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昨天(2月6日)以77票贊成、10票反對、兩票棄權,三讀通過刑事法(臨時條款)修正法案,使這項無須經過法庭審訊就可拘留罪犯的法令的有效期,再度延長五年。
參加辯論的11名議員中,主要對法案的兩個修正內容有所保留,即明確界定內政部長可就哪些犯罪活動發出拘留令或警方監視令,以及部長擁有下達指令的最後決定權。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爲闡明立場,沒等辯論結束就兩度起立回應。
即便他最後用超過一個小時詳細解答議員疑問,持反對意見者仍不信服。工人黨主席、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要求記名表決立場,結果有77名議員投支持票,在場的八名工人黨議員及兩名官委議員阿茲蒙和郭慶亮則投反對票,棄權的是官委議員郭曉韻和馬德弗。
根據國會實況記錄,國會上次爲刑事法(臨時條款)修正法案進行表決是在1967年。
這項附帶有期限“夕陽條款”的法令制定于1955年,每次的期限是五年,這回是第14次獲延長。由于上一次是在2013年這麽做,國會最遲得在明年10月之前再次延長法令,否則失效。
這項俗稱“第55條”的法令,授權部長不經審訊就可拘留可能危害我國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良好秩序者,法令多年來並沒列明部長行使權力的範圍。
修正法案增添第四附表,列出可援引法令的犯罪活動,包括非法放貸、販毒、私會黨活動、人口販運、持槍搶劫、謀殺、輪奸、綁架、涉及有組織犯罪,以及慫恿或合謀犯下這些罪行。
林瑞蓮認爲,這實際上擴大了部長的權力,她擔心評估案件的過程過于急促,以致罪行較輕者也被拘留。
尚穆根駁斥這個說法,指出新附表爲附加條件,部長仍須確立嫌犯對我國安全構成威脅才能行使權力。
針對法案闡明部長擁有發出拘留令或監視令的最後決定權,不少議員擔心這意味著行政權超越了司法權。
尚穆根在超過四個小時的辯論中多次解釋,新條文不過是明文反映現有做法,並不剝奪司法審查權。“這個條文說明的是部長判斷事實,做出決定的根據。司法審查的三個原則都在判例中,並沿用多年。”三原則爲合法、合理及符合程序。
他強調,當局向來謹慎行使權力,遇到無法提控嫌犯才會援引法令。再說,法令具備防止濫用的機制,例如部長在發出拘留令或監視令前,須征得總檢察長同意。
任何拘留令和監視令也轉交由太平紳士、前法官和資深律師組成的獨立咨詢委員會審核。尚穆根宣布,這個委員會從下月起將由在任高庭法官擔任主席,確保審查過程更健全。
國會已休會,財政部長王瑞傑在國會本月19日複會時將發表預算案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