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春度一夜良宵後,與泰國妓女結婚生小孩,把妻女送到泰國後就失蹤。如今,好心夫婦向法庭申請領養其女兒,男子卻出面阻撓,要搶回女兒。
但法官認爲,男子言行不一,說要照顧四歲半的女兒,卻有長達四年時間對女兒不聞不問,也不接女兒回新加坡生活。
反觀申請領養的夫婦過去一年多來妥善地照顧女兒,女兒也稱夫婦爲爸媽,感情融洽。因此法官批准夫婦的申請,可成爲女兒的養父養母。
根據家事法院判詞,男子嫖妓後愛上了泰國妓女,2012年與對方結婚,並在隔年5月生下女兒。
買房買車給妻女後獨返新
2013年8月,男子把妻女帶到泰國,爲她們買土地、房屋和電單車,讓妻女留在泰國生活,自己則返回新加坡。
妻子稱,男子過後幾乎是音訊全無,沒再聯絡她們,直至他在2016年得知有人要領養女兒後,他才聯絡妻子。
想領養女兒的夫婦是在2016年4月向當局提出申請,並在同一月份,接當時年約三歲的女童回家一起生活,夫婦倆也有一個親生兒子。
兩個月後,男子向法庭表示反對領養申請,他在宣誓書中表示:“如果有人要搶走我的孩子,就等于奪走我的命”、“我不惜一切代價都要把孩子拿回來”。
法官:生父言行不一
家事法院在2016年11月審理案件,法官在本月份發表的判詞中指出,盡管男子口口聲聲說與女兒團聚是他最大的願望,但他卻是言行不一,女兒與他分開的四年期間,他一直對她不聞不問,也沒有飛去泰國探望女兒,或打算接女兒回新加坡生活。
在法官看來,男子無意真心地照顧女兒,四年來的行爲可算是疏于照顧和抛棄女兒。因此,在這情況下,法官認爲,法庭可在無須征得男子同意的情況下,批准夫婦領養女兒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