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各面對走私及教唆走私二醋嗎啡的控狀,原本被判死刑,但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以二對一的裁決,撤銷他們的死罪。二司指出,兩名資深肅毒局人員在交代證物移交的過程時供詞不一致,內容甚至出現矛盾。當局也沒有在被起獲的毒品包裝上找到兩名被告的DNA。
誰負責保管被起獲的毒品?兩名肅毒局人員說辭矛盾,各稱是自己負責移交證物,這促使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保管證物的過程出現纰漏,被驗出有海洛英成分的毒品未必屬于落網嫌犯,兩名被告因此逃過死刑。
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昨天以二對一的裁決,判被告阿凡迪(Mohamed Affandi Rosli)和法茲裏(Mohamad Fadzli Ahmad)上訴得直,撤銷他們的死罪。
阿凡迪案發時在濱海灣金沙當防火主管,他面對一項走私不少于132.82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違禁成分)的控狀,當搬運工人的法茲裏則被控教唆走私同等重量的二醋嗎啡。
兩人受審後,原本被高庭法官判處死刑,他們都對罪成提出上訴。審理此案的是由大法官梅達順、高級法官趙錫燊和上訴庭法官鄭永光所組成的三司。
根據上訴庭所發出的判詞,2013年7月12日清晨,阿凡迪乘坐友人的電單車上班,當時中央肅毒局人員尾隨在後,並注意到阿凡迪的車子就停放在濱海灣金沙的地下停車場。
當天下午三點多,法茲裏開車來到同一個停車場與阿凡迪會面,不久後駕車離開時被肅毒局人員攔截,阿凡迪則在辦公室被捕。當局在阿凡迪的汽車內起獲八包海洛英和其他毒品。
辯方律師在上訴陳詞中指出,肅毒局人員保管證物的過程出現漏洞,控方無法清楚交代八包證物是如何移交給查案人員,之後再送往衛生科學局做化驗。
辯方也指查案人員取得證物後,沒把證物儲存在保險箱內,而是擺放在辦公室地板上,有人可能對證物動過手腳。換句話說,最終被化驗出含有海洛英的毒品,未必是從阿凡迪車內所起獲的。
裁定被告無罪的大法官與趙錫燊法官認爲,盡管查案人員沒有收存證物,但查案人員的辦公室是上鎖的,任何人要進入房內都須獲得批准,就這點而言,辯方指證物可能被人動過手腳的指控是站不住腳的。
不過,二司指出,兩名資深肅毒局人員在交代證物移交的過程時供詞不一致,內容甚至出現矛盾。
其中一人供稱,被告落網後,逮捕大隊前往被告住家進行搜查,當時他拿著被起獲的毒品證物,也一度把證物放在汽車前座。回到肅毒局總部後,他就負責把證物交給查案人員。
但另一名證人卻稱,回到總部以前,一直是他在看管和拿住證物。兩名證人對裝著證物的袋子顔色也各執一詞,一人說是黑色,另一人卻說是藍色。
二司強調,確保證物保管與移交過程妥當無誤非常關鍵,在本案中更是攸關生死,但控方無法證明本案的證物保管程序毫無疑點。
二司說:“我們沒有理由懷疑其中一名證人在撒謊。倘若兩人都在說真話,這意味著當時肅毒局人員的汽車內可能還有另一袋證物。”
仍面對其他毒品相關控狀 兩被告還押候審
而且,二司指出,當局也沒有在被起獲的毒品包裝上找到兩名被告的DNA。
盡管走私海洛英的罪名不成立,兩名被告仍面對與其他毒品有關的控狀,因此目前還押于監獄候審。