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建議包括公路上騎行的腳踏車騎士規定須戴頭盔,以及在使用斑馬線或交通燈等過道時須停車查看周圍路況,以進一步保障騎士和其他路徑使用者的安全。
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日後在人行道騎行時料須減低車速;在公路上騎行的腳踏車騎士也規定須戴頭盔,以及在使用斑馬線或交通燈等過道時須停車查看周圍路況,以進一步保障騎士和其他路徑使用者的安全。
由教育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費紹爾博士領導的活躍通勤咨詢小組昨天(8月24日)向政府提呈六大建議,旨在加強共用路徑的安全。
這包括:規定腳踏車和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在人行道時,必須把最高車速從每小時15公裏減低至10公裏,以確保騎士有更多反應時間,避免車禍發生,萬一發生意外,也能減輕傷勢。
活躍通勤咨詢小組在長27頁的建議報告中指出,過去兩年,有好些公衆反映個人代步工具在人行道騎行的車速太快,讓行人覺得不安全,特別是人行道較狹窄,又有許多年長者和孩童使用,很容易發生碰撞。
小組指出,一些騎士擔心,減低車速會影響整體的使用體驗,以致減弱個人代步工具的使用率,但鑒于有關意外事故顯著增加,小組認爲有必要減低車速來加強安全。
此外,小組也建議,強制規定所有在公路上騎行的腳踏車騎士都須戴頭盔。目前,法律已規定電動腳踏車騎士和後座乘客在公路騎行時須戴頭盔。
報告指出,騎士在公路上,左右兩旁都是比腳踏車大得多的車輛,行駛速度也很快,萬一發生意外,頭盔可助減低撞擊力。
不過,考慮到公路以外的地方,如人行道、腳踏車道和共用道的車速較低,小組並未建議規定騎士在這些地方也要戴頭盔,以免澆熄人們對這類器材的興趣。此外,所有騎士在過道時,必須停車查看周圍是否有其他車輛,減低意外發生的風險。
電動輪椅最高時速不超過10公裏
小組也建議,爲電動輪椅和電動代步車實施車速限制,規定這類器材的最高時速不可超過10公裏。此舉是爲了防止零售業者走漏洞,以行動輔助工具(Personal Mobility Aids,簡稱PMA)的名義售賣不合格、配有座椅的個人代步工具。
之前有公衆建議,當局應規定所有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都要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確保萬一發生意外能獲得足夠賠償。不過,小組研究後決定不要這麽規定,因爲這類器材的使用者很廣泛,有騎腳踏車去買菜的年長者,也有騎車到公園的孩子。
小組因此認爲,應專注于預防意外發生。但它也強力鼓勵經常使用這類器材者購買第三方責任險,爲自己的安全投保。當局也應加強教育,提高行人和騎士在共用路徑和公路的安全意識。
費紹爾昨天在面簿說,小組進行了廣泛的公衆咨詢才提出上述建議,包括向超過6000人進行網上問卷調查,也有約100人參與“通勤體驗日記”,就不同器材的使用提供反饋。另有約100人參加小組討論,提出各種改進條例的建議。
上述建議報告已提交給基礎建設統籌部長兼交通部長許文遠。交通部昨早受詢時表示已收到報告,並將研究各項建議,在適當的時候做出回應。
咨詢小組成員之一、腳踏車愛好者韓钰光(64歲,資訊科技總監)受訪時說:“安全是首要考量,我們在提出建議時也要避免扼殺人們對活躍通勤器材的興趣,因爲這些代步器材很方便,尤其是改善往來地鐵站和巴士站的頭尾一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