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麗雲 報道
女子稱錯拿自己的信用卡,爲外籍男友付兩萬余元的醫藥費。被銀行追卡債時,她反指銀行該向有錯在先、沒查看簽名的醫院索款,而銀行的索償行動使她備受壓力,理當給予她精神賠償。
不過,國家法院法官判渣打銀行(新加坡)勝訴,駁回持卡人法蒂瑪(即答辯人)的反訴。
法蒂瑪指信用卡上的簽名與男友簽的交易單不符,所以錯不在她,但盧彥佐法官指是法蒂瑪的疏忽造成相關錯誤。
“她不能以自身的錯誤逃避賠償責任,因爲是她自己犯錯導致錯誤的簽名,最終引起這起爭論。”
法官也說,答辯人錯誤提交自己的信用卡,顯然也是自己疏忽。銀行發三次手機短信提醒她,說總計2萬5000元被扣除,她卻無視提醒,再犯疏忽,隔天甚至忘記短信這回事。
他指出,如果答辯人即刻回應並通知銀行,相關錯誤就會馬上糾正過來,改用她男友的信用卡償還醫藥費。
法官同意銀行的說法,認爲醫院職員沒查看簽名是答辯人與醫院之間的事。
法官下令償還銀行欠款
他下令答辯人必須償還銀行欠款、從2014年2月起計算的28%年率,以及同年3月起每月60元的遲繳罰款(late payment)。
據本報估算,四年利滾利,答辯人至少得付總計6萬1300元,相當于欠款的兩倍多。
這筆款項包括:2萬7586元欠款、四年3萬余元的利息及四年2800元的遲繳罰款。
答辯人也被令按照“彌償基准”(indemnity basis)支付訴方的訟費。“彌償”一般比“標准”基准多30%至40%,以達懲罰作用。
根據判詞,2013年3月,答辯人陪男友西蒙森到萊佛士醫院接受治療。
西蒙森是外國人,其保險公司拒絕爲醫藥費發保證書,醫院因此要他全額付費。答辯人只好趕回男友家拿他的信用卡。到醫院時她聲稱一時慌亂,誤交了自己的信用卡給醫院職員。西蒙森也沒注意,就簽了交易單。
收到信用卡結單時,答辯人發現錯誤,便通知銀行。銀行稱要調查,暫不收費,同年9月通知她須付款。
根據判詞,答辯人和男友結婚後,只維持短暫的婚姻關系,前夫也沒付她欠款。
答辯人稱這場官司也讓她丟失工作和信譽。她原聘律師抗辯,後來自行上陣。
向銀行要求精神賠償
她指銀行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並說信用卡合約非常苛刻,因爲沒限制持卡人的賠償責任,條件算非法。
她提出反訴,指銀行開始時承認錯誤,說會解決這事,過後提和解,最終改變主意,向法庭申請缺席裁決。索償行動反複使她備受壓力。
除了要求精神賠償,她指銀行扣除她儲蓄戶頭735元償還部分欠款,要銀行歸還。
法官說,答辯人稱爲了原則而抗辯,並對銀行作出嚴重指責,包括僞造合約文件。
她指信用卡合約條件不合理,有欺壓成分,法官不贊同,因爲當她簽約時,說明她同意所有使用信用卡的條件。
針對答辯人指“賬單錯誤簽署”,法官指出,根據合約條款,簽名與賠償責任無關。
至于存款遭扣除之事,法官說,銀行有權這麽做,並駁回答辯人的所有反訴。
答辯人已找到海外工作,目前在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