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臨時條款)修正法案加入有關部長擁有最後決定權的條文,非但沒有推翻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針對陳錫英案件的判詞,還將一直以來的判例和做法列入法令。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天(2月6日)在國會就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多次解釋新條文不過是明文反映現有做法,並不剝奪司法審查權。他也引述陳錫英案件的判詞說明司法審查遵循合法、合理及符合程序三個原則。
三司說,法庭一般不評定受拘禁的嫌犯所面對的指控是否成立,但法庭必須仔細研究嫌犯被拘禁的理由是否合法。部長有責任列出拘禁某人的所有理由,以便公衆能夠明白和評估他如何行使權力。
三司當時以拘禁理由不合法下令釋放陳錫英。不過,他獲釋不到一周就再被捕,目前仍被拘禁。
同樣的,若部長發出拘留令或警方監視令不合理,或不符合程序,也可被法庭推翻。
尚穆根說:“如果我下令拘禁涉嫌偷走一罐啤酒的12歲男生,然後我說爲了社會治安和良好秩序,這麽做是有必要的。你認爲我敢面對法庭,爲我的決定辯解嗎?你又認爲我可否靠這項條文來堅持決定?”
他還說:“這是非常基本的,任何律師都應該知道。”
11名在法案二讀時發言的議員,有七人是律師或擁有法律背景。
聽了尚穆根的解釋,工人黨主席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和官委議員郭慶亮都詢問爲何需要加入這項條文。
林瑞蓮更指這是多此一舉,反而造成混亂。她說:“國會的一個原則是不作無謂的立法……如果它沒有改變什麽,爲什麽我們需要它? 爲什麽不保留現狀,而造成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