
我國向來尊重法治及奉行自由市場經濟,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昨天爲法案提出二讀時因此多次強調,政府此次介入商業合同,是出于保全整個經濟的需要。
以租約爲例,唐振輝指出,雖不乏開明的業主願意減租或重新商討租約,但如果遇到不願配合者,企業將不可避免地面臨現金周轉問題,甚至清盤或被起訴。據他了解,一些夜間場所提前解租的罰金高達25萬元。
上述結果既不符合雙方利益,也不利于我國經濟。唐振輝說:“這些企業若倒閉,將背負沉重債務。這對另一合約方也不利,因爲它不太可能追討到全部債務。工作崗位將流失,企業和債權人也會在清盤或訴訟程序中糾纏不清。”
盡管如此,爲顧及合同的神聖性,當局也確保合約調整框架有法律依據,並且謹慎限制援助對象與範圍,以盡量減少對市場的幹預。
唐振輝舉例,給予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企業重新商討合同的權利,已寫入法國、德國和日本等國家的法律。
允許這類企業在解除合同時無須承擔過錯(no fault),也取自合同落空原則(law of frustration),即當意想不到事件發生,導致情況與合同當初訂立時大不相同,則當事人可免除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合約調整框架的生效日期尚未公布,但唐振輝表示,新框架一旦生效,符合條件並有意重新商討合同的企業,須在六周內通知另一合約方,雙方有四周時間進行協商。
給予財長權力修改條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昨晚也發文告說,當局與金融業上個月5日宣布的延長貸款期限措施,將爲受合約調整框架影響的中小企業提供支持。金管局當時的宣布包括,中小企業可申請延長的80%本金償還期,最遲延至明年6月底。
與此同時,修正法案也給予財政部長權力,修改有關租金減免框架和房地産稅回扣的條例。 今年7月底生效的租金減免框架,規定政府、房地産業主和中小企業租戶共同承擔租金義務。
以商業房地産租戶爲例,他們可免租多達四個月。其中,4月和5月的租金減免由政府透過房地産稅回扣和額外現金補助協助承擔,6月和7月的租金減免則由業主分擔。
教育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黃循財昨天參與二讀辯論時解釋,由于法令規定業主須將房地産稅回扣轉移給租戶,因此可能發生更換租戶後,業主又得依法再次將房地産稅回扣轉移給新租戶的情況。這不是當局想要的結果,因此須修改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