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交易所(新交所)上市的公司有義務遵守《上市規則》。
新加坡交易所監管公司(新交所監管公司)通過多種監管工具來執行這些規則,同時也有一系列廣泛的懲戒方式,對付違規的相關人士。相關人士包括發行人、董事、高管和上市主理商;如果公司在凱利板上市,則包括保薦機構和注冊專業人士。
同樣地,獲准進入新交所市場的參與者必須遵守《交易規則》。任何參與者的異常交易行爲一經發現,都會被處理。
可使用多種監管工具
若發現發行人有實質的問題,新交所監管公司可使用其監管工具:
一、向市場發出警惕,讓投資者和股東作出知情決定;
二、通過強調或管理股東利益直接面對的風險來控制情況;
三、通過我們的懲戒權或交由有關當局處理,確保對所有相關人士追究責任;
當一家公司未披露全部重要信息或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楚時,我們會向相關人士發出披露詢問。這些詢問可能是針對所披露信息的不一致或缺漏之處,要求公司澄清,並要求相關人士做出必要改正。也可能要求發行人證實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例如財報)。
披露詢問通過SGXNet公布或私下問詢。當信息對于價格發現(price discovery)過程具有重要影響,或能夠讓投資者作出知情決定時,公司有必要在SGXNet上發布對私下問詢的回應。
當股價或成交量異常波動 提醒公衆警惕
在我們有理由懷疑存在虛假市場,並且市場未在公平、有序和透明的基礎上運作時,我們可能發布“謹慎交易” (Trade with Caution,簡稱TWC) 公告,立即警惕公衆有異常股價或成交量波動。在發布“謹慎交易”公告時,我們將提供有關已發現違規行爲和具體問題的詳情。
我們于2015年10月推行合規通知(Notice of Compliance),這是我們加強對上市規則執行力度的做法之一。至今,我們已發布了10份合規通知,其中八份通知爲公開通知,分別發給勝達科技(Datapulse Technology,兩次)、雅族企業(YuuZoo Corporation,兩次)、來寶集團 (Noble Group)、麥達斯控股 (Midas Holdings) 、Emerging Towns & Cities和特科國際(Trek 2000 International)。通知列明對相關人士的強制要求,這些要求非常明確,並針對每家公司的情況來制定。
例如,合規通知可能是主動性的,以控制某些風險並防止它們轉化爲實際的損害,或升級爲更嚴重的違規行爲。如果有障礙妨礙獨立董事履行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義務,我們可能會發布通知,采取措施消除該障礙。
有些通知也可能提出其他要求,包括委任第三方專業人士評估內控機制,或委任獨立財務顧問爲小股東提供建議,向市場提供指定的披露等。也有通知是反對某些董事的任命。
如果有必要,我們將要求公開合規通知,以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透明。
未執行新交所監管公司要求的公司,將被視爲違反《上市規則》。如果公司對于執行通知表現出公然漠視或拒不合作,或者情況緊急,我們可能會請求執法當局介入。
新交所監管公司行使行政權,並不妨礙我們隨後對違反《上市規則》或《交易規則》的相關人士進行懲戒。懲戒需要遵循正當程序,爲了與法律規定保持一致,我們不采用簡易程序裁決。我們必須進行正式調查,且相關人士有機會做回應和陳情。當我們尋求處以重罰(例如禁止令或罰款)時,回應和陳情有兩種形式:書面(被稱爲陳述理由程序)或在我們獨立的紀律委員會和/或上訴委員會前召開聽證會。
在我們的規則中,相關人士包括上市主理商。如果違規行爲涉及對公司上市盡職調查品質的擔憂,我們有權暫停上市主理商的活動或對它可以開展的工作施加條件。審計師和律師未必是相關人士,但在必要情況下,可交由相關管制機構采取紀律行動。
新交所監管公司通過一系列監管工具來執行《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
這些工具中,有些是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先行采用或強制采用,以便立即提醒公司保障股東利益,同時向投資者釋出信號,暗示違規行爲可能已出現,必須在決定過程中加以考慮。其他工具涉及的流程可能會花更長時間,例如正式調查以及在獨立的紀律委員會和/或上訴委員會前召開聽證會。
無論這些工具如何及何時采用,它們都有一個相同的目標,即提醒相關人士對市場和投資大衆的責任和義務。
(作者是新加坡交易所監管公司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